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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萬!成都市科技成果轉化活動資助管理辦法各區縣申報認定資助獎勵、條件流程、類型盤點
成都市科技成果轉化活動資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成都市科技成果轉化活動資助各區縣申報認定資助獎勵、條件流程、類型盤點如下,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經開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郭都區、新律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會堂縣、大邑縣、蒲江縣、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成都東部新區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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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圍繞我市重點產業建圈 強鏈,市場化、多頻次、常態化舉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加快匯聚科技創新資源,促進創新要素精準對接,推進科技 成果就地就近轉移轉化,培育新質生產力,按照成都市委《關 于堅持科技創新引領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決定》《成 都市進一步有力有效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廳〔2023 〕48 號 )要求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是指以促成科技成果在蓉落地轉化為宗旨,組織我市企業與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開展的科技成果信息交流、技術交易、項目路演、要素對接、推介洽談、投融資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鼓勵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鏈主企業、市級以上創新創業載體、行業協(學)會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積極舉辦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二章 活動類型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包括以下類型:
(一)“校企雙進 ·找礦挖寶 ”科技成果對接系列活動。 組織我市企業與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醫療衛生機構、新型
研發機構等對接交流,促進科技成果來蓉或就近就地轉化為目的的對接交流活動。
(二)成果轉化“ 中試+ ” 系列活動 。 以我市備案概念 驗證中心、 中試服務平臺為介質 ,貫通科技成果轉化供需各 方 , 以“ 中試+研發 ”“ 中試+孵化 ”“ 中試+基金 ”“ 中試+場 景 ”等為主題的市場化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三)其他市場化成果轉化對接服務活動。發揮在蓉技術轉移機構、行業協(學)會、鏈主企業、創新創業載體、高校校友會等資源協同作用,針對我市企業需求開展的成果轉化供需對接服務活動。
第三章 活動組織
第五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緊密圍繞全市產業建圈 強鏈科技創新需求,發揮“政產學研金介用 ”多方優勢資源, 促進高新技術、項目成果 、科創人才、金融資本等各類創新 要素有效對接 ,促成更多科技成果在蓉落地轉化。
第六條 活動舉辦應組織我市企業、創新平臺、成果供 需方、中試驗證平臺、科技服務機構、科技金融機構等參與,豐富活動內容,突出活動實效。
(一)全程參與活動的成都企業不少于10 家;
(二)活動須有科技成果供需雙方或多方的實質性交流對接內容;
(三)鼓勵邀請創投機構、技術轉移機構、技術經理人、中試平臺、概念驗證中心、創新創業載體等全程參與成果轉 化活動,加強活動舉辦結束后的持續跟蹤服務。
第四章 活動資助
第七條 市科技局對活動舉辦實行備案管理和經費支持。活動舉辦主體對活動舉辦和經費支持自主申請備案,市科技局對申報的符合條件的活動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并組織對活動實施情況進行集中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對活動進行補助,納入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第八條 自主申報:活動舉辦單位需在活動實際舉辦時間至少30 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供完整的活動方案 , 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舉辦單位基本情況、活動主題 、主要內容、預期成 效 、經費預算及來源 、參與單位( 嘉賓)、路演項目信息等 情況。
第九條 備案管理: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對活動主題、規模、內容等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納入備案。
第十條 集中評審:在活動舉辦結束后,活動舉辦單位需將活動開展情況如實及時報送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每季度末月月底前對納入備案的活動舉辦情況進行集中評審一次,評審結果分為“優秀 ”、“ 良好 ”和“一 般 ” 三個檔次。
第十一條 活動資助:對集中評價結果為“ 優秀 ”“ 良 好 ”的,按照該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 50% 、單次活動最高 15 萬元給予補助。 同一機構每年獲得科技成果轉化活動補助額 最高 60 萬元。單次活動補助超過 10 萬元的 ,須提供活動實 際發生費用的專項審計報告。活動實際發生費用范圍包括:
會議費(食宿費、交通費、場地及設備租賃費、會議材料及印制費等)、專家費、宣傳費和其他舉辦活動必須開支的費用。
第十二條 我市創新創業載體運營機構自身開展的一 般性創業沙龍、項目路演、交流對接等活動不在本補助范圍。活動已獲得市、區(市)縣財政資金支持(含政府購買服務 等)的部分,不予重復支持。
第十三條 鼓勵各區(市)縣相關部門通過多種形式對活動給予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經費的單位和個人,將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資金、納入科研誠信記錄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并在2 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申 報市級科技計劃及相關項 目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機 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 年 月 日生效 , 有效期 3 年。原《成都市創新創業載體創建 、運營服務及創新創業活 動補助管理辦法》(成科字〔 2021 〕22 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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