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2024年湖北省企業可以申報哪些項目?湖北省項目申報匯總
2024年湖北省企業可以申報哪些項目?本文整理了部分可申報項目,感興趣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想要了解更多政策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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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范圍:工商財稅、股權設計、專利商標版權軟著、項目申報、軟件開發、各類標準制定(參編)、審計報告、可研報告、商業計劃書、科技成果評價、資質認證等企業服務平臺)
一、湖北省高企申報
二、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申報
三、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
四、湖北省科學進步獎申報
五、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
六、湖北省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
等等(可根據企業情況進行免費項目規劃一次)
湖北省高企申報條件
一、企業資質
企業在申請認定前必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并能夠提供一個完整年度以上的營收數據。
二、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近三年內,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數量需達到:Ⅰ類知識產權1件以上,Ⅱ類知識產權6件以上;
2、知識產權權利人不能為個人,而是申報企業;
3、知識產權必須與公司主要產品、核心產品相關或強相關,否則,高新產品和服務就會支撐不足、得分低,從而導致失敗。
三、產品(服務)范圍
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1、高企認定選技術領域必須與企業主營產品相符,否則將在審核時因技術領域問題被拒絕;
2、八大高新技術領域有: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
四、科技人員比例
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滿足以下要求:
①近一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②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 (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近一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企業近一年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審計報告重要頁不能存在殘缺,否則材料將被退回;出具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不能存在重大風險問題,否則審計報告不予認可。
2、企業不能自行修改納稅申報表,否則存在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被拒絕。
七、企業創新能力綜合指標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識產權數量30分;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指標20分;
2、科技成果轉化數量要求三年內平均每年轉化5次以上,三年內企業數量達到15項,所有成果必須得到認可,否則審查將考慮轉化能力不足,導致無法通過認定。
3、科技成果轉化應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如銷售合同及相應發票、產品和服務檢測報告等能夠直接說明成果轉化情況的材料;證明材料不充分,如合同發票不符或缺失、僅提供產品和服務介紹等導致認定失敗。
4、科技成果轉化依托核心知識產權,為主要產品提供支撐。無關的科技成果轉化不予認可。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不能受到工商行政處罰,或者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企業將被直接否決。
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申報
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湖北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二)在本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
(三)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且正常運作一年以上,組織體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四)有持續穩定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其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及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
(五)信用狀況良好,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認定為省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對子公司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請為省企業技術中心。
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
基本條件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單位須在湖北省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省工程研究中心須具有良好的技術研發基礎,擁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可進行工程化開發且技術含量高、產業帶動作用強的科技成果和技術儲備。為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省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單位為高校(科研院所)的,須和企業聯合共建,并有明確的共建協議和責任分工;
(三)省工程研究中心須擁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備設施及基礎條件,具有高水平的研發團隊或人才隊伍。其中:研發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研發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 平方米,研發人員總數不少于 40 人且專職研發人員數量不少于20人;
(四)同一法人單位當年申報數量不超過1個,同一屬地有控股關系的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科研院所及其二級單位當年申報數量不超過1個;同一細分領域(方向)已認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含工程實驗室)不重復進行認定。
湖北省科學進步獎申報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一)所稱“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是指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領先水平。
第二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二)所稱“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是指所開發的項目經過2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家安全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顯著貢獻。
第三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三)所稱“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是指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發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五)在管理和決策科學研究中做出重要貢獻;
(六)在優秀科普作品的創作中做出直接創造性貢獻。
第三十二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應用、推廣、普及過程中提供配套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獨立法人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單位。
第三十三條 在鄂個人或組織在國外、省外或者在我省的外資機構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其成果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并在我省實施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顯著貢獻的,可提名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十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對象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1.面向國家或者我省重大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有顯著推動作用,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1)市場競爭力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義的;
(3)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十分突出,對我省建設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
(4)在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重大創新,普及面和范圍在國內處于領先水平,得到社會公眾的高度評價,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起到了重大作用的。
2.面向國家或者我省重大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有良好推動作用,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1)市場競爭力較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較高,創造了重要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
(2)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有較大意義的;
(3)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突出,對我省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
(4)在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重要創新,普及面和范圍在國內處于先進水平,得到社會公眾的較高評價,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3.面向國家或者我省重大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有一定推動作用,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1)市場競爭力較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的;
(2)在行業一定范圍應用,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有一定意義的;
(3)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較為突出,對我省建設和發展做出一定貢獻的。
(4)在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一定創新,普及面和范圍在國內處于部分先進水平,得到社會公眾的正面評價,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起到了一定作用的。
對于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科學技術普及和人才培養效果特別突出、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特別顯著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
申報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湖北省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
申請省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湖北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孵化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3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資服務對接能力,簽約合作協議的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
5.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比例達50%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8家。
第七條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5家。
第八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申請備案的省級眾創空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時間滿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統計系統報送過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擁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具備如下創業服務能力:
1.創業企業集聚能力。簽有孵化服務協議的初創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新注冊成立的初創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獲得融資。初創在孵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2.創業孵化服務能力。眾創空間擁有職業孵化服務團隊,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3名以上;
3.創業融資服務能力。利用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方式,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簽約合作協議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同時獲得過融資的初創企業或創業團隊2家以上;
4.資源匯聚對接能力。建有線上信息服務平臺,促進創新創業信息溝通與交流,提升大數據服務能力;開展以促進創業要素資源開放共享的線下對接活動,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5.創業活動組織能力。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活動不少于10場次;
6.創業導師建設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有導師工作制度、工作計劃;
7.創業政策落實能力。深入研究和宣傳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組織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稅收減免、人才引進、政府采購等相關政策和措施。
第八條 省級眾創空間的申報和備案程序:
1.眾創空間的運營主體單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機構由省科技廳正式發文為備案省級眾創空間。
第九條 省級眾創空間名稱發生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