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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1市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申報條件材料及認定補貼資助、流程管理辦法(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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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四川省21市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和規范四川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以下簡稱省野外站)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為我省科技創新和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基礎支撐和條件保障,根據《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8〕71號)、《四川省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后補助管理辦法》(川財規〔2021〕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創新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我省自然條件的地理分異規律,面向我省社會經濟和科技戰略布局,支撐高水平科學研究、聚集和培養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普及科學知識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服務于生態學、地學、農學、環境科學、材料科學等領域發展,獲取長期野外定位觀測數據、開展試驗示范和高水平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條 省野外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建設,實行“分類管理、聯合協作、資源共享、動態調整”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等對省野外站的運行維護和觀測研究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四川省21市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職 責
第五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是省野外站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促進省野外站的建設和發展,推薦申報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
2. 制定省野外站發展政策和規章制度,編制和組織實施省野外站發展規則和建設計劃,指導省野外站建設和運行;
3.認定建設和撤銷省野外站,批復省野外站的調整,組織省野外站的考核、評估等。
第六條 省直有關部門、市(州)科技主管部門、中央在川有關單位是省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 貫徹執行省野外站發展政策和規章制度,支持省野外站的建設和發展,做好省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2. 落實省野外站建設和運行相關條件,協調解決省野外站建設和運行中存在的有關問題;
3.組織并支持本部門、本區域省野外站開展聯合協作觀測與自主創新研究;
4.負責新建省野外站的申報材料審核和推薦,負責已建省野外站的調整審核;5.聘任省野外站站長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省野外站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1. 為建設省野外站提供人、財、物等必要條件保障,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 配置并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
3.建立有利于省野外站發展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4.配合科技廳做好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等工作;
5.聘任省野外站站長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6.負責指導省野外站加強環保、安全和保密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四川省21市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 建 設
第八條 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事業發展需要,在生態學、地學、農學、環境科學、材料科學等領域,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標準、開放共享”的原則,有計劃、有重點的遴選并支持省野外站建設。
第九條 申報省野外站,須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 面向國家及全省戰略需求和學科發展長遠需要,遵循科技發展總體規劃和自然環境分異規律,具有典型區域或領域(學科)代表性;
2.牽頭依托單位須為在四川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由央企和在川獨立法人單位聯合共建,無科研誠信不良記錄或違法失信記錄等;
3.具備滿足觀測需求的實驗場地,有較為完善的觀測實驗基礎設施,觀測實驗場地、基礎設施用地應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具有未來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證明;
4.具有較高的科學觀測和實驗研究水平,已正常運行3年以上,并具有連續3年以上的系統性觀測實驗數據,在本領域有較大影響,有能力承擔省部級及以上科研任務;
5.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其中固定(專職)科研人員總數應在15人以上,省野外站站長應由牽頭依托單位正式在職、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較強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的人員擔任,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每年在省野外站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8個月;
6.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前提下,承諾省野外站的觀測和實驗數據、儀器設備設施等科技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對社會開放共享,為社會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務;7.依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能夠保障人財物等相關支撐條件。
第十條 省野外站采取依托單位申請、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科技廳組織評定的方式建設,具體流程如下:
1. 依托單位組織編寫《四川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擇優向科技廳推薦。其中有合作共建省野外站的應簽署合作共建協議,明確各方職責和義務;
2. 科技廳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可根據需要開展前期調研,審查通過后,科技廳組織7-9名同行產學研高水平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會議評審,經相關程序后擇優推薦,并公示;
3.通過認定建設且公示無異議的野外站,列入省野外站序列,并填寫《四川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基礎信息登記表》,經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報送科技廳備案。
第四章 四川省21市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省野外站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站長負責制。省野外站站長由依托單位聘任、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廳備案。
第十二條 省野外站站長應由依托單位在職人員擔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且科研誠信記錄良好,每屆任期為5年,主要負責省野外站的資源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依托單位要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制定省野外站運行管理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保障省野外站日常運行。
第十四條 省野外站應設立學術委員會,經依托單位報主管部門和科技廳備案。
1. 學術委員會原則上由11-15名省內外科研一線優秀科學家、監測領域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單位委員原則上不超過2人,同一位專家原則上不得同時擔任3個以上省野外站的學術委員。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原則上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
2. 學術委員會職責是審議并指導省野外站的發展方向、觀測實驗研究目標、重要學術進展、年度工作報告、科研誠信建設及其他重要事項;
3.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第十五條 省野外站應建設和穩定一支結構合理的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注重學術梯隊建設,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
第十六條 省野外站應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應加強站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應公開透明。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保密工作規定,構建省野外站安全運行、環境保護和保密工作責任體系,科技廳將把安全運行、環境保護和保密工作執行情況作為省野外站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省野外站的儀器、設備及成套試驗裝備應納入省級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管理,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十八條 省野外站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省野外站完成的數據庫、專著、論文、軟件等研究成果,應標注省野外站名稱。利用省野外站觀測數據、實驗設施等科技資源完成的成果,應明確標注來源。
第十九條 省野外站應開展科學普及和社會服務。鼓勵省野外站與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共建教學、實習、人才培養與科研基地,與地方政府或社會團體聯合建設科普基地。
第二十條 省野外站應堅守科研誠信、恪守學術道德、重視學風建設,弘揚扎根基層、吃苦耐勞、團結協作、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一條 需要調整站址、變更名稱、調整研究方向、變更站長和學術委員會主任的省野外站,須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在變更申請書后附上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及學術委員簽名,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廳批復。省野外站建設的前三年及整改期間原則上不進行任何形式的信息變更。
第二十二條 野外站進行重大事項調整、變更未經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且未報科技廳同意,科技廳將視情況對其予以通報批評。發生泄密事件、環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將不再列入省野外站序列。
第五章 四川省21市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野外站(含在川國家野外站)實行年度考核與周期評估相結合的考評制度,由科技廳委托組織有關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二十四條 省野外站需每年提交年度考核報告,年度考核重點為年度觀測數據數量及質量、科研進展、開放共享和運行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在川國家、省野外站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實行周期評估。評估重點為野外站觀測質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隊伍、基礎設施、開放共享與運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中,在川國家、省野外站應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主管部門、依托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考評的公正性。如發現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科研倫理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七條 科技廳對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結果予以審核和公布,考核和評估結果均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作為配置資源和調整布局的重要依據。對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結果優秀的省野外站加大支持力度;科技廳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優秀省野外站申報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連續2年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野外站序列。周期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將予以通報,并給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復評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野外站序列。無故不參加考核和評估或中途退出的,按照考評不合格處理。
第六章 四川省21市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經費支持
第二十八條 對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在川國家、省野外站給予后補助資金激勵。后補助經費按照科技計劃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由依托單位統籌使用,用于數據觀測、日常運行維護、儀器設備更新、人員培訓、合作交流等與野外觀測科技創新直接相關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后補助按照新建、運行兩類管理,經費補助方式如下:
1. 新建后補助。省野外站新建當年,原則上統一支持50萬元/個,在川國家野外站新建當年,原則上統一支持100萬元/個;
2. 年度考核后補助。建設一年以上的在川國家、省野外站需參加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80萬元/個的后補助支持;
3. 周期評估后補助。建設滿5年的在川國家、省野外站需參加周期評估(當年不再參加年度考核),周期評估為優秀的,支持后補助100萬元/個,不重復支持。
第三十條 后補助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安排建議:
1. 根據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的結果,提出后補助建議;
2. 結果公示。科技廳將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結果在科技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科技廳組織核查處理;
3.實施后補助。公示無異議并按程序報批后補助支持建議方案后,由依托單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后補助申請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列入后補助項目撥付后補助。第三十一條 后補助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依托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后補助中提取運行管理費。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在川國家、省野外站及依托單位須主動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核查中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新建、考核評估、后補助實施管理過程應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并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四川省21市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野外站名稱由科技廳統一命名,一般為“地名+領域(學科)+四川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英文名稱為“Address, 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Sichuan Province”,經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原文件《四川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川科基〔2020〕1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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