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安徽省16市支持智能家電產業發展政策申報條件補助和要求總結
安徽省16市支持智能家電產業發展政策申報條件補助和要求總結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免費指導熱線:19855109130(可加v)
專業做項目申報12年,申報經驗非常豐富,有很多大企業成功案例!小編可以為您帶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商標軟著專利等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評價、專精特新、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企業、老字號、新產品、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設計、掛牌上市、軟件開發、網站外包定制、百度關鍵詞排名、SEO優化等眾多項目輔導規劃。
1.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 得稅。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 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 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注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 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 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②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 獲 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 識產權的所有權。
③企業主要產品(服務) 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 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④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 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⑤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 際經營時間計算) 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 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60%。
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 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 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 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 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 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 1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 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24號)
2.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 至10年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 日起, 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 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 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 最長結轉年 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 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 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 編號的企業。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 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政策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未形成無 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 自 2023年1月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 除;形成無形資產的, 自2023年1月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 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 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 處理; 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 輔助賬, 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 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 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
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 準確、合理歸 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 不得實行加計扣除。企 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 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 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受托方 均不得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 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 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 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 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 需要集中研 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 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 合理確定研 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 由相關 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 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 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 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 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 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 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
4.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政策內容】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 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 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 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 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 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 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 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 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 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 則執行。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 的研發活動。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 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 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 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 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 6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 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
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政策內容】
企業在2018年1月1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期間新購進的 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 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再分年度計 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 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 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 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 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6.制造業及部分服務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加 速折舊
【政策內容】
(1)生物藥品制造業等六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 日 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 方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 企業2015年1月1 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 可由企業選擇縮 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 日起,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 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享受條件】
(1)制造業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按照 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7)》 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
從其規定。
(2)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 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 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 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6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 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 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8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 策適用范圍的公告》(2019年第66號)
7.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 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 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 產、不動產注釋》中“ 轉讓技術 ”、 “研發服務 ”范圍內 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 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 動。
(2)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 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
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 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 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 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 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六)項
8.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 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 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 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 、計 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 權、生物醫藥新品種, 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 其他技術。其中, 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 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3)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上述范圍內 技術的所有權,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
(4)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
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 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 商務部門認定登記,
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 需省級以上(含省級) 科技部門審批。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 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 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等
9.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政策內容】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微型 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 可以自 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 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 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 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 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
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符合條 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 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享受條件】
在2022年12月31 日前, 納稅人享受退稅需同時符合以 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 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 及以上;
(4)2019年4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增量留抵稅額, 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①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 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 額。
②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 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 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a.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 當期期末留抵 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 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 稅額為2019年3月31 日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 于2019年3月31 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 末留抵稅額。
b.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 存量留抵稅額
為零。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 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 ×進項構成比例 ×100%;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 成比例×100%。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 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 專用發票 ”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 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 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 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納稅人出口貨物勞 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 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 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 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納稅人自2019年4月1 日起已取得 留抵退稅款的, 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 日前一次性將 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 日 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 在2022年10月31 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 額。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 也可 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 完 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 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 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 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 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9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 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2022年第21號)
以上就是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解的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個幫助!有任何項目問題都可以找小編指導。
需要咨詢高新技術企業、軟著專利等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評價、專精特新、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企業、老字號、新產品、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掛牌、網站外包定制、百度關鍵詞排名、SEO優化等更多政策項目的請直接聯系漁漁:
免費咨詢:15855199550,微信同號,為您解答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