湖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長沙市多項稅費政策類惠企政策,長沙市企業可以享受各項稅收減免。一起來看長沙市企業可以申報哪些稅收政策:
長沙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
適用對象: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支持措施:
1.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對月銷售 額 10 萬元以下 (含本數) 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
2.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增值稅小 規模納稅人適用 3% 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 ,減按 1% 征收 率征收增值稅 ;適用 3% 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 ,減按 1% 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 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長沙市稅收政策免費咨詢:187 5515 0022(同V)
長沙市生產 、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
適用對象:符合政策規定的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
支持措施
1.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允許生產性 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5% ,抵減應納 稅額 。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 現代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 的納 稅人。
2.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允許生活性 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0% ,抵減應 納稅額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 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 的納稅人 。生活服務業 包括文化體育 、教育醫療 、旅游娛樂 、餐飲住宿 、居民日 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 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3 年第 1 號)
長沙市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留抵退稅
適用對象: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
支持措施:
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 、熱 力 、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 、倉儲和郵政業” (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 ,將 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 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 (含個體工商戶 , 下
同), 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 ,可以自 2022 年 4 月 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 , 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 留抵稅額 ;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 , 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 存量留抵稅額 , 提前退還中型 、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 ,集中退還中型 、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 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 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 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9 號)。
申請途徑:可通過辦稅服務廳 (場所)、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 稅務局辦理
長沙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 75% 提高至 100%
適用對象:除煙草制造業 、住宿和餐飲業 、批發和零售業 、房地 產業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 可享受。
支持措施: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未形成無 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 ,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 在稅前加計 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無形 資產成本的 200% 在稅前攤銷 。上述政策作為制度性安排 長期實施。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 ,對研發支出進行 會計處理 ; 同時 ,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 設置輔助賬 ,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 用實際發生額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 的 ,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 , 準確、 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發費用稅 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5〕 119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 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 號)
長沙市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適用對象:小型微利企業
支持措施:
1.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對小型微利 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 ,減按 25% 計 入應納稅所得額 ,按 20%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對小型微 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 萬元的部 分 ,減按 25%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按 20% 的稅率繳納企業 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且 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 、從業人數不 超過 300 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 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 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號)
長沙市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
適用對象: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支持措施: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由省 、 自治 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 , 以及宏觀調控 需要確定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 工商戶可以在 50% 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 、城市維護建 設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印花稅 (不含證券交易 印花稅)、 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湖南省明確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小型微利企業和 個體工商戶 ,減按 50% 征收資源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房 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印花稅 (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 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號);
2.《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落 實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號)。
長沙市減半征收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
適用對象:
1.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物流企業;
2. 向物流企業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出租方。
支持措施: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止 ,對物流企 業自有 (包括自用和出租) 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 地 ,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 50% 計征城鎮土地 使用稅。
物流企業 ,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 為工農業生產 、流通 、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 、配送 等第三方物流服務 , 實行獨立核算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 、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 業。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 , 是指同 一倉儲設施 占 地 面 積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 ,且主要儲存糧食 、棉花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煤炭 、焦炭等及紙制品 、鋼材等的倉儲設施。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 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號)
長沙市商品儲備免征印花稅和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適用對象: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
支持措施: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對商品儲 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對其承擔商 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對合同其 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對商品儲 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 土地 ,免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 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8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 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7 號)。
長沙市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
適用對象: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 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 或 《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 “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人 員 ,并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企業
支持措施: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 ,企業招用建檔 立卡貧困人口 , 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 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 《就業創業證》 或 《就業失 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的人員 ,與其簽 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自簽 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 ,在 3 年 ( 36 個月) 內 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 、城市維護建設 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定額 標準為每人每年 6000 元 , 最高可上浮 30% , 各省 、 自治 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 定具體定額標準。
湖南省明確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 《就業創業證》 或 《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 收政策”) 的人員 , 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 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 月起 ,在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 稅優惠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 7800 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 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
告》(2021 年第 18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 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 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9〕22 號);
3.《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 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南省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我省支持和促進自主就業退役士 兵及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 2022 年第 2 號);
4.《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 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及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湘財稅〔2019〕 10 號)。
長沙市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
適用對象: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 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支持措施: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招用自主就業退 役士兵 , 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 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 ,在 3 年 ( 36 個月) 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 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 所得稅優惠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 6000 元 , 最高可上浮 50% ,各省 、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 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湖南省明確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 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自簽訂勞動 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 ,在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 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 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9〕21 號);
3.《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 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我省自主就業 退役士兵及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湘財
稅〔 2019〕 10 號);
4.《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 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南省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我省支持和促進自主就業退役士 兵 及 重 點 群 體 創 業 就 業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執 行 期 限 的 公 告》( 2022 年第 2 號)。
長沙市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
適用對象: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 人和天使投資個人
支持措施:
1.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 種子期 、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 滿 2 年 ( 24 個月 ,下同) 的 ,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 在股 權持有滿 2 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 所得額 ; 當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 (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
業) 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 的 ,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 1 )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 70% 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 當年不 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2 ) 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 70% 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 當 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 技型企業滿 2 年的 ,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 抵扣轉讓該初 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 當期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 額時結轉抵扣。
4.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 ,對其中 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 ,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 額的 70% 尚未抵扣完的 ,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 36 個月內抵 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 稅所得額。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對于初創科技 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 ,從業人員繼續按不超過 300 人 、資 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 5000 萬元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 2022 年第 6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 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8〕55 號)。
長沙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免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
適用對象:國家級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 案眾創空間
支持措施: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對國家級、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 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 土地 ,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對國家級、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 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 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 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8〕 120 號)。
長沙市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適用對象: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支持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對符合條件的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 減 按 15%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 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 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 2019 年第 60 號)。
長沙市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
適用對象: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 (含縣級) 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捐贈支出用于目標脫貧地區 扶貧的企業
支持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 ,企業通過公益 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 (含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 門和直屬機構 ,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 ,準予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在政策執行 期限內 , 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 ,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 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
告》(2021 年第 18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 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49 號)。
長沙市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
適用對象:將自產 、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或直接無 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單位和個人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支持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 ,對單位或者個 體工商戶將自產 、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 組織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或 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 ,免征增值稅。 在政策執行期限內 , 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 ,可繼續適 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 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
告》(2021 年第 18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 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5 號)。
長沙市延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費率
適用對象: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和個人 、工傷保險參保單位
支持措施
1.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繼續實施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 1% 政策 ,在省 (區 、市) 行 政區域內 ,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 ,個人費率不得超 過單位費率;
2.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繼續實施 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政策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 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 部發〔 2023〕 19 號);
長沙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階段性減免政策
適用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支持措施: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 ,殘疾人就業 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 。其中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 業比例達到 1% (含) 以上 ,但未達到所在地省 、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 ,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50% 繳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 1% 以下的 ,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90%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在職職工人數在 30 人 (含) 以下的企業 ,暫免征收殘 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
1.《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 告》(財政部公告 2019 第 98 號)
2.《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 的公告》(財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號)
長沙市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
適用對象: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支持措施:湖南省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調整為:
1. 開發項目位于長沙市的 ,計稅毛利率為 15%;
2. 開發項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區的 , 計稅毛利率為 10%;
3. 屬于經濟適用房 、限價房和危改房的 ,計稅毛利率 為 3%。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適用于 2022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所得稅計稅毛利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22 年第 1 號)
長沙市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適用對象:出口企業
支持措施:
1. 完善出口退 (免) 稅企業分類管理。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年度評定工作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 別評價結果確定后 1 個月內完成。
納稅人發生納稅信用修復情形的 ,可以書面向稅務機 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 。 因納稅信用修復原因重新評定 的納稅人 ,不受《出口退 (免) 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號發布 ,2018 年第 31 號修改) 第十四條中“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 , 12 個月內不得 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規定限制。
2. 優化出口退 (免) 稅備案單證管理。
3. 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出口企業 ,在國家實行 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一致政策后 , 因前期征退稅率不一致等 原因 ,結轉未能抵減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 減額”,企業進行核對確認后 ,可調轉為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4. 精簡出口退 (免) 稅報送資料。
5. 拓展出口退 (免) 稅提醒服務。
為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出口退 (免) 稅政策及管理要 求的更新情況 、出口退 (免) 稅業務申報辦理進度 ,稅務 機關為納稅人免費提供出口退 (免) 稅政策更新 、出口退 稅率文庫升級 、 尚有未用于退 (免) 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報 關單 、已辦結出口退 (免) 稅等提醒服務 。納稅人可自行 選擇訂閱提醒服務內容。
6. 簡化出口退 (免) 稅辦理流程。
( 1 ) 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
( 2 ) 推行出口退 (免) 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
7. 簡便出口退 (免) 稅辦理方式。
( 1 ) 推廣出口退 (免) 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
( 2 ) 推廣出口退 (免) 稅事項“非接觸”辦理。
8. 完善出口退 (免) 稅收匯管理。
9. 施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自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條 、第五條自 2022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自 2022 年 6 月21 日起施 行。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 年第 9 號)
長沙市化出口退 (免) 稅服務
適用對象 :出口企業
支持措施:
1. 拓展出口退稅服務前置事項 。在湖南自貿區內試點 新辦生產型出口企業首次申報實地核查服務前置 ,將目前 在出口退 (免) 稅申報后開展的首次申報實地核查 ,提前 至出口退 (免) 稅申報之前開展。
2. 優化新辦企業退稅管理服務 ,加快新辦企業出口退 稅進度 。出口企業整體遷移的 ,繼續保留原出口企業管理 類別 。湖南自貿區內新辦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在按規定評定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后 ,可按上一級管理類別加快辦理出口 退稅 。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后 ,新辦外貿企業收齊相關 單證電子信息的 ,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預約辦理出
口退 (免) 稅申報。
3. 輔導出口企業“快收單早申報”。
4. 擴大“即報即辦”范圍 。持續做好一類企業 、影視 文化企業出口退稅“即報即辦”,同時將先進制造業企業、 大型骨干外貿企業納入“即報即辦”范圍 。主管稅務機關 對上述出口企業退 (免) 稅申報的無疑點業務在 2 個工作日內辦結。
5. 嚴格落實“限期辦結”。嚴格按照出口退 (免) 稅 企業分類管理的規定 ,對企業無疑點業務退稅限期辦結。 對有疑點業務在調查確認無問題后限期辦結。
6. 持續推進無紙化申報 。在全省一 、二 、三類出口企 業中推進無紙化申報 ,實現除四類企業以外的出口企業無
紙化申報“全覆蓋”。
7. 逐步推進無紙化單證備案 。出口企業可以自愿采取 以電子數據方式進行單證備案 , 以電子數據保存相關備案 單證。
8. 逐步推進出口發票電子化 。積極引導出口企業自愿 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代 替出口發票 。同時符合規定的出口發票也可以繼續使用。
9. 簡化出口退 (免) 稅報送資料 ,堅決杜絕額外增加 退稅資料報送。
10. 暢通出口企業申報渠道 。進一步完善標準版國際 貿易“單一窗口”申報功能 ,結合電子稅務局 、出口退稅 離線申報工具 ,為出口企業提供多種免費申報渠道。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優化出口退 (免) 稅 服務助力外貿高質量發展的通知》(湘稅發〔 2022〕21 號)
長沙市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
適用對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高等學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 構和高等學校 、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支持措施:
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科學 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 高等學校和政府性 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 ,并可按 100% 在稅前加計 扣除。
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高等學校接收企業 、個人和其 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 ,免征企業所得稅。
長沙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
適用對象:依據 《湖南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辦 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支持措施
1. 減按 15%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8% 的部分 , 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超過部 分 ,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關于印發《湖南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的通知 (湘科發〔 2021〕 124 號)
長沙市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適用對象: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條件的企業。
支持措施:減按 15%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 《高新 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的通知 (國科發火 〔 2016〕 32 號)
長沙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稅收優惠政策
適用對象:有技術開發 、技術轉讓 、技術許可相關活動的企業 ? 支持措施
1. 技術開發免征增值稅
2. 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3.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 稅〔 2016〕36 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申請途徑:符合條件的企業憑經科技部門提供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證明 ,到稅務部門辦理稅收減免
長沙市免收不動產登記費
適用對象:小微企業
支持措施: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
政策依據
1 .《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 改價格規 ( 2016 ) 2559 號);
2.《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轉 發〈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 問題的通知〉 的通知》(湘發改價費〔 2017〕264 號);
3.《關于發布湖南省自然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 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 2019〕597 號);
4.《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于進一步做好 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的通知》( 自然資源登 2021 年 2 號)。
長沙市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行業收費
適用對象: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經營者 、水電氣暖用戶 ? 支持措施
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行業收費 ,取消不 合理收費 ,規范政府定價和經營者價格收費行為 ,對保留 的收費項目實行清單制管理。
政策依據:《落實國家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省內實施細 則》
長沙市暫退 (緩交)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適用對象:全國已依法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以下簡稱“質 保金”), 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的旅行社。
支持措施:
1. 享受暫退或暫緩交納保證金政策的旅行社 ,補足保 證金期限延至 2024 年 3 月31 日。
2. 2023 年 4 月 1 日 (含當日) 以后取得旅行社業務經 營許可證的旅行社 ,可申請暫緩交納保證金 ,補足保證金 期限為 2024 年 3 月31 日。
政策依據:
1.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調整暫退旅游服 務質量保證金相關政策的通知》(文旅發電 〔 2022〕 61 號);
2.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延長旅游服務質量保證 金補足期限的通知》(文旅發電〔 2023〕4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