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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管理辦法!成都高新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請材料價值和條件流程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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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高新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管理,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成都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作對象本辦法所稱的“高新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指由高新區管委會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習所、傳承基地、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傳承基地學校、優秀實踐單位、生活美學場景、研學旅行實踐基地、工坊等。
第三條工作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管理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工作方針;堅持依法科學管理,全面落實法定職責;堅持四方聯動,明確行政部門、業務單位、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各方責任;堅持動態管理,明確進入、退出的程序和管理結果運用機制。
第四條主要目標進一步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認定、推薦程序;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監督機制,建立動態管理制度;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示范效應進一步發揮,發展天府文化,助力世界文化名城建設。
第五條管理主體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認定、推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認定時間堅持以傳承為中心開展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認定工作;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錄的認定工作,一般每年開展一次;其他市級有關名錄的認定工作,依據工作需要開展;市級以上(含市級,下同)有關名錄的推薦工作,按照市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開展。
第七條申報主體轄區內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條件的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第八條認定主體高新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評審工作由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九條認定原則評審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十條認定程序評審工作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序。
(一)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申報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提交專家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二)組織召開專家評審小組會議,對通過審核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將專家評審小組通過的推薦名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公示期為20日,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公示期為5日。
(三)如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再次組織專家評審小組評議,對公示期間的反饋意見進行審議,根據審議結果,提出擬列入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推薦名單。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名單上報高新區管委會批準、公布。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他名錄名單由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可并公布。
第十一條評委組成專家評審小組由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專家依據專業類別組成,成員不少于3人。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標準申報列入高新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體現成都文化特色的典型性、代表性,在高新區范圍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清晰的傳承脈絡,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具有鮮明特色,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具有較長的歷史傳統;
(四)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
(五)項目在高新區(保護單位在高新區內注冊并持續開展傳承工作5年以上,具備法人主體資格),設有固定場所,在本區開展傳承宣傳活動,能夠促進高新區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并能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材料要求申報高新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各申報單位或個人報送高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申請報告,并對申報項目的名稱、保護單位、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包含項目名稱、基本情況、主要特征、重要價值、歷史淵源、傳承情況、存續狀況、保護計劃等內容;
(三)申報視頻、圖片等材料;
(四)推薦的項目保護單位情況;
(五)證明材料,包含項目基本情況、主要特征、表現形式的動態過程、所處自然社會環境、存續狀況等內容的項目視聽資料;能夠說明項目歷史淵源、傳承情況、重要價值等情況的說明材料;
(六)推薦申報傳統飲食、傳統醫藥、傳統體育類項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代表性傳承人申報標準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高新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高新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傳承人(團體或群體)。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自愿申報高新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符合條件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戶籍在高新區的居民或者有高新區居住證2年以上的居民;
(二)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高新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傳承實踐累計5年以上;
(三)在該項目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力,獲得廣泛認可;
(四)在該項目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志愿面向社會傳承;
(五)遵紀守法,愛國敬業,身體健康,德藝雙馨。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觸犯刑律,或者因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四)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搜集、整理、研究、宣傳和營銷推廣,不直接從事傳承實踐活動的;
(五)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
(六)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七)在該代表性項目領域內有較大爭議的;
(八)在評審或者公示期間有書面反對意見,經查證后不能排除反對理由的;
(九)評審專家組認為不宜推薦或者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代表性傳承人申報材料申請高新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承人申報表,包括申請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學藝經歷、傳承譜系、技藝特點及成就、授徒傳藝、參與公益性活動等資料信息;
(二)申報視頻、圖片等材料;
(三)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四)證明材料,包括反映申請人技藝特點和授徒傳藝情況的視聽資料;能夠體現傳承人傳承情況、技藝特點和成就、為該項目做出其他貢獻等證明材料;
(五)推薦申報傳統飲食、傳統醫藥、傳統體育類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代表性傳承團體、傳承群體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其他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傳承基地學校、優秀實踐單位、生活美學場景、研學旅行實踐基地、工坊等申報程序、推薦標準和要求根據印發的通知為準。
第十七條新傳入項目鼓勵、支持高新區轄區之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傳承人到高新區依法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高新區轄區之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傳承單位在高新區注冊并持續開展傳承工作5年以上,設有固定場所,能夠促進高新區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如沒有列入原傳承所在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且項目傳承譜系脈絡清楚,存續狀況良好,可申請列入現傳承所在地的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名錄。
第三章保護
第十八條保護單位職責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項目保護計劃,落實保護措施,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傳承、傳播活動;
(二)收集項目有關的實物、資料,建立和完善項目檔案記錄,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項目調查、建檔工作;
(三)密切聯系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及時掌握代表性傳承人的健康狀況和技藝情況,為其開展傳承活動提供支持;
(四)保護該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
(五)開展項目保護傳承的實踐、研究;
(六)科學規范使用項目保護專項經費,確保專款專用;
(七)定期向高新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及項目保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二)開展授徒傳藝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三)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四)積極配合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調查、檔案建設;
(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傳播推廣等活動;
(六)接受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管理;
(七)及時主動向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備自己組織或參與的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條名錄單位職責已列入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的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完善固定場所、設施設備和人員隊伍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的條件;
(二)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三)積極開展或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表演、交流、傳播等活動;
(四)配合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調查。
第二十一條保護單位支持措施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支持其申報各級各類專項資金;
(二)支持其開展項目調查、記錄、研究和資料收集工作;
(三)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或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傳播推廣活動。
第二十二條代表性傳承人支持措施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活動;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名錄單位支持措施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已列入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單位(以下簡稱名錄單位)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支持其申報各級各類專項資金;
(二)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傳播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實物、資料保存區文化館、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項目相關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二十五條關鍵技術、材料研究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鼓勵和支持單位或個人在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核心技藝的基礎上,開展傳統工藝關鍵技術、材料的研究和改進。
第二十六條合理利用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鼓勵和支持單位或個人合理利用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符合時代審美和現代生活需求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和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特色的文化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培訓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制定培訓計劃,組織開展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從業人員等參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訓工作。
鼓勵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與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條件、能夠承擔培訓任務的相關研究機構或院校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訓工作。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八條監督管理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建立動態管理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和傳承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落實責任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簽訂項目保護和傳承協議,量化年度保護和傳承任務指標,落實保護和傳承義務。
第三十條項目動態管理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工作進行管理,對保護傳承工作存在重大問題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和名錄單位責成整改。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于每年2月1日前將保護項目上一年度保護傳承工作情況報送至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中如發生代表性傳承人去世、遭遇突發自然災害等重大事項,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親屬應及時向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涉及市級及以上項目應由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等原因導致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經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報高新區管委會批準,予以更正或退出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保護單位動態管理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保護單位保護工作進行管理,對保護傳承工作存在重大問題的保護單位責成整改。管理內容主要包含:
(一)項目保護單位制定和落實項目保護措施情況;
(二)建立項目檔案情況;
(三)收集項目相關實物和資料情況;
(四)開展傳承人培養和為傳承人的傳承活動提供支持等傳承教育情況;
(五)開展傳播推廣活動情況;
(六)保護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情況;
(七)開展項目研究情況;
(八)使用項目保護資金情況;
(九)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符合時代審美和現代生活需求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情況;
(十)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情況;
(十一)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匯報項目保護傳承工作情況等內容。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申報下一年度區級以上專項資金:
(一)未按照保護計劃落實各項保護措施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項目保護專項資金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項目保護情況的。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或使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經核實后可依照程序撤銷其保護單位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非保護不力等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項目申報單位或個人向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調整保護單位的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理由、原保護單位的意見、新推薦保護單位的資質材料和履責承諾;
(二)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研究確定確需調整的保護單位名單并予以公示、公布。
第三十二條代表性傳承人動態管理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工作進行管理,對保護傳承工作存在重大問題的代表性傳承人責成整改。管理內容主要包含:
(一)傳承人的技藝水平情況;
(二)在相關領域內的代表性和影響力情況;
(三)授徒傳藝情況;
(四)參與項目傳播推廣活動情況;
(五)收集項目相關實物和資料情況;
(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情況;
(七)健康及遵紀守法情況等內容。
獲得專項補貼的區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未按照規定開展相應的傳習活動,或者將補貼資金用于與傳習活動無關的事項,按照各級專項補貼管理的有關辦法執行。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取消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三)觸犯刑律,或者因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四)已被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廳、市文廣旅局取消相應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五)自愿放棄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提出書面申請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義務的;
(七)其他應當取消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因年齡、身體等客觀原因喪失傳承、傳播能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保留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停發傳承補助經費。
第三十三條名錄單位動態管理名錄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取消其名錄單位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一)申報名錄時提交的材料不真實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與商業開發過程中,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異化、失去原真性的;
(四)名錄單位執照吊銷、關閉的;
(五)觸犯法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四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名錄單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應嚴格按照專項資金主管單位批準的預算方案執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及時上報專項資金主管單位按程序審批。
在保護項目實施完成后的20日內,應將保護項目實施情況向所在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涉及市級及以上項目應由所在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情況組織核查。
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名錄單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主管單位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暫停核批新項目、停止撥款、收回專項資金等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弄虛作假申報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專項資金損失和浪費的。
第三十五條獎勵制度對在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保護和傳承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回避條款參與名錄評審的專家成員與申報名錄的單位或個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或由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其是否回避。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高新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高新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印發的《成都高新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管理辦法》(成高管辦發〔2019〕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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