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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稿!成都市各區縣低速無人車運營管理申報條件流程及認定扶持好處實施細則
成都市低速無人車運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解讀,各區縣低速無人車運營管理申報條件流程及認定扶持好處等內容整理如下,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經開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郭都區、新律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成都東部新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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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動低速無人車技術研發與應用,指導和規范 我市低速無人車運營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據《智能 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 裝〔2021〕97號〕和《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 用與示范運營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成經信規〔2024) 13號)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低速無人車,是指參照非機動車管理的 無人駕駛裝備(包括但不限于低速無人物流車、低速無人環衛車、 低速無人自動售賣車等)。
本細則所稱運營,是指在公共道路(區域)范圍內指定路段 開展的低速無人車商業化運營活動。
第三條開展低速無人車運營活動,應遵循“安全第一、服務 發展、鼓勵創新、審慎包容”的原則。
第四條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低速無人車運營及相關 監督管理活動,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低速無人車運營管理工作由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 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成都市城管局牽頭,同時參照《成都市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與示范運營管理規范實施細則》 (成經信規〔2024〕13號)規定,依托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管 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為企業提供申報、運營等服務;依 托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專家委員會為政府部門提供專業咨詢服 務。
第六條支持有條件的區(市)縣參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 及本實施細則,制定適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負責組織實施。支 持有關區(市)縣相關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向其他區 (市)縣復制推廣。
第三章運營主體、駕駛人、車輛及道路
第七條運營主體是指提出低速無人車運營申請、組織運營活 動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是運營的第一責任主體。運營主體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分 公司應具有法人授權委托書)或多個獨立法人單位組成的聯合體 (由多個獨立法人單位聯合組成的運營主體,且各單位應簽署運 營服務及相關侵權責任劃分的協議);
(二)具備低速無人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試驗檢測 或運營等相關業務能力;
(三)具備對運營低速無人車進行事件記錄、分析、重現和 實施遠程實時監控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低速無人車運營方案;
(五)運營低速無人車必須配備現場安全員或遠程安全員,
建立遠程協助平臺和接管保障機制,保證車輛安全。
(六)制定安全管理體系,定期為安全員開展培訓和考核等 工作,確保運營低速無人車日常管理活動的正常運行;
(七)對開展運營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 民事賠償能力;
(八)建立網絡安全管理機制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機制,落 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等要求,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護運營 低速無人車及其聯網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防止數 據泄露、被竊取和篡改,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依據《數據安全法》等保證車輛采集數據使用安全和規范;
(九)具備風險應對機制,針對運營低速無人車在運行過程 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包括但不限于事 故、故障、惡劣天氣等突發情況的安全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 應急預案演練,保障運營安全穩定有序開展;
(十)具備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并與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建 立聯系,確保事故發生或影響交通等問題發生時能及時解決;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八條安全員(包括現場安全員和遠程安全員)是指經運營 主體授權,負責低速無人車安全運行,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在 現場或遠程接管控制車輛的自然人。安全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與申請主體有勞動或勞務關系;
(二)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 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以及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 錄;
(三)熟悉道路交通規則和道路交通法,了解運營低速無人 車的結構、駕駛理論、事故處理等知識;
(四)經培訓合格,熟練掌握運營低速無人車操作規程、運 營方案、應急處理預案,具備運營低速無人車安全操控及應急處
置能力 ;
(五)具備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和遠程協助控制車輛的能 力,能夠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下載、保存低速無人車 車端數據和行車記錄儀視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九條開展運營的低速無人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出廠合格證明;
(二)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 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 況下都能將低速無人車即時從自動駕駛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三)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30公里/時,能夠實現在0-30 公里/時的速度區間內穩定行駛;
(四)低速無人車原則上不超過以下尺寸:
長度:不超過3600mm; 寬度:不超過1500mm; 高度:不 超過2000mm。
(五)具備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 列第1至5項信息,并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信息在低速無人 車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及發生后30秒的數據,數據 存儲時間不少于1年:
1.車輛編碼;
2.車輛控制模式;
3.車輛位置;
4.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
5.車輛接收遠程控制指令情況;
6.車輛燈光、喇叭、信號實時狀態;
7.車輛視頻監控情況;
8.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
9.車輛和自動駕駛系統故障信息(如有)。
(六)應在封閉場地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并由國家級質量 檢驗機構出具封閉場地測試驗證報告。已在其他省市開展類似運 營活動的申請主體,應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低速無人車申請道路原則上限于非機動車通行且信 號燈正常運行、道路標志標線清晰、準確、完好的各類道路。
第四章運營申請及審核
第十一條運營申請及審核按照“一事一議、一車一線”的原則 開 展 。
“一事一議”是指運營主體在成都市每開展一項低速無人車 運營,須單次提交申請并通過審核,包括對主體資格、技術方案、 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全面審查。
“一車一線”是指運營主體應在申請材料中明確同一批次參 加運營低速無人車的具體行駛路線。這條路線應進行事先規劃, 經市級相關部門和相關區(市)縣批準。
第十二條運營申請流程及審核要求如下:
(一)運營主體將運營申請材料提交管理單位。管理單位在 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轉報區(市)縣相關部門,并在10個工作 日內組織及區(市)縣相關部門及專家召開評審會議。未通過專家評審的,運營主體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進行相應的整改,并重 新向管理單位申請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二)評審通過后,管理單位根據申請材料及專家評審意見, 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確認由運營主體提供的《低速無人車運營安 全性自我聲明》,并核發運營通知書和車輛編碼,同時報市級牽 頭單位備案。
(三)運營主體憑運營通知書,并在車身張貼車輛編碼,可 按照運營方案開展相應活動;
(四)運營安全性自我聲明上的示范時間不得超過各項申請
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三條運營主體可根據實際需求,在運營時間結束前2個 月內提出延期申請,提交運營延期申請書及必要性說明,經審核 通過后方可延期運行,延期時間原則上一次不超過18個月。
第十四條擬應用于載人的低速無人車,應首先申請在運營路 段(區域)進行合計不少于120小時或不少于300公里空載運營, 再進行載人申請,經管理單位評審同意后方可進行載人運營。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已獲得運營通知書的運營主體,如需增加同款(同 型號、同系統、同架構)車輛數量,應向管理單位提交擬增加的
車輛數量、必要性說明和相應材料,經管理單位征求區(市)縣 相關部門意見,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當運營主體需要或其他原因導致信息變更(包括但 不限于軟硬件技術指標、安全性自我聲明中的基本信息等)時, 應及時向管理單位提交變更申請,并暫停車輛運營活動,經審核 通過后可恢復相關活動。
第十七條開展運營的低速無人車在運營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應參照現有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遵守相應通行規則;
(二)低速無人車運行時,應在非機動車道順向行駛;在沒 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兩輛及以上 低速無人車不得并排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作業),非規定地 點停放(作業)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變更車道或超車 時,應在保證安全前提下進行;
(三)運營過程中,除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示范路段外, 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車輛從停放點到示范路段的轉場, 須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四)應在符合交通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在車身張貼醒目的 車輛編碼、標識,不得遮擋和污損;
(五)運營主體應及時對運營低速無人車進行維修和保養, 確保各項功能始終滿足本細則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應及時 撤除或更換,并向管理單位報備。
(六)運營過程中,搭載人員或貨物時,應提前告知搭載人 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不得超過車輛 的額定乘員和核定載質量;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第十八條運營路段(區域)選定后,由區(市)縣相關部門 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特別是向運營路段(區域)周邊發布低速 無人車運行范圍、運行時間及安全注意事項等信息。
第十九條原則上不得在極端天氣和其他不適合運營的時段 開展運營活動。
第二十條低速無人車運營時,允許安全員現場或遠程實時監 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當測試安全員 發現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 時,應及時接管車輛。
第二十一條運營主體存在違規操作或者違反本細則規定的, 管理單位可視其情節嚴重程度,報區(市)縣相關部門同意后, 采取約談、暫停部分或全部車輛活動、取消相關活動資格等處理 措施,并要求運營主體限期整改。運營主體整改完成后,向管理
單位提交相關證明,經審核通過后可恢復相關活動,對違規3次 以上的,不再恢復該主體活動。
第二十二條運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單位報區 (市)縣相關部門研究討論后,可撤銷運營通知書:
(一)運營活動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
(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 情形,運營主體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撤銷運營通知書時應當一并收回車輛編碼,未收回的,公告 牌證作廢。
第二十三條運營主體應在7月15日前,向管理單位提交上 半年開展相關活動的運行報告和下半年的運行計劃。運行報告內 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線、時間、項目等內容。
第六章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開展運營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交通事故行為,參 照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和 違法處理。事故責任主體包括安全員、運營主體等。
第二十五條若認定運營主體承擔責任,當賠償金額超出保險 賠付金額,由運營主體一次性補足賠償金額。
第二十六條在運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運營主體或其授權 的安全員應立即停止運營活動,報警并保護現場,同時上報管理 單 位 。
運營主體應于事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單位提交事 故報告。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單位提交事故責 任認定結果、原因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運營主體提交交通事故處理完結相關證明,可向 管理單位提交恢復運營資格的申請,經審議通過后恢復資格。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牽頭單位委托管理單位起草《成都市低速無人車 運營申報指南》,經牽頭單位同意后發布,指導企業申報。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2025年X 月 XX 日起施行,由牽頭單 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在非公開道路進行運營,用于園區、廠區、景區等 相對封閉場地的接駁、環衛、配送、零售等低速無人車,由場地 管理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適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 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運營的低速無人車實 行“一車一碼”,每輛低速無人車分配一個終身且唯一的車輛編碼。
車輛編碼前8位由2個代表成都市的大寫字母CD 、兩個代表運 營主體簡稱的大寫字母和4個阿拉伯數字組成(例:CD ·XX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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