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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歸納2025年長沙市各地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申報材料獎補和認定條件程序
2025年長沙市各地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申報材料獎補和認定條件程序指南整理如下,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及瀏陽市、寧鄉市、長沙縣以及湘江新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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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沙市各地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申報方向和材料要求
本次申請項目適用時間范圍: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境外園區項目除外)。
(一)支持企業境外投資
1、支持內容和標準
對經核準年度實際投資額50萬美元及以上的對外投資合 作項目,按實際投資額3%給予支持,單個項目年度支持不超過6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中經核準年度實際投資額40萬美元及以上的對非投資合作項目,按實際投資額5%給予支持,單個項目年度支持不超過60萬元;對經核準年度實際投資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對外投資合作項目(其中對非投資合作項目為1000萬美元及以上),單個項目年度上限提高至 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以上單個項目支持年限累計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年度該項總支持不超過200萬元。
2、申報材料要求
(1)共性材料(見通知第一大點第(八)點);
(2)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省發改委、省商務廳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企業開展對外投資業務的相關文件復印件(項目不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除外);
(4)申請獎補年度企業審計報告(體現國外企業資金情況);
(5)外匯匯出核準備案文件(以設備等實物投資的,提供對外投資項下海關報關單復印件);
(6)資金匯出證明(以設備等實物投資的部分可不提供);
(7)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表回執聯復印件;
(8)境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文件)復印件(綠地投資項目提供);并購、參股協議及交割文件復印件和相關股權證明材料(并購項目提供);
(9)申請獎補年度完稅證明(稅務申報系統下載電子版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
(10)與項目申報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支持企業境外園區建設
1、支持內容和標準
對經國家商務部或湖南省商務廳認定的境外經貿合作園區,經核準實際投資額(含收益再投資)累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且有實際發生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其中經湖南省商務廳認定的境外經貿合作園區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支持;經國家商務部認定的境外經貿合作園區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持。
2、申報材料要求
(1)共性材料(見通知第一大點第(八)點);
(2)申請企業及境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文件)復印件;
(3)國家或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企業開展對外投資業務的文件復印件;
(4)國家商務部或省商務廳關于境外經貿園區的認定文件復印件;
(5)申請獎補年度企業審計報告(體現國外企業資金情
況)及完稅證明(稅務申報系統下載電子版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
(6)外匯匯出核準備案文件(以設備等實物投資的,提供對外投資項下海關報關單復印件);
(7)資金匯出證明(或再投入證明)(以設備等實物投資的部分可不提供);
(8)申請獎補年度境外企業審計報告;
(9)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出具的證明或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表回執聯復印件;
(10)費用發票及費用支付憑證、合同復印件、支出明細表;
(11)與項目申報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支持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
1、支持內容和標準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非洲地區年度完成營業額在300萬美元及以上的,對非洲地區完成營業額每100萬美元支持2萬元,年度支持不超過50萬元;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其他地區年度完成營業額在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對其他地區完成營業額每100萬美元支持1萬元,年度支持不超過30萬元。單個企業此項年度總支持金額不超過60萬元。
2、申報材料要求
(1)共性材料(見通知第一大點第(八)點);
(2)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人民幣300萬元備用金存款協議書或銀行保函復印件;
(4)申報項目的合同復印件;
(5)新增完成營業額證明文件(在商務部相關數據系統中打印,非洲地區和其他地區要分別單列,須經省商務廳對 外投資和經濟合作處核實并加蓋公章);
(6)申請獎補年度完稅證明(稅務申報系統下載電子版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
(7)與項目申報有關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企業資源回運
1、支持內容和標準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獲得境外資源開發權并將其所獲權益產量以內的農、林、牧、漁和礦業等產品運回國內,對從境 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按不超過實際費用的1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年度支持不超過20萬元,其中對非洲地區的資源回運,單個企業年度支持不超過40萬元。
2、申報材料要求
(1)共性材料(見通知第一大點第(八)點);
(2)申請企業及境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文件)復印件;
(3)國家或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企業開展對外投資業務的文件復印件;
(4)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出具的證明(公海捕魚項目不需提供);
(5)境外項目相關證明文件;
(6)資源產品開發(權益)協議,目的地為中國港口、陸路口岸或內地的提單、鐵路運輸、汽車運輸或其它運輸合同,保險機構出具的保險憑證,費用發票、支付憑證復印件及明細表,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7)漁業合作項目提供自捕魚申報單及船舶登記證書;
(8)申請獎補年度企業審計報告及完稅證明(稅務申報系統下載電子版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
(9)與項目申報有關的其他材料。
(五)規范和提升對外勞務合作
1、支持內容和標準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派出勞務人員,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前體檢和簽證費用達到10萬元及以上,按不超過實際費用的50%給予支持,年度支持不超過30萬元,其中赴非的勞務人員按不超過60%給予支持,年度支持不超過40萬元。單個企業此項年度總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2、申報材料要求
(1)共性材料(見通知第一大點第(八)點);
(2)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批準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 業務的文件復印件;
(4)申請項目派出人員名單(名單信息包含外派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護照號、派出時間、派出國別、用人單位等內容),派往非洲的人員名單須單列;
(5)申請單位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的外派勞務合同,申請單位與派出人員簽訂的外派勞務合同;
(6)派出人員的護照、簽證及體檢合格證復印件;
(7)體檢、簽證等費用票據、相關付款憑證復印件;
(8)申請獎補年度完稅證明(稅務申報系統下載電子版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
(9)派往非洲的人員資料須單獨裝訂;
(10)與項目申報有關的其他材料。
(六)完善跨國經營服務體系
1、支持內容和標準
(1)對經市政府批準且已建成的“走出去”公共信息服 務平臺,對其運營維護費給予一定支持,單個平臺年度支持 不超過50萬元。
(2)對經市政府批準成立的境外商務代表處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支持,其中非洲地區商務代表處一次性給予不超過40萬元的支持。
(3)對“走出去”聯盟、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市外經協會開展的培訓,向長沙市商務局報備且年度累計培訓場次達2場及以上,對實際支出的費用給予一定支持,單場培訓支持 不超過3萬元,其中對非單場培訓支持不超過4萬元,單個企業年度支持不超過20萬元。
2、申報材料要求
(1)共性材料:見通知第一大點第(八)點;
(2)個性材料:
“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務平臺運營維護費項目:
①批準建設平臺的文件復印件;
②運營維護的合同或協議等相關憑證;
③工作開展相關證明材料。
境外商務代表處項目:
①市政府同意設立境外商務代表處的相關文件復印件;
②費用發票、支付憑證及支出明細表;
③境外商務代表處建設相關證明資料。
“走出去”聯盟、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市外經協會開展
培訓項目:
①市外經協會提供在長沙市依法登記成立的文件復印件,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提供批準建設運營平臺的文件復印件,“走出去”聯盟提供成立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②向長沙市商務局報備文件復印件、培訓方案、組織企業參會的通知、參會人員簽到表(參加單位不少于20家)、聯盟或協會成員單位名單、師資介紹、培訓現場照片等文字、圖片證明材料復印件;
③申報項目相關費用票據和付款憑證復印件等證明性資料。
(七)支持開展境外項目對接
1、支持內容和標準
企業參加由市、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部門以及 “走出去”聯盟、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市外經協會組織的,并向長沙市商務局報備的境外考察團,對企業發生的往返差旅費(單次考察不超過三個國家,每個企業不超過兩人)給予不超過70%的支持,每人支持不超過5萬元。
2、申報材料要求(由組團或參團單位統一申報)
(1)共性材料(見通知第一大點第(八)點);
(2)申請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文件)復印件;
(3)考察成果報告(包括行程安排、項目對接情況、取得的成效等內容);
(4)向長沙市商務局報備的文件復印件(對聯盟、協會組織的考察團,其參團的聯盟、協會成員單位不少于參團單位總數的40%);
(5)出國任務批件(只限公務團)、出國考察服務合同、境外機構邀請函、參團人員名單(名單信息包含人員姓名、性別、單位、職務、聯系方式等內容);
(6)護照(含出入境記錄或簽證)復印件;
(7)境外考察團發生的往返差旅費發票復印件及費用支付憑證(含高鐵、機票等復印件);
(8)與項目申報有關的其他材料。
(八)其他要求
所有申報項目均需提供:
1、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申報項目基本情況和申請金額等內容;
2、資金申報表(附件1);
3、信用承諾書(附件2);
4、企業營業執照(或相關單位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申報主體為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部門的自身項目則此項不需提供);
5、凡重要的外國文字的文件須翻譯成中文;
6、2023年度項目和2024年度項目須單獨申報(按費用發生年度區分),提供對應年度的審計報告及完稅證明,申報材料分開裝訂。
二、長沙市各地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申報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報主體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守法誠信經營;
(二)對長沙市對外經濟合作發展發揮促進作用,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納稅;申報主體未被列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湖南長沙)失信“黑名單”;
(四)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和多頭(多部門)申請;
(五)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三、長沙市各地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申報時間程序
(一)項目申報
申報單位根據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聯合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部門、財政部門遞交相關申報紙質資料(按資料清單的順序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加蓋公章,一式兩份)。2025年長沙市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申報截止時間為2025年8月26日,逾期申報概不受理,視為自動放棄申報。
(二)項目初審
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聯合初審,形成初審意見,正式聯合行文(含附件3)和申報單位紙質材料在申報截止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部門復審
市商務局對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園區提交的項目進行復核,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
(四)政府審定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第三方評審意見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
(五)結果公示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將經市政府批準的資金分配方案在
長沙市商務局門戶網上公示。公示期滿后,由市商務局出具公示情況說明。
(六)集中撥付
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最終審定后的資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結果,將資金撥付至項目所在的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由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按程序撥付至項目單位。
(七)績效評價
市商務局,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各區縣 (市)、園區商務部門定期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四、長沙市各地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經部分)申報相關說明及要求
(一)如計算出的全部支持金額超過財政資金安排的年度專項資金總額,則按相應比例予以折算。
(二)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申報組織和初審工作,項目應報盡報,初審時應嚴格把關,確保申報項目符合要求。如因初審把關不嚴導致項目虛報等問題,由項目所在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園區負責追回資金。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三)各申報單位根據通知相關要求進行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發生虛報、冒領、截留、
挪用專項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獲得資金支持的申報單位應配合做好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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