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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彭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條件、材料要求和評定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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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彭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以下簡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管理,增強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參照《成都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管理辦法》(成農辦〔2019〕141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的申報、推薦、評定、監測和核查管理工作。
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是指經行政審批部門注冊登記,經營規模適度、生產技術先進、經濟效益突出、財務收支記錄規范、示范帶動作用顯著,并按照本辦法評定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 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評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選取的原則進行評定。
第四條 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完善注冊登記。取得了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的家庭農場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并向所在鎮政府(街道辦)和市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報備,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管理。
(二)收入來源穩定。經營收入以農業(含農、林、牧、漁)為主,且正常經營一年以上。
(三)辦公場所設施齊全。具備基本的辦公場所和設備,規范懸掛家庭農場標識標牌。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生產經營管理方式,相關生產管理和產品質量控制制度健全,并上墻公布。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記錄規范完整,在銀行設立有基本結算賬戶。
(五)經營規模適度。達到適度集中連片規模標準,土地經營期限(流轉年限)在5年以上,不存在基本農田新增“非糧化”。具體產業的規模標準如下:
糧油產業,規模50畝以上(含糧經復合);
蔬菜產業,規模30畝以上;
水果產業,規模30畝以上(其中草莓等小水果20畝以上);
茶葉、蠶桑產業,規模50畝以上;
食用菌產業:規模50萬袋以上
其它經濟作物,露天生產30畝以上或設施栽培15畝以上(包括中藥材等,不含花卉苗木);
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
肉(奶)牛,存欄50頭以上;
肉羊,年出欄150只以上;
肉禽、家兔,年出欄10000只以上;
蛋禽,年存欄10000羽以上;
中蜂,年存欄30箱以上;
意蜂,年存欄100箱以上;
水產養殖,規模水面50畝以上;
特色養殖,年產值達到30萬元以上;
農產品加工、休閑觀光農業等其他綜合類,年產值達到30萬元以上。
(六)生產標準化。由農業職業經理人負責生產管理經營。實施了標準化生產,有先進生產技術或應用了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和新模式。
(七)生產及產品質量安全。擁有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或自主打造、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納入成都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溯源平臺管理,并有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和監控記錄(包括化肥、農藥使用情況、病蟲害預防實施過程情況等各種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記錄),無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記錄。無環境污染、破壞耕地等行為,養殖業用地、農產品加工、休閑觀光農業符合相關產業用地規劃,養殖業有完善的糞污處理設施。
(八)營銷效果好。銷售有詳細記錄臺賬,利潤指標不能為負數。
(九)社會聲譽良好。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偷稅漏稅、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等不良記錄。無拖欠土地流轉費用及雇工薪酬等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不良社會反映。
第五條 申請評定市級示范家庭農場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彭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須加蓋印章);
(二)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銀行開戶證明;
(四)辦公經營場所、懸掛農場標識標牌、各類制度上墻證明(照片);
(五)生產經營規模證明(土地經營權證或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和土地流轉備案表);
(六)生產管理證明(基地使用噴(滴)灌、溫室大棚、農業機具、物聯網技術等照片);
(七)上一年度會計年度核算報表和近半年日記賬本記錄復印件;
(八)家庭農場出具的無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無環境污染、無破壞耕地、無偷漏稅收、無拖欠土地流轉費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諾書;
(九)農業職業經理人證書復印件,若農業職業經理人為家庭農場聘用,還需提供聘用合同;
(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注冊商標、品牌以及進入成都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溯源平臺證明(復印件、截圖或照片等)。
第六條 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啟動評定,每年評定一次。
第七條 彭州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市農業農村局”)在每年第二季度開展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的申報、推薦、評定命名等工作,評定程序按照如下步驟進行:
(一)自愿申報。各鎮(街道辦)按市農業農村局統一安排,組織本區域家庭農場,對照申報條件,自愿向注冊地區鎮(街道辦)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二)初審推薦。各鎮(街道辦)對家庭農場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申報材料涉及的數據和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提出推薦意見,在規定的時限內推薦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三)市級評選。市農業農村局收到申報文件和材料后,牽頭組成評審小組對申報資料開展審查并進行實地核查評分,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征求發改、財政、市場監管、林業、稅務、銀保監等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擬命名的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名單。
(四)審定命名。評審通過的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名單,在彭州市公眾信息網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市農業農村局黨組審定,并發文公布命名。
第八條 對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優進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
各鎮(街道辦)每三年進行一次復核,并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保留或淘汰的意見建議。
市農業農村局每三年對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組織一次復查,經查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家庭農場,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取消其資格:
(一)喪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有不良信用記錄或納入失信名單的;
(三)未按要求報備統計報表和相關資料,或拒絕接受監測核查的;
(四)發展滯后的,或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五)經營中存在有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產業政策和規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資格自動終止,并收回授牌:
(一)被市場監管部門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違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三)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四)有拖欠土地流轉費用及雇工薪酬情況被有關部門查實的;
(五)有違反農地農用和破壞耕地行為被有關部門查實的。
第九條 凡家庭農場提供的申報材料,如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已評定的將取消其示范場資格,尚未評定的將取消其申報資格,且4年內不得再進行申報。
第十條 推薦申報成都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財政扶持家庭農場的項目及資金,在相應行業的市級示范家庭農場中優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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