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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區縣鄉村振興農業產業發展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條件獎補及認定流程管理辦法
成都市各區縣鄉村振興農業產業發展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條件獎補及認定流程管理辦法整理解讀,詳情如下,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經開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郭都區、新律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成都東部新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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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部署,按照《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農業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于印發〈建立鄉村振興農業產業發展貸款風險補償金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財農〔2018〕15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加強成都市鄉村振興農業產業發展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規范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引導金融資本加大對我市鄉村振興農業產業發展的信貸投入,助力解決鄉村振興農業農村發展“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全面推進全市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作用及用途)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是為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完善政府、銀行、擔保、保險等履約責任的風險分擔機制,引導銀行機構、擔保機構、保險機構等對我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戶開展融資貸款業務,合法合規分擔融資貸款風險損失。
第三條(資金來源)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農貸通”平臺促進現代農業與現代金融有機融合的試行意見》(成辦函〔2017〕7號)要求,已完成籌集的相應資金;
(二)上級財政對我市設立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制度的獎補資金;
(三)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貸款追償所得資金、債權轉讓和抵(質)押物處置凈收益;
(五)依據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市本級和各涉農區(市)縣按照市聯席會議研究制定的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補充方案追加的資金。
第四條(資金托管存放)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的托管存放分為日常托管存放和獎勵托管存放,比例為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總額的3:7。獎勵托管存放根據“農貸通”平臺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實施動態調整,綜合排名前二名的金融機構存放比例為獎勵托管存放金額的7:3。年度績效評價指標包括各金融機構在“農貸通”平臺的涉農貸款總量、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放大倍數等,資金托管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五條(支持對象)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的支持對象是通過“農貸通”平臺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戶提供鄉村振興農業產業發展服務的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合作保險機構(以下統稱“合作機構”)。合作機構應與“農貸通”平臺服務機構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并承諾承擔風險分擔機制。
(一)合作銀行
1.取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持牌銀行,包括各類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互聯網銀行;
2.管理規范,內控機制完善,有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涉農貸款業務;
3.市聯席會議認定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合作擔保機構
1.在成都市注冊并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設立2年以上、注冊資本金1億元以上、第三方信用評級A級(含)以上的擔保機構;
2.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有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涉農貸款業務;
3.市聯席會議認定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三)合作保險機構
1.獲得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持牌保險機構,相關信用保證保險產品完成審批或備案;
2.注冊資本金10億元(含)以上;
3.管理規范,內控機制完善,有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涉農貸款業務;
4.市聯席會議認定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四)合作農業供應鏈核心企業
1.在成都市注冊,依法設立且持續運營時間在3年以上(含母公司運營時間)的農業企業,具有省級及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資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近2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過縣級以上相關監管部門處罰;
2.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有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涉農貸款業務;
3.在“農貸通”平臺注冊且其主體資格經過平臺標識確認;
4.市聯席會議認定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服務對象基本條件及禁入條件)在“農貸通”平臺上申請貸款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戶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基本條件
1.農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農業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經營穩定,并在成都市“農貸通”平臺注冊且其主體資格經過平臺標識確認;
2.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必須在市場監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注冊登記并實際運行1年以上;
3.農業種養戶、農業職業經理人、返鄉創業人員、農戶等有固定的住所或經營場所,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通過“農貸通”平臺獲取的貸款必須用于鄉村振興農業產業發展領域。優先支持糧食生產、畜牧水產養殖、菜果茶等農林優勢特色產業、與農業直接相關的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農村土地流轉適度規模經營、宜居宜業和美鄉村等。
(二)禁入條件
1.申請貸款前兩年內,貸款申報主體有不良貸款記錄;
2.申請貸款時,貸款申報主體有承擔擔保責任的不良貸款余額;
3.申請貸款前三年內,貸款申報主體被列入失信或被執行人名單;
4.申請貸款前,曾有過未按貸款合同約定用途將貸款用于農業生產經營的情況;
5.涉及耕地“非農化”“非糧化”的情況;
6.市聯席會議認定的其他不符合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支持的情況。
第三章 支持范圍
第七條(支持范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戶通過“農貸通”平臺申請,由與“農貸通”平臺合作的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審貸審保,開展的農村產權直接抵(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信用保證保險用于鄉村振興農業產業發展的貸款業務。
(一)農村產權直接抵(質)押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抵(質)押貸款是指合作銀行在現有合作框架下,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戶的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村土地經營權、花卉苗木所有權、林權、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農產品倉單、生物資產、養殖水面經營權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等抵(質)押登記機構認可的農村產權為抵(質)押物,向其提供低價、靈活的融資服務,并建立風險損失分攤補償機制,以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對合作銀行信貸損失進行適當分擔的信貸業務。
(二)擔保貸款。是指合作銀行與擔保機構在現有合作框架下,擔保機構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戶在銀行貸款進行保證擔保,向其提供低價、靈活的融資服務的前提下,由擔保機構按照相關約定承擔貸款損失賠償,并建立風險損失分攤補償機制,以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對合作擔保機構代償損失進行適當分擔的信貸業務。
(三)信用保證保險。是指合作銀行與保險機構在現有合作框架下,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戶為服務對象,由借款人向保險機構投保信用保證保險,銀行以保單作為擔保方式向投保人(借款人)發放貸款,由保險機構按照相關約定承擔貸款損失賠償,并建立風險損失分攤補償機制,以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對合作保險機構賠付損失進行適當分擔的業務。
(四)農業供應鏈金融貸款。是指合作銀行與合作農業供應鏈核心企業在現有合作框架下,農業供應鏈核心企業為上下游(一個最直接密切環節)建立長期穩定合作關系的小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戶以及返鄉創業人員)在銀行貸款進行保證擔保,向其提供低價、靈活的融資服務的前提下,由合作農業供應鏈核心企業按照相關約定承擔貸款損失賠償,并建立風險損失分攤補償機制,以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對合作農業供應鏈核心企業代償損失進行適當分擔的信貸業務。
第八條(利率及費率)合作銀行發放的貸款,貸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過放款月當期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0%;合作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2%;合作保險機構保費費率原則上不超過2.5%。符合享受貸款貼息政策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戶,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四章 風險分擔
第九條(風險分擔比例)在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足額的條件下,農村產權直接抵(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信用保證保險的最終損失(含貸款本金、應收利息,不含罰息)按以下比例分擔:
(一)農村產權直接抵(質)押貸款風險分擔比例。合作銀行開展的以農村產權作為抵(質)押物(包括擔保方式為農村產權抵(質)押與信用組合的貸款)的涉農貸款,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合作銀行按照6:4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其中對于擔保方式為農村產權直接抵(質)押與信用方式組合的貸款,風險分擔金額以直接抵(質)押的農村產權抵押價值對應的貸款損失按6:4的分擔比例計算。
(二)擔保貸款和信用保證保險風險分擔比例。由擔保機構擔保或保險承保的貸款,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合作銀行按照4:4:2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
(三)農業供應鏈金融貸款分擔比例。當農業供應鏈金融貸款發生風險時,由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承擔貸款合作農業供應鏈核心企業最終損失(代償貸款本金金額)的5%,合作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和農業供應鏈核心企業承擔貸款本金損失的分擔比例自行協商約定。
第五章 業務流程
第十條(運營規則)滿足風險補償的涉農貸款,需通過“農貸通”平臺發起申請并在放款后5個工作日內在平臺同步或手工填報相關貸款信息。
(一)機構入駐。合作機構與“農貸通”平臺服務機構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后,開通平臺管理賬號,發布金融產品或服務和開展相關業務。
(二)貸款業務辦理。涉農主體通過“農貸通”平臺發起的貸款申請,金融機構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受理,并及時將貸款受理、審核、簽訂合同、放款及還款信息以手工填報或系統對接的方式同步至“農貸通”平臺。
(三)定期報告。平臺服務機構每月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入駐機構名單、逾期貸款情況;每季度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風險補償在線申請情況;按年度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年度支出情況,并形成相關分析報告。
(四)平臺服務機構為風險分擔申請機構開設獨立賬戶,用于風險分擔的申請、信息填報等事項。
(五)風險分擔申請機構是指發放貸款的合作銀行以及提供擔保、信用保險保證的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風險分擔申請)風險分擔申報流程
(一)標記逾期。貸款本金發生逾期60日的貸款(以下簡稱“逾期貸款”),由風險分擔申請機構進入“農貸通”管理系統標記逾期相關信息,擔保貸款和信用保證保險承保的貸款還需填報代償信息,之后方可進入風險分擔在線申報系統。
(二)風險分擔申報。風險分擔申請機構進入“農貸通”管理系統選擇逾期貸款發起在線風險分擔申報,填寫申報信息并按要求上傳相關申報材料。相關申報資料包括風險處置預案、風險處置機構、風險處置時間倒排表、風險處置職責分工等。
(三)風險分擔審核。
1.預審。由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平臺服務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對風險分擔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事項包括貸款利率和金額是否符合風險分擔條件;是否達到申請風險補償的時間條件;合作機構是否按規定進行貸款催收;風險分擔相關申報材料是否真實、齊全。
2.終審。平臺服務機構形成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風險分擔相關議題材料(議題材料包括風險處置方案、相應合作機構逾期貸款追償和追索程序的內部決議、風險處置合規審查報告、法律意見書、資產評估報告、預估處置資產損失清單及其他資料),并報市聯席會議,50個工作日以內對風險分擔申請進行審定,形成會議紀要,由平臺服務機構將結果告知合作機構。
(四)資金撥付和收款確認。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會議紀要按撥付流程,及時將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撥付給相關合作機構。合作機構在收到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農業農村局出具加蓋印章的補償確認書及收款收據。
第十二條(追償和追索)
(一)農村產權直接抵(質)押貸款。依據市聯席會議紀要的要求,相關合作銀行應在收到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20個工作日內開始處置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相應逾期貸款債權,單筆逾期貸款債權不拆分處置,合作銀行可通過自行處置、轉讓處置(含單筆或批量轉讓)、委托處置等單一或多種組合的方式實現債權回收。其中,單筆轉讓處置、委托處置原則上由成都市農村產權收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收儲公司”)予以執行債務追償程序;合作銀行和市收儲公司在執行追償程序后,仍未完成農村產權抵(質)押物交易的應繼續保留追償或處置權,可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繼續追索)實施。
(二)擔保貸款和信用保證保險。依據市聯席會議紀要的要求,相關合作機構應在收到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20個工作日內開始處置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相應逾期貸款債權,單筆逾期貸款債權不拆分處置,原則上由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相應逾期貸款的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予以執行債務追償程序;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在執行追償程序后,仍未完成農村產權抵(質)押物交易的應繼續保留追償或處置權,可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繼續追索)實施。
(三)合作機構應即時將貸款追償、追索情況等報送市收儲公司匯總,再由市收儲公司與平臺服務機構核對貸款信息后,將匯總并分析后的貸款追償和追索情況按季度向市聯席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追償資金分配)在經市聯席會議確認最終發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不含罰息,下同)損失后,通過后期追索回的資金、處理抵(質)押物所得或企業恢復還款能力后收回的資金在扣除相應追償和處理費用(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公證費、過戶費、審計費、處置機構相關工作經費或人力成本費用)后,剩余資金按照各方約定的損失分攤比例分別退還到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和相關合作機構。
第十四條(貸款最終損失的認定)最終認定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通過人民法院執行程序,被執行人無力歸還欠款導致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時仍未收回的款項;
(二)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序,自執行立案之日起滿3年仍未執行終結的款項;
(三)進入司法程序后,借款人依法被宣布破產,經各方進行相應追收后仍未收回的款項;
(四)其他經各方書面確認的損失。
第十五條(繼續追索)如追償回的資金不足以覆蓋風險損失的,合作機構應及時與市收儲公司協同制定繼續追索方案,由市收儲公司在上報市聯席會議批準后可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合作機構,由第三方合作機構繼續追索,追索回的資金按照各方約定的損失分攤比例分別退還到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和相關合作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應接受農業、財政、金融、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市“農貸通”平臺建立聯席會議辦公室加強對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的申報、使用、追償、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資金池監督管理)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資金池采用配額機制、預警機制、叫停機制進行管理。
(一)配額機制。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資金池的獎勵托管部分(70%)按年度對上一年度已經與“農貸通”平臺開展合作的金融機構進行配額;首年首批新增的合作金融機構,以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資金池的日常托管部分(30%)進行配額。分配規則詳見本辦法實施細則。
(二)預警機制。單個合作機構的預警線為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代償金額占該機構年度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配額的10%。達到預警線時,平臺服務機構應立即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備該機構風險代償情況。
(三)叫停機制。單個合作機構的叫停線為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代償金額占該機構年度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配額的20%,達到叫停線時平臺服務機構應立即向市聯席會議報告,并同步關閉該機構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在線申報系統。已被關閉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在線申報系統的機構,下一年度由市聯席會議決策是否重新開通在線申報系統的權限。
第十八條(違規責任)
(一)市聯席會議對合作機構的工作業績進行監督考核,對違反上述約定的有權取消合作資格。合作機構須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手段騙取、套取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不得以保證金、咨詢費、評估費等任何形式提高或變相提高貸款成本,不得違規變相收取其他費用。對違反規定的,或經紀檢、監察部門、審計機構審計后不符合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要求的,市聯席會議有權回收已撥付的鄉村振興風險補償資金,三年內禁止申報各級財政獎補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借款主體逾期不還的,依法依規納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管理系統。如屬主觀惡意拖欠、抽逃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對從事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相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規行為的的,按國家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協議終止)合作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經營出現重大風險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或在“農貸通”平臺涉農貸款業務不良率明顯高于同類金融機構,市聯席會議可采取暫停業務、終止補償、終止合作關系等措施,并視造成的影響決定是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黑名單機制)設立“農貸通”貸款主體清單,市“農貸通”平臺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年按一定比例隨機抽選貸款主體進行審計,實行年度總額控制,對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差的貸款主體納入風險補償“黑名單”。
第二十一條(風險補償審計)市“農貸通”平臺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委托市農村產權收儲公司按年度對風險分擔的項目集中進行第三方專業審計,并向市“農貸通”平臺建設聯席會議書面提交審計情況,對未通過審計的補償項目,經市“農貸通”平臺建設聯席會議審定后,由市農村產權收儲公司向合作機構追回已撥付的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績效評價)平臺服務機構每年應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支撐農村金融總體情況及各合作機構的配額放大比例等開展定期監測,并向市聯席會議報告。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聯席會議職責)市聯席會議負責統一研究決定我市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等重大事項,研究審議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運營過程中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委金融辦、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人行四川省分行等相關單位組成。
第二十四條(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市聯席會議和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會議的組織、聯絡和協調工作,執行市聯席會議決議事項;負責協調解決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負責視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及各區(市)縣區域貸款風險補償情況,提出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補充方案報市聯席會議審定,督促區(市)縣落實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補充方案;負責風險分擔追償、風險補償清查、風險分擔管控工作;負責市級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的籌集,修訂完善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資金管理辦法,協助做好貸款風險追償工作;負責對合作機構研發的“農貸通”金融產品進行目錄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職責)市財政局負責市級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的籌集,協助修訂完善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適時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研究制定和完善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風險分擔業務操作實施細則和流程,開設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賬戶,做好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賬戶核算管理,及時歸集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開展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監督檢查和全過程績效管理,加強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統計數據分析研究工作;市委金融辦負責鼓勵和引導銀行、擔保、保險等機構參與“農貸通”平臺服務,指導合作機構研發針對“農貸通”業務的金融產品、優化貸款條件和程序,協助做好貸款項目審查、貸后管理、風險追償、風險分擔管控等方面的工作;人行四川省分行負責運用再貸款、再貼現貨幣政策工具引導和支持合作銀行落實工作措施,積極降低涉農主體綜合信貸成本。
第二十六條(產權處置機構職責)市農村產權收儲公司負責開展風險分擔追償和風險補償審計;負責對債權人提出的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補償申請進行初審;負責與債權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以及相應抵(質)押物的處置;負責對全市風險補償情況及農村產權處置情況做好統計、分析,并定期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平臺服務機構職責)市金控征信公司負責完成“農貸通”平臺系統的開發、運行以及后期維護等工作;負責宣傳推廣“農貸通”平臺,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戶提供線上線下業務一體化融資對接服務;負責合作機構需求信息收集、審核和數據上傳;負責審核合作機構資質,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框架協議;負責協助督促合作機構研發針對“農貸通”業務的金融產品,在“農貸通”平臺及時發布更新金融產品和涉農政策;定期將平臺運行情況以及融資貸款情況報送市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區<市>縣職責)區(市)縣負責按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求籌集和補充鄉村振興風險補償金;積極引導轄區內銀行、擔保、保險等機構參與“農貸通”平臺服務;負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需求信息收集、審核和數據上傳,及時發送至轄區內相關信息平臺;協助做好貸款項目審查、貸后管理、風險分擔追償、風險補償清查、風險分擔管控工作。
第二十九條(合作機構職責)與“農貸通”平臺合作的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入駐前須與“農貸通”平臺服務機構簽訂合作框架協議;負責研發針對“農貸通”專門的金融產品,并及時抄報“農貸通”平臺建設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審查貸款項目、貸后管理、把控風險、承擔風險和維護信貸資金安全;負責優化貸款條件和程序;負責不良貸款的處置;負責按規定配合開展風險分擔追償、風險補償審計、風險分擔管控工作;負責在放款后按規定及時將貸款、擔保、保險明細、貸款余額等相關信息錄入“農貸通”平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相應變更)本辦法相關條款如需增加、取消或變更,由市聯席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解釋權限)本辦法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上就是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解的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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