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湖南省14市州深入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申報獎勵獎補標準、申請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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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原則
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按照“政府引導、園區主建、突出特色、注重實效”的原則,以培育市場主體和帶動創業就業為導向,以推動創業孵化基地提質增量為目標,以強化優化創業孵化服務能力為重點,建設和認定一批管理規范、服務優良、孵化成功率高、創業帶動就業效果好、輻射示范作用強的各級創業孵化基地,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創業場所和生態環境。
二、目標任務
各縣市區至少有1家創業孵化基地,各市州至少要有2家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全省創業孵化基地(含創業園區)總量保持在400家左右,在孵創業實體(含創業企業、創業團隊、創業項目)1萬家以上,力爭實現創業帶動就業5萬人。
三、工作措施
(一)整合資源,加大建設力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硬件好、資源優、服務能力強的各類創業園區、工業園區、院校創新創業學院等單位納入建設范圍,推動符合條件的單位積極申報認定創業孵化基地,推動有條件的縣市區依托本地園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鼓勵社會組織和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和運營,凝聚各方資源力量。各地要指導創業孵化基地面向不同產業行業、不同創業群體配齊配優服務,打造特色基地。
(二)強化指導,提高服務水平。各地要推動創業孵化基地強化服務能力建設,指導孵化基地不斷健全和完善孵化服務體系。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至少要開展1次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和服務人員業務培訓班,重點提升基地創業項目指導、投融資對接、補貼政策申請、事務代辦等服務能力,不斷提高孵化服務水平。各地要為各創業孵化基地至少對接2名湖南省創業創新導師團成員(專家、講師至少各1名),為在孵實體提供創業輔導、技術輔導、政策輔導、賽事輔導等服務,并將服務情況錄入湖南省人社業務一體化經辦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
(三)依托平臺,優化服務經辦。依托省平臺建立全省創業孵化基地信息庫和在孵創業實體信息庫,各創業孵化基地和在孵創業實體要及時更新單位基本信息、運營管理信息等,確保各項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為基地建設運營和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提供數據支撐。各創業孵化基地要通過省平臺對創業項目、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從評估入園、孵化培育到轉化出園的全生命周期進行跟蹤管理,要指導協助在孵創業實體按省平臺要求完整錄入相關信息,準確記錄運營情況,及時受理其服務請求并反饋服務結果。
(四)規范發展,實行動態管理。各地每年開展1次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工作,將具備條件、積極性高的優秀單位認定為當地創業孵化基地。各地每年要對已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復評,對照省平臺內各孵化基地創業服務成效情況,對孵化效果欠佳、服務能力不足、工作配合度和群眾滿意度不高,以及不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標準的單位,要取消認定并及時予以退出。
四、政策支持
(一)給予創業孵化基地創業服務補助。對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給予創業服務補助。創業孵化基地每吸納1家創業實體入孵,按每家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基地補助;創業實體在孵期間成功注冊市場主體的(在孵創業實體入孵前未注冊市場主體),按2000元每家給予基地一次性補助;創業孵化基地內的各在孵創業實體與勞動者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總人數超過50人的按3萬元每年的標準給予基地補助,超過100人的按6萬元每年的標準給予基地補助,超過150人的按9萬元每年的標準給予補助。被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補助金額總數上浮20%,被認定為省級的補助金額總數上浮40%,被認定為國家級的補助金額總數上浮60%,就高不就低。同一創業孵化基地中的同一在孵創業實體注冊多個市場主體的,只能計算1家,不重復補貼。每個基地每年享受創業服務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40萬元,按照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主要用于開展創業孵化基地服務項目清單中的有關服務,以及孵化基地服務能力建設和提升,所需資金從所在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對在孵實體中正常運營一年以上并吸納一定規模就業的初創企業和初次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主要用于創業經營性場所租金補貼、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和商標補貼等。其中創業經營性場所租金補貼部分,由創業孵化基地代為申請代為支付。所需資金從所在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鼓勵開展創業服務和活動。支持湖南省創業創新導師團成員為在孵創業實體提供創業指導服務。對于每年積極提供創業服務次數多、滿意度高的創業創新導師,優先吸納為省級創業創新導師團成員;鼓勵優秀創業創新導師成立創業指導工作室,為創業實踐持續提供后續服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創業服務成果的方式,支持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講堂、創業訓練營、項目展示交流等創業活動,為創業者搭建資源對接的平臺。所需資金從所在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四)落實創業擔保貸款相關政策。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在孵創業實體申請20萬元以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免除反擔保要求,按規定給予貼息。超過20萬元且確需提供反擔保的,市級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可為其在孵創業實體提供信用擔保。
(五)示范引領。各地要按照突出成效、重在特色、典型引領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批本級創業孵化基地,發文公布,授予牌匾,引領帶動創業孵化基地做大做強,做精做專。
各地安排的其他非就業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可按照自行制定的文件執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工作作為落實“創響三湘”行動和“五創聯動”的重要舉措,加強規劃引導,做好基地認定、指導、服務、管理等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則,認真落實各項補貼政策,切實提升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水平和孵化實效。
(二)強化工作推動。各地要依托省平臺實時掌握創業孵化基地政策落實、創業服務開展、帶動就業和滿意度情況,上述情況將作為全省創業帶動就業相關工作評先評優和考核的重要評價指標,以及享受資金補貼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資金監管。各地要按照“誰使用、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加強對創業孵化基地相關補貼資金的監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工作,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堅決杜絕優親厚友、虛報冒領等行為。對存在徇私舞弊、套取騙取、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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