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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各區縣農產品“宣上品”區域公用品牌授權申報條件材料及好處、流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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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宣上品”區域公用品牌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指南》(NY/4169-2022)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宣城市農業品牌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宣上品”是宣城市全區域、全品類、全產業鏈的農業綜合性區域公用品牌(以下簡稱“宣上”),指宣城市農學會注冊的“宣上品”品牌商標。
第三條“宣上品”產品是指在宣城市范圍內生產的綠色化、優質化、可追溯的特色優質農產品及加工品的統稱,其生產過程符合國家、省市和相關行業團體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并符合“宣上品”產品高標準體系要求,經專家組進行評審后獲得授權使用“宣上品”標志的特色優質產品。
第四條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宣上品”的指導和全面監督等工作。宣城市農學會負責授權或委托由宣城市鄉村振興投資有限公司承擔“宣上品”專業管理運營工作。
第五條各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培育、審核、推薦,組織發動品牌主體積極申報“宣上品”授權使用,嚴把質量安全關,在舉辦的產銷對接和品牌推介活動中,重點宣傳“宣上品”授權的產品品牌。
第六條“宣上品”運營管理主體負責對授權使用“宣上品”的企業及產品進行目錄化管理、常態考核評價和監督,并及時向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考核結果。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請“宣上品”授權使用的企業和農產品,應屬于我市糧油、果品、蔬菜、畜禽、水產、飲料作物、藥食同源中藥材、花卉、林特、食用菌、服務等品類,以及其他在國內外市場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品類。
第八條申請“宣上品”授權使用的申請主體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注冊地在宣城市轄區內,依法依規生產經營。
(二)具備合理的種養殖規模或生產經營規模,具備標準化的生產能力,建立穩定的質量管控體系。
(三)產品具有地方特色,有較高的認知度、知名度和較大的市場份額。
(四)申報產品應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無公害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或良好農業規范(GAP)、HACCP等認證之一,且在有效期內。
(五)農產品加工經營主體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
(六)誠信守法經營,無重大違法行為;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產品符合國家環保政策;履行食品安全責任,近3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七)申請“宣上品”授權使用的企業和產品,應當先取得相應的市級單品類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授權,或者先取得市縣級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授權。
(八)除應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滿足下列條件中一項及以上的申請主體可優先申請:
1.獲得出口資質;
2.產品質量達到國外先進標準;
3.獲得市縣級及以上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園區基地、農莊農場稱號;
4.獲得市縣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稱號;
5.已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并建立可視或非可視追溯體系。
6.已制定農產品標準化的農特產品。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九條申報主體本著自愿申請的原則,對照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標準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請:
申報主體應向登記所在地各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各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并形成推薦意見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產品應具備相應要求的生產和質量標準文本。
(三)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無公害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中的一項或多項認證,且認證在有效期內的證書復印件。
(四)屬于農產品加工經營主體的,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五)提供經有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1年內有效檢驗報告,且產品檢測合格的報告復印件。
(六)《“宣上品”品牌標志使用申請單位自我聲明》。
(七)企業簡介,包括成立時間、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員工人數、設施設備、效益分析等證明材料。
(八)產品具有可供查詢完整的產品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等可追溯信息。
(九)產品簡介,包括產品名稱、來源、種養殖情況、特點、銷售情況、人文歷史和農耕文化情況等。
(十)獲得省級單品類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授權或者市縣級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授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榮譽證書及其他有利于主體申請的證明材料。
皖墾集團在宣企業、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宣城現代服務產業園區根據屬地原則,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申報程序申報。
第十條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導“宣上品”品牌運營管理主體組織專家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將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宣上品”運營管理主體對擬授予使用“宣上品”的企業和產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簽訂授權使用合同并頒發證書、牌匾。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授權使用“宣上品”品牌的使用主體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證書、牌匾,允許在授權的產品及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宣上品”品牌標志。
(二)在“宣上品”品牌參與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產銷對接、展會展銷、宣傳推廣、評獎評優等活動中給予推介。
(三)享有產品溯源管理、產權交易、金融支持、品牌產品包裝設計等資源,享有區塊鏈溯源及品牌存證系統使用權利。
(四)每年對“宣上品”授權的品牌建設中成績優異、支撐有力的企業品牌、產品品牌將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第十三條授權使用“宣上品”品牌的使用主體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要求每年提供授權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對產品的質量、商標使用和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嚴格按照《“宣上品”區域公用品牌形象規范》使用“宣上品”品牌標志,不得改變“宣上品”品牌標志形狀、圖文、顏色、設置等外觀設計,不得擴大范圍、出租、出借或非法轉讓。
(三)同步開展“宣上品”品牌宣傳推介和產銷對接活動,使用“宣上品”品牌標志,講好“宣上品”品牌故事,維護好“宣上品”品牌信譽。
(四)只準許在授權產品的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畫上使用“宣上品”品牌,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嚴禁使用“宣上品”品牌專賣、專營等字樣,或在“宣上品”品牌商標上加注各種旅游、紀念性的文字和圖形。
(五)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傳承區域人文歷史和農耕文化,使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宣上品”授權實行常態化申報受理,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每半年組織一次評審授權,時間間隔不超過6個月。
“宣上品”授權分為中長期(3年)許可授權和短期(1年內)授權,期滿可重新申請。初級農產品、定制農產品、精深加工農產品、農業品牌示范基地、品牌體驗店、實體銷售等,可以申請“宣上品”中長期(3年)許可授權;休閑農業、文化旅游、餐飲服務、宣傳活動等,可以申請“宣上品”短期性(1年內)授權。
第十五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整改的,撤銷其“宣上品”品牌使用資格,收回牌匾及證書:
(一)未按照《“宣上品”區域公用品牌形象規范》的標志設計圖案使用,擅自改變該標志的文字、圖案及其組合和比例的。
(二)超出“宣上品”區域公用品牌標志授權使用范圍內使用的。
(三)擅自轉讓、出售、轉借、饋贈“宣上品”區域公用品牌標志、包裝的。
(四)對于首次抽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整改,以及連續2次抽檢不合格的。
(五)有以次充好、發生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
(六)有嚴重違法行為,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
(七)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事故的。
(八)由于不誠信和維護品牌意識淡薄而嚴重影響“宣上品”品牌聲譽情況的。
(九)違規使用“宣上品”標志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對入選“宣上品”品牌目錄的企業品牌和農產品品牌實行年審制度,對年審不通過的企業品牌和農產品品牌,“宣上品”運營管理主體應當書面告知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完成或整改未達標的,及時從“宣上品”品牌目錄中退出,取消“宣上品”品牌使用資格,并收回牌匾、證書,不得繼續在其產品及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宣上品”品牌標志。
第十七條“宣上品”的知識產權及相關權利受法律保護,被許可使用主體如發生侵權行為,對“宣上品”品牌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并將其列入“宣上品”品牌使用失信名單,進入區塊鏈品牌存證系統不良備注;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宣上品”被許可使用主體在獲得授權使用期間,出現不遵守“宣上品”運營管理主體管理規范的情況,一經發現,經警告后仍未進行整改的,取消“宣上品”使用資格,從“宣上品”品牌目錄中退出,并收回牌匾、證書,不得繼續在其產品及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宣上品”品牌標志。
第十九條建立舉報長效機制,接受社會各界對“宣上品”授權、運營、監管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舉報。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優中選優、動態調整、依規使用、依法監督”的原則,各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參照本級授權管理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品牌培育工作推廣機制。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宣城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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