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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點獎勵政策!宿遷市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申報補貼要求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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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公平準入
1. 保障市場公平準入,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之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包括小微企業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不得違規另設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單獨列出)
2. 優化“個轉企”準入服務,將“個轉企”登記流程由“個體工商戶注銷-新辦企業”兩個流程壓縮為“個體工商戶變更為企業”一個流程;在不影響他人在先名稱權利條件下,實現“個轉企”后字號的保留;在大廳設立“個轉企”服務專窗,將所有事項整合為“一件事”,實行“一窗收件、一窗送件、一窗反饋、聯審聯辦、限時辦結”。(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公安局、市稅務局、人行宿遷市分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障局)
3. 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限制,發布包括小微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負面清單,在不涉及房屋安全等生命財產安全、不影響生態環境情況下,進一步放寬小微企業登記住所(經營場所)限制;支持社區(村)提供黨群服務中心、孵化基地等專門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集中登記點,對僅從事網絡經營、無固定經營場所以及僅通過網絡平臺經營的小微企業,允許其提供集中登記;僅通過網絡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可以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小微企業經營場所;對從事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咨詢策劃、工業設計、股權投資、商務秘書、咨詢代理等無污染、無安全隱患行業的小微企業,應當允許將住宅登記為住所。(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加大要素支持
4. 實行新業態土地過渡期政策,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經批準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文化創意、科技研發、健康養老、工業旅游、眾創空間、生產性服務業、“互聯網+”等新業態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為期5年的過渡期政策,增強小微企業發展內生動力。(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5. 擴大工業企業按幢(層)登記范圍,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高標準化廠房可以按幢或者層分別持證、根據企業融資進度分別抵押,幫助小微企業融資更加靈活方便,持續激發市場活力。(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6. 推進“綠島”項目建設,堅持“集約建設,共享治污”的思路,鼓勵園區實現污染共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通過推進電鍍、印染、危廢貯存、脲醛膠生產等“綠島”項目建設,有效降低小微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風險及成本。(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三、強化財稅金融扶持
7. 完善“市企貸”政銀合作產品,“市企貸”支持對象包括宿遷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生產經營的中小微法人企業,單戶企業融資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鼓勵合作銀行開展“無還本續貸”業務,利率不超過LPR+100基點;“市企貸”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由財政、合作銀行按比例分擔貸款本金損失。(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相關銀行機構)
8. 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市級新增融資擔保機構降費補貼,對市區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的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含)以下、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不含“小微貸”融資擔保業務),由同級財政按其承擔的擔保責任比例給予不高于年化0.5%的擔保費補貼。(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9.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導銀行機構用足用好各類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合理融資需求,積極加大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首貸投放,推動小微企業貸款增量擴面;發揮市普惠金融風險補償基金對小微企業融資的增信作用,加大“小微貸”“蘇科貸”“市企貸”等政銀合作產品投放;加大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推廣應用,拓展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全年實現融資200億元;深化“1+N+1”融資服務模式,開展多層次、多樣化融資對接活動,推廣市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建設“宿心辦”金融服務專版,加大普惠金融政策與產品宣傳,確保平臺全年撮合融資超400億元。(責任單位:人行宿遷市分行、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宿遷監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10. 落實減半征收“六稅兩費”[指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六稅兩費”,已依法享受“六稅兩費”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11. 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四、推動創業創新
12. 減輕費用負擔,小微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下同)立項登記和建設階段,資規部門免收土地復墾費,住建部門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城管部門免收建筑垃圾處理費,水利部門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現行標準的80%征收、水資源費按現行標準的94.6%征收,公證機構免收公證服務費;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免收單位結算賬戶管理費和年費,對一定金額以下的對公跨行和本行轉賬匯款手續費實行優惠,取消支票工本費、掛失費,取消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工本費、掛失費;市場監管部門直屬檢驗檢測機構,對小微企業委托的產品質量檢驗、計量檢測費用減半收費。(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宿遷監管分局、市市場監管局)
13. 加大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力度,免收投標保證金等費用,提高小微企業價格評審優惠幅度,對未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要對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10%-20%(工程項目3%-5%)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14. 發揮信保跨周期逆周期調節作用,推動小微企業投保信用保險,對上年度出口300萬美元以上且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超1萬元(不含)的小微企業,給予不超過當年實繳保費30%資金支持,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15. 鼓勵商貿小微企業發展壯大,對本市小微企業達到限上標準并入庫納統的企業,涉企政策保持三年不變。(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統計局)
16. 支持電商企業創新發展,培育直播電商小微企業,對新建的矩陣直播間和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且設立電商直播間10個以上并投入運營的電商直播基地,按場地裝修、設備等軟硬件購置等實際投資的50%一次性補助運營主體,最高不超過3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17. 推動小微企業跨檔升級,培育扶持一批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好、創新性強的優質小微企業,指導督促一批已經達到標準但尚未入規的隱形小微企業,改造提升一批“低、小、散、弱”的潛在小微企業,分類指導、精準施策推動小微企業“升規入統”;支持小微企業進規模,對首次升規入統且符合三大千億級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獎勵15萬元。(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18. 激發小微企業創新活力,舉辦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區域賽,發掘培育一批優秀項目和優秀團隊:對在全市決賽中獲得企業組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8萬元、5萬元、3萬元資金獎勵,獲得創客組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資金獎勵;對在全省決賽中獲得企業組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8萬元資金獎勵,獲得創客組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資金獎勵。(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19. 加大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力度,圍繞全市“6+3+X”產業,聚焦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和市20條重點產業鏈發展方向,健全優質企業梯度培育體系;支持企業爭創“專精特新”企業,每年培育創新型中小企業200家以上,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獎勵3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20. 持續培育創新型企業,統籌推進“小升高”“規轉高”和“高培強”,建設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基礎、高新技術企業為骨干、創新龍頭企業為引領的創新企業梯隊;對首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獎勵50萬元,對重新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獎勵10萬元,對市外遷入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的按上述首次認定獎勵標準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五、優化營商環境
21. 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積極推進市監局牽頭的開餐飲店、開便利店“一件事”以及公安局牽頭的開旅館“一件事”出臺相應工作方案,常態化按照“一件事”模式進行線上線下辦理,加大政務中臺辦件匯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務。(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
22. 深化環評審批改革創新,聚焦小微企業,依法不斷拓展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行業類別和適用范圍,簡化環評編制內容,大力提升服務效能。(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23. 提升企業信用修復服務效能,開發信用修復“一鍵幫辦”平臺,推動信用修復申請在線流轉和辦理,實現信用修復“不見面”“免蓋章”,減少企業修復綜合成本,將平均修復辦理時間壓縮至0.5個工作日;加強企業信用修復協同辦理,推動信用修復“結果互認”;舉辦信用修復公益培訓,遴選有實力、有經驗的機構參與信用修復服務,為嚴重失信主體和受行政處罰的市場主體提供公益性修復培訓服務。(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
24. 優化小微企業注銷流程,開展小微企業“1+N”注銷套餐式辦理試點,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書注銷“一件事一次辦”。(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除已有明確期限規定外,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相關政策目前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增政策資金縣域企業由市、縣財政按2:8承擔,市區企業由市、區財政按5:5承擔。如國家、省、市出臺同類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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