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成功,合肥市每個區都有資金獎勵。2023年《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修訂發布,下面就來看看合肥市各區縣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和最新管理辦法,合肥市、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經開區、新站區、高新區、肥東縣、肥西縣、廬江縣、長豐縣、巢湖市、安巢經開區有想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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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各區縣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政策
1、合肥市
支持研發機構建設。支持建設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及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聯合工程研究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按國家撥付資金給予1︰1配套補貼;省級中心按省撥付資金給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補貼。支持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獎勵。
2、瑤海區
對企業創成省級、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
3、蜀山區
對當年新認定的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新認定的省、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4、經開區
對當年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5、高新區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6、廬陽區
對新認定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為市級品牌建設培育企業、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評價獲得省、市優秀的,按省、市優秀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7、包河區
對當年獲得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當年獲得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當年獲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
8、巢湖市
對新評定為安徽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補;對新評定為合肥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進行一次性10萬元獎補。
9、巢湖經開區
對新認定的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勵。
10、長豐縣
對國家、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補
11、廬江縣
對新確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該項與省、市政策疊加享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獲得優秀等次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新確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15萬元一次性獎勵。
12、肥西縣
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研發平臺,在上級獎補基礎上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13、肥東縣
支持工業企業建設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創建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品牌示范企業、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和平臺,鼓勵研發重點新產品,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二、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我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和加強我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23〕24號),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品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為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提升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我市對各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機制較好、創新績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
第四條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相關工作。市經信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和評價工作。各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認定
第五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信局的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申請的截止時間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申請認定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
件:
(一)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在我市同行業(產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發展潛力。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
(二)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其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三)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與試驗條件和較強的科技研發持續投入能力;
1.從事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12人,其中專職從事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6人;
2.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原值不低于3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150萬元);
3.上年度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不少于2個;
4.上年度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上述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不得低于評價指標值。
(四)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依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1)、《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附件2)和《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關材料》(附件4),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實行承諾制,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申請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公共信用情況進行核查,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
(三)市經信局依據《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5)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依據初評結果,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組織專家對初評合格且評價得分為60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現場核實;
(五)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依據初評結果、現場核實意見等進行綜合評估,擇優予以認定。
第八條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在受理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初審上報的申報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第三章運行評價
第九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市經信局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評價與申報認定同步進行。
第十條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程序。
已被認定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按當年評價文件要求將評價材料通過網上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管理系統進行申報。評價材料包括《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關材料》。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通過網上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管理系統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初審確認,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對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一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80(含)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含)至8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
3.主營業務收入、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原值、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五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獎勵與支持
第十三條對評價優秀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支持申報國家、省技術創新類有關項目。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完成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調整情況報市經信局。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所在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有偷
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市經信局負責對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公布。因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二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企業技術中心;因第十五條第(二)至(三)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的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虛假材料,取消申請資格,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合經信科技〔2017〕5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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