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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各地長三角科技合作項目申報條件程序及獎勵資助要求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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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進一步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深入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形成更高層次改革開放新格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宿州市長三角科技合作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宿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的,發揮長三角區域創新主體作用,由市外創新主體與本市創新主體聯合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主要包括科技攻關、成果轉化、新技術試驗示范推廣等。
第三條 成立宿州市長三角科技合作項目管理工作專班,負責研究議定宿州市長三角科技合作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重要事項。
第二章 指南凝練
第四條 項目征集。由市科技局邀請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龍頭企業等,緊緊圍繞國家、省、市發展規劃、戰略部署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確定項目領域和方向。
第五條 項目指南。根據政府需求與企業意見建議,由市科技局按項目領域和方向對征集的技術需求進行分類,形成指南。指南應體現以下要求:
(一)申報主體。科研能力和條件較強、運行管理規范、科研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長三角區域創新主體;
(二)擬解決的重大技術問題。應屬于該領域急需解決的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或關鍵核心技術;
(三)科技攻關內容。應符合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我市主導產業及未來產業高質量發展需求;
(四)績效指標。減少論文、專利等指標,強化應用導向,突出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目標,有明確的研發投入、產品銷售、利潤稅收等經濟指標;
(五)財政補助經費額度。對立項項目,原則上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不低于60%,重大項目財政投入比例可適當提高。
(六)項目實施周期一般為3年。
(七)項目須有市外創新主體與本市創新主體簽訂的合作協議,在宿州市組織實施項目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評審
第六條 項目推薦。由宿州市轄區內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和推薦,逾期未申報或未推薦視為自動放棄。
第七條 誠信審查。由市科技局科研誠信工作主管科室對推薦項目進行誠信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對存在誠信問題的項目取消申報資格。
第八條 形式審查。市科技局各業務主管科室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對申報項目必要材料的規范性和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不予受理并注明原因,同時取消后續評審資格。
第九條 實地勘察。市科技局組織人員赴項目申報單位實地勘察其研發能力與生產運營等情況,對不具備承擔項目能力的單位取消后續評審資格。
第十條 項目評審。項目評審采取專家評審形式,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組織方式上,主要通過委托專家團隊、從專家庫隨機抽選專家等方式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意見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規范立項決策程序。按照項目申報、實地勘察、組織專家評審、立項決策、上報市政府審批的程序進行。
(一)各業務主管科室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根據年度項目安排及資金預算,提出項目、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核后,提出本領域項目立項建議,提交宿州市長三角科技合作項目管理工作專班會議研究。
(二)宿州市長三角科技合作項目管理工作專班會議重點從項目領域和方向是否符合國家、省市科技創新規劃,是否契合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是否有產業化前景等方面,結合項目評審結果進行研究審定,最終由局黨組會作出立項決策。
第十二條 公示和立項。擬立項項目經局會議研究通過后,在符合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市科技局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且通過誠信審查的項目上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后予以立項。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項目立項后,由市科技局與宿州市轄區內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的視為自動放棄項目承擔資格。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項目實施一般采取項目主持人負責制,市科技局、宿州市轄區內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按職責分級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持人應當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目標和分工安排,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完成主要目標和任務。項目主持人原則上不得變更。在不改變研究方向、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主持人可自主合理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和項目組成員,并報市科技局備案。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以下重要事項:
(一)項目取得的重大進展;
(二)重大調整事項,如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持人、目標任務、績效指標變更等;
(三)出現重大問題,無法繼續履約實施項目的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撤銷。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對項目予以撤銷。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騙取立項;
(二)項目實施中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行為,有悖科研倫理行為;
(三)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滿6個月后拒不參加驗收;
(四)嚴重違反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重要事項;
(五)合同簽訂后6個月內變更主持人或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 項目終止。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申請終止項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終止項目。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難以達到預期目標;
(二)項目未能按照合同書約定執行,進度嚴重滯后,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三)項目承擔單位出現破產倒閉或其他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重大突發情況。
第十七條 中期評估。建立項目實施中期預警機制,項目中期一般由承擔單位自主檢查并提交自查報告至宿州市轄區內各歸口管理部門。宿州市轄區內各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中期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交中期評估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中期評估結果合格的項目承擔單位繼續開展研發工作;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絕整改的,項目撤銷或終止。
第十八條 項目結題。確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重大自然災害等,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的技術)導致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目標主要任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指標,經審計、專家組核查等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弄虛作假、經費使用合理,可允許申請結題。
第十九條 責任處理。項目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須退還已撥付的全部財政資金。項目終止或結題的,由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已使用經費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結果須退還結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財政資金。項目撤銷或因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持人)主觀過錯導致項目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持人)3年之內不得申報宿州市長三角科技合作項目,并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部門處理。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項目一般應在項目合同到期6個月內完成驗收。因故需要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期滿前6個月提出延期驗收申請。每個項目只允許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過一年。提前完成的項目可提前申請驗收。
第二十一條 驗收方式和內容。項目驗收以合同書為主要依據,由市科技局組織行業產業專家、投資和財務專家、企業專家、技術專家、用戶等,采取現場驗收、會議驗收、用戶和第三方測評等方式,對約定的考核指標、績效指標、項目總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一次性綜合評價。
第二十二條 驗收結果處理。項目驗收結果分為“驗收通過”“驗收不通過”和“結題”三種。
(一)完成約定目標主要任務、資金使用合理合規的,為“驗收通過”。
(二)未完成約定目標主要任務或資金使用不規范的,為“驗收不通過”。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約定目標主要任務,經審計、專家組核查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本著“盡職免責、寬容失敗”的原則,按項目“結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驗收不通過項目處理。對驗收不通過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視情處理。對存在驗收資料不真實、挪用財政資金等嚴重問題的,依法追回全部資金,把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持人)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七章 資金配置
第二十四條 支持方式。項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撥付方式或分期撥款方式。對特別重要的項目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進行連續支持。
第二十五條 堅持共同出資。支持和鼓勵多元化投入,引導和鼓勵地方、行業、企業等共同出資實施科技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單位自籌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占比高的項目。項目資金按資金來源實行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并納入單位研發投入統計。
第二十六條 堅持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減少項目支持數量,增加項目支持強度,提升科技投入效能。特別重大的項目,通過“一事一議”確定支持額度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 堅持績效導向。堅持產業化績效目標導向,建立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強化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績效評估。對績效較好的領域,給予適當資金傾斜。
第八章 管理職責及監督機制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是項目組織實施牽頭部門,發揮科技項目組織者作用,負責年度計劃制定、指南發布、項目立項決策、資源配置等工作,市科技局指定業務主管科室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具體負責相關領域項目征集、指南凝練、項目申報、受理、評審、過程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宿州市轄區內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項目申報,審核推薦,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落實自籌資金,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監督資金使用,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進展或出現的重大問題等工作,協助開展相關監督、評估、驗收等工作。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主持人負責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項目管理,自覺接受上級項目主管部門的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主要負責項目咨詢、評估、評價、評審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建立監督機制。由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與監督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接受監督的對象應認真履行相關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意識,積極配合監督工作。
第三十三條 對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監督檢查不力、不如實報告重大事項以及有違規行為的宿州市轄區內各歸口管理部門,視情節作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階段性取消項目申報推薦資格等處理。對存在違規行為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視情節作出通報批評、解除委托協議、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參與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咨詢評審專家,視情節作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詢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四條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管理和實施中的相關主體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管理、驗收和咨詢評審評估等全過程進行誠信管理,相關信息作為市科技項目管理的重要決策依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項目管理過程中涉及信息公開的,按照宿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執行。涉及保密的,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執行。未盡事宜在各計劃實施方案中細化明確。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間可根據試行情況適時予以修訂完善。本辦法由宿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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