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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寧縣中央財政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推廣服務補助資金申報條件要求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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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財政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推廣服務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轉化與推廣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化與推廣資金是中央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用于支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農業技術推廣和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是指有望達到批量生產和應用前的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區域試驗與示范、中間試驗或生產性試驗,為農業生產大面積應用和工業化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等。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和服務是指推廣應用先進適用、高產優質、安全環保的農業技術和直接為農業生產提供的服務。包括測土配方施肥、農業高產創建、農產品產地初加工、早作農業、農作物結構調整、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建設、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以及國家策確定的其它內容。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科技成果和農業技術包括:
(一)提高農產品生產能力的農作物、畜禽、水產良種的繁殖、改良、種植、養殖的成果與技術;
(二)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的收獲、初加工、保鮮、貯藏、包裝的成果與技術;
(三)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業資源高效利用、減少農業生產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成果與技術;
(四)提升現代農業裝備和機械化水平的成果與技術;
(五)其他需要轉化與推廣的成果與技術;
第五條 轉化與推廣資金的支出內容:材料、農資、小型儀器設備等技術物化投入品的購置,試驗示范田租用及整理,推廣服務、宣傳培訓、技術咨詢,以及與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推廣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轉化與推廣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辦公經費,建造樓堂館所、購置車輛和通訊器材,基礎性農業科研,購買農業科技成果和專利,以及與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服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轉化與推廣資金的補助對象是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項目的承擔者,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提供者和農業技術實際使用者。
第八條 轉化與推廣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農業部實行因素法分配。不同支持方向的具體分配因素和權重在資金分配建議中確定。
支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方向的部分,由科技部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提出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任務,并結合績效評價情況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支持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方向的部分,由農業部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提出技術推廣服務任務,并結合績效評價情況提出資金分配建議。
財政部結合預算資金安排等情況,對科技部、農業部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審核后安排分配資金。
第九條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90日內,中央財政應將轉化與推廣資金按支持方向下達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按照補助對象所屬預算級次安排資金。安排給農業部直屬墾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資金,分別列入其年度預算。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資金下達,督促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形成結余的資金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分別會同科技部門、農業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資金規模,確定資金分配方案。省級財政部門應將資金安排分配結果報財政部駐各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第十一條 轉化與推廣資金可采取以獎代補、先建(服務)后補、貸款貼息、資本引導,以及現金或實物補助等方式。具體補助方式由各省按照補助對象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科技部、農業部會同財政部根據項目管理需要,可制定項目管理辦法或實施指導意見等,明確項目管理實施中的具體要求。
省級科技部門、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辦法或實施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組織指導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轉化與推廣資金實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并作為資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科技部、農業部分別會同財政部根據需要按照資金支持方向開展績效評價。省級科技部門、農業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資金支持方向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分別會同科技部門、農業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總結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者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和項目形成的資產管理,并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轉化與推廣資金應專款專用,對任何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科技部門、農業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可制定資金管理細則,并報財政部、科技部、農業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本辦法所稱農業部門是指農業、畜牧獸醫、漁業、農機、農墾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農業部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1日財政部印發的《中央財政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2]501號),2001年8月28日科學技術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科辦財字[2001]4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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