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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轉企!2024年宜昌市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申報條件、要求
2024年宜昌市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申報條件、要求如下,宜昌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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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登記審批工作,簡化環節,提升效率,進一步支持我市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增強經營主體市場競爭力,根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湖北省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個轉企”登記,是指個體工商戶為適應自身發展的需要,遵循自愿的原則,申請轉型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行為。
第三條 “個轉企”應充分尊重個體工商戶意愿,在自愿基礎上加以引導和培育,依據個體工商戶自主申請,提供“個轉企”登記便利服務。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個轉企”登記,也可以通過“先注銷、再設立”方式實現轉型為企業。
第四條 “個轉企”登記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已妥善處理個體工商戶債權債務;
(二)應依法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已結清,不存在涉稅違法行為及其他未辦結事項;
(三)未被市場監管部門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或者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公安或檢察機關凍結財產、限制登記或司法協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案件;
(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經營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六)“個轉企”登記企業的股東(投資人、合伙人)至少包含一個原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轉型后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與原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應當在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
第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高效辦成一件事”的要求,推行“個轉企”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預約開戶、涉稅服務、社保登記、公積金登記等事項集成化辦理。推行網上辦理等便捷方式,提供一表申報、信息預填、數據共享等登記管理服務。
第六條 為保障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延續性,“個轉企”企業可延續原個體工商戶的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檔案、年報公示信息等事項。轉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轉型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第七條 允許“個轉企”企業依法沿用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直接變更為企業,不改變經營場所(住所)的,無需提交經營場所(住所)證明文件,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直接變更為企業,允許在原經營范圍的基礎上,自主調整經營范圍。
第十條 辦理“個轉企”登記事項,申請人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網上登記注冊系統提出申請。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向登記機關申請“個轉企”登記的,申請人應按照《提交材料規范》等要求辦理,就相關事項作出書面承諾,并配合登記機關進行實名驗證。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直接變更為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制發企業營業執照,收回原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并出具《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作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社保、公積金、銀行賬戶、權屬登記等事項的依據。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直接變更為企業后,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將轉型前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和轉型后的企業登記檔案合并保存。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按照檔案遷移程序將轉型前的登記檔案移交企業登記機關,并制定個體工商戶檔案遷移臺賬,永久保存。
第十四條 原個體工商戶已取得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許可,在符合法律法規且實質審批內容不變的前提下,由相關審批部門為其直接更換新證,或簽署舊證延續使用意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登記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騙取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宜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宜昌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分局關于印發<企業類經營主體發展業務指導>促進“個轉企”發展的通知》(宜市工商注〔2016〕4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