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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說武漢市各區總部經濟(總部企業)申報時間流程及認定獎勵要求
武漢市各區總部經濟(總部企業)申報時間流程及認定獎勵要求整理如下,包括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青山區、洪山區、東西湖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免費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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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規〔2021〕16號)規定, 為加快推動我市支持總部經濟發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實施,進
一步吸引、培育和壯大總部企業,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所指武漢總部企業,是指根據武政規〔2021〕16號文相關標準認定為總部的企業。
第三條 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實行市區聯動、以區為主的工作機制。各區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是促進總部經濟 發展的責任主體,負責做好總部企業的引進、培育及服務工作; 負責依據武政規〔2021〕16號文和本工作指引,制定印發區級實施細則,報市發展改革委存檔;負責組織實施總部企業認定和獎勵兌現。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 協調和督促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總部政策兌現
第四條 總部企業認定和政策兌現工作應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按照區級實施、市級復核的程序開展。
第五條根據本區制定的實施細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負責開展本轄區注冊企業的總部認定及政策兌現工作。
武漢市各區總部經濟(總部企業)申報時間
第六條 各區原則上每年9月中旬前完成年度總部企業認定和獎補資金審核工作,將年度總部企業認定情況、區級獎補 資金計劃及市級財政需兌現獎補資金的報告以區政府名義報市發展改革委,同步報送企業資料。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匯總各區年度總部企業認定情況、區級獎補資金計劃及市級財政需兌現獎補資金的報告,依據武政規〔2021〕16號文和各區制定的實施細則,按照政府采
購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復核。
第八條根據第三方復核結論,市發展改革委征求各行業部門意見后,負責形成全市年度總部企業認定及市級獎補資金計劃建議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市政府審定后,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發布年度武漢總部企業入選名單和市級獎補資金計劃。各區負責將企業應獲得的市、區獎補資金全額撥付至企業。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市級獎補資金納入下一年度市級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局負責將資金轉移支付各區。
第三章 總部企業管理
武漢市各區總部經濟(總部企業)申報流程要求
第十條 享受武政規〔2021〕16號文各項支持政策的總部企業,在本市經營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條建立年度復核機制,每年在兌現總部政策同時,各區要依據武政規〔2021〕16號文規定的認定條件對全部已認 定總部企業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按政策規定給予支持;復 核未通過的,應及時上門跟蹤服務,了解企業經營情況和困難, 幫助企業加快發展。對連續兩年復核未通過的企業,各區應提 出處理意見反饋至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收到各區意見
后應及時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十二條 總部企業涉及更名、變更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組、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入遷出等重大事項,應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15天內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區人民 政府通報,各區視情提出處理意見反饋至市發展改革委,市發 展改革委收到各區意見后應及時提出處理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
武漢市各區總部經濟(總部企業)申報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市級總部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統籌安排。各區負責區級總部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統籌安排,統一撥付和管理市區兩級總部經濟獎補資金。
第十四條 享受落戶獎勵和增資擴股獎勵的企業5年內不減少實繳注冊資本。享受購建補助的辦公用房,自獲得補貼年 度起5個自然年內其享受補貼部分應用于總部企業自用;享受 租房補貼的辦公用房應在享受補貼期間用于總部企業自用。凡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轉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辦公用房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企業獲得的各項獎補資金的涉稅支出,由受獎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市委、市政府通過“一企一策”方式重點引進 對我市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總部企業,不重復享受武政規〔2021〕16號文規定的各類政策。
第十七條 各區要加強對總部企業的跟蹤服務,對經查發現企業提供資料不實的,或未按期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協議的,各區應及時研究處置,并將處置情況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備。需追回的市級獎補資金由企業所在區負責追回,按原渠道返還市級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我市已認定且享受政策尚未期滿的總部企業,
其未兌現完的獎勵政策按本工作指引執行。
第十九條 符合武政規〔2021〕16號文規定的同一企業、 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本工作指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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