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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獎勵!2024年襄陽市標準化項目獎勵申報對象、條件、流程
2024年襄陽市標準化項目獎勵申報對象、條件、流程等內容如下,襄陽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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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推動我市標準化戰略實施,鼓勵我市有關單位積極參與和開展標準化工作,促進技術進步,推動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等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部門取得標準化工作成果,屬于本細則規定的標準化項目獎勵范圍的,可依照本細則申請標準化項目獎勵。
第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標準化項目獎勵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標準化項目獎勵范圍:
(一)主導制定(或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地方標準的單位;
(二)新批準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承擔單位。
第五條 標準化項目獎勵標準:
(一)主導制定(或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的,根據市財政預算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承擔新批準的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標準化項目獎勵認定依據:
(一)作為主導制定(或修訂)國際標準單位的認定依據是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國際標準制定(或修訂)相關文件;
(二)主導制定(或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2.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3.標準文本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應有標準發布或歸口單位印發的“主導制定標準”的相關文件;
(三)作為新批準的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認定依據是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復文件。
第七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上半年發布征集標準化項目獎勵文件,確定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并在官方網站上公布,標準化項目獎勵每年組織一次,對上年度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標準化項目實施主體予以獎勵,逾期申報不補。
第八條 申請標準制定(或修訂)獎勵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襄陽市標準化項目獎勵申請表;
(二)標準發布機構同意立項和批準發布的文件;
(三)制定(或修訂)標準參與程度的印證資料。
第九條 申請新批準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獎勵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襄陽市標準化項目獎勵申請表;
(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復文件。
第十條 標準化項目獎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獎勵范圍的;
(二)超過規定申請期限的;
(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不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
第十一條 標準化項目獎勵認定程序:
(一)申報材料受理及形式審查;
(二)技術審查;
(三)獎勵認定公示;
(四)報請市政府通報并獎勵。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受理及形式審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征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書面告知原因,資料不全的應在15日內補充完善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技術審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從標準化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建評審組進行技術審查,評審組成員一般3人或5人,實行組長負責制,形成審查意見。技術審查流程分為申請單位陳述、專家提問、評議三個階段:
(一)申請單位陳述。陳述主要內容包括:標準化項目基本情況、申報理由、參與程度、標準實施效果等;
(二)專家提問。專家質疑提問;
(三)評議。由組長主持評議并形成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獎勵認定公示。
經技術審查后,15日內作出擬獎勵或不予獎勵的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擬獎勵名單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公示15日。
第十五條 報請市政府通報并獎勵。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市政府決定,給予獎勵的按規定辦理獎勵手續;不予獎勵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