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2024年黃石市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申報條件、流程及相關內容
2024年黃石市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申報條件、績效評價等內容如下,黃石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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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黃石市關于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若干政策》等有關文件精神,深入實施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工程,規范我市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的建設管理,根據《湖北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黃石市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以下簡稱培育中心),是指以企業、高校院所或科研機構為主體建設或聯合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共建,將創新成果轉化成具有較強前瞻性、能夠引領推動產業發展、有較高市場價值的專利或專利組合的創新載體。
第三條 培育中心所涉產業領域原則上須符合黃石市“1133”現代產業體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培育中心的規劃布局和統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發布申報通知,編制評審方案,組織培育中心建設項目的申報和評審工作;
(二)批準培育中心建設、運行、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
(三)指導和監督培育中心建設運行,組織開展檢查、驗收、績效評價、資金撥付等工作;
(四)加強高價值專利培育工作宣傳,總結推廣培育中心建設運行的典型經驗;
(五)推進培育中心建設、運行和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培育中心的組織申報、審核推薦、業務指導、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協助開展培育中心的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牽頭建設培育中心的企業、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本單位內設置相對獨立的培育中心工作機構,并在辦公場所、人員配備、軟硬件設施、工作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確保培育中心有序運行;
(二)建立完善產、學、研、用等多方合作培育高價值專利的工作機制,建立并運行符合產業特點和創新規律的高價值專利培育模式;
(三)按照任務書組織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相關工作,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并按要求提交項目執行進展、經費使用情況和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等,接受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檢查與監督。
第三章 立項建設
第七條 培育中心采取項目化管理,根據知識產權工作安排和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情況,適時發布培育中心項目申報通知。
第八條 培育中心建設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所在技術領域須符合培育中心的重點建設領域;
(二)研發水平處于行業領先地位,擁有與該領域相關的市級以上創新平臺,或正在承擔市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或者正在開展關鍵技術研發,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研發投入穩定;
(四)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健全,知識產權基礎良好;
(五)無嚴重學術不端等失信行為;
(六)具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具有較強的協同創新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
第九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按照申報通知要求,組織本轄區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申報,并做好審核推薦相關工作。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立項,并對立項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第十條 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與立項單位簽訂培育中心建設任務書,明確建設內容、考核指標、建設期限、經費使用等相關內容。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培育中心建設期原則上為3年,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高價值專利培育體系,成立多方參與的知識產權議事機構,負責專利布局、研發方向確定、發明披露等重大事務的決策協商,協調合作各方人員、研發、信息等資源投入,努力實現開放共享、持續發展。
(二)開展高價值專利前瞻布局,加強專利信息利用,研判產業專利布局和競爭格局,預測產業和技術發展趨勢。梳理影響產業發展的“卡脖子”技術,確立關鍵技術的研發策略和路徑。推動以高價值專利為基礎參與制定各類標準。
(三)圍繞創新成果研究確定專利申請和布局策略,開展專利申請前評估,高質量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積極參評國家、省專利獎和高價值專利大賽。
(四)建立專利分級分類管理制度,通過自行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質押等方式促進專利轉化運用,實現企業專利產品備案全覆蓋。
第十二條 培育中心實行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報告內容包括:培育中心運行總體情況、任務執行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取得的成效、特色亮點工作、存在問題及下一步工作計劃等。培育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經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審核后報送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培育中心實行競爭激勵、動態調整制度。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培育中心建設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以任務書確定的任務和目標、實際運行的客觀數據為主要依據,重點評價培育中心運行管理、高價值專利培育產出、專利轉化運用、引領帶動產業高質量發展以及經費使用是否合規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檔次,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評價結果分別作下列處理:
(一)評價結果為優秀或合格的,具備下一輪培育中心項目申報資格;
(二)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時限一般不超過半年;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價、未完成評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其培育中心稱號,且五年內不得申報同類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培育中心統一命名為“黃石市+技術領域+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