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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解說南充市各地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申報條件材料和補貼獎補、流程管理辦法
南充市各地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申報條件材料和補貼獎補、流程管理辦法征求稿整理如下,順慶區、高坪區、嘉陵區、南部縣、營山縣、蓬安縣、儀隴縣、西充縣、閬中市各地想要申請孵化器的可以聯系小編為你做免費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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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各地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申報補貼獎補
南充市(2025年8月關于進一步增強科技創新支撐能力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
對首次獲得認定或備案的科技型企業孵化器,按照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卓越級、標準級,省級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70萬元、30萬元后補助。對首次認定或備案的國家級星創天地、省級星創天地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5萬元。對新獲批或認定的科普基地,按照國家級、省級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5萬元后補助。支持建設一批市級創新平臺,對新獲批的市級創新平臺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后補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助力傳統產業升級、新興產業壯大、未來產業培育,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5〕131號)、《四川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化科技型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為宗旨,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創業輔導、技術支持、市場拓展、投資融資、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南充市產業發展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全周期、專業化孵化服務,營造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創新創業活力,降低創業風險,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四條 孵化器發展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構建孵化生態,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優質高效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為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進科技創新和新型工業化提供支撐。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南充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器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省、市關于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政策。
2.研究制定市級孵化器的管理辦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導孵化 器的建設與運行。
3.負責市級孵化器的認定、管理、變更與撤銷、績效評價及 統計等,對工信部部級孵化器和省級孵化器進行推薦和服務。
4.負責市級孵化器認定與績效評價專家的遴選,建立孵化器 工作專家庫,為孵化器的發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六條 各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市級孵化器進行培育、管理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市級孵化器的培育發展政策,根據孵化器情況,向市科技局推薦市級孵化器。
2.指導市級孵化器的運行和管理,組織與督促市級孵化器建設。
3.協助并落實市級孵化器建設所需的配套經費、政策等相關條件。
4.配合市科技局對市級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與統計等。
5.協調解決市級孵化器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運營機構是市級孵化器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 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1.制定市級孵化器建設發展方案,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建設保障,解決市級孵化器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困 難和問題。
2.聘任孵化創業導師,組建市級孵化器創業導師隊伍。
3.孵化器運營主體按要求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4.完成市級孵化器的統計和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
5.加強市級孵化器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八條 申請市級孵化器,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較強的孵化服 務能力。機構在南充市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具有穩定清晰的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
3.具備職業化運營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產業背景、創 業投資、技術洞察、企業管理等方面豐富經驗;配備較強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專職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
4.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冊企業數占比 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20%。
5.上年度通過單獨或出資合作設立的孵化資金、股權投資基 金等完成股權投資且確權實繳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6.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5%。
7.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業之外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8.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業成為畢業企業。
9.遵守國家法律法規,2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 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 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是指注冊或實際運營在孵化器內,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被孵化企業,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畢業企業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孵企業,由孵化器自主確定:
1. 新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
2. 累計獲得投融資金額超過200萬元;
3. 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00萬元或當年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
4.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一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的程序。市級孵化器備案,實行通知受理、分批認定的方法。具體程序為:
1. 孵化器運營機構向所在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 申請材料包括:
(1)南充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備案申請書;
(2)工作報告;
(3)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明;
(4)孵化器場地產權證明或委托、租賃協議;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業入駐及退出等管理辦法;
(6)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孵化器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實地核查,將審核推薦的孵化器情況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報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推薦的孵化器進行評審和實地核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市級孵化器。
第四章 評價管理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每年對市級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考核,引導孵化器做優做強。績效評價主要圍繞孵化器的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設、運營和發展情況。市級孵化器將上年度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經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市級孵化器進行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用于指導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支撐政策制定和動態管理。對無故不參加年度評價或連續2年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認定的,予以撤銷,2年內不再受理其備案申請。
第十六條 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備案或年度評價的,經查實后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其備案申請。
第十七條 孵化器運營主體發生變更、重組、依法終止等情況,以及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1個月內向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
第五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八條 市級孵化器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規定設立黨的組織,提高黨組織規范化建設水平,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充分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市級孵化器,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支持政策。同時,在改(擴)建、服務平臺建設、創新創業、投融資服務等方面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和財政資金補助扶持。支持孵化器加強專業孵化能力建設,強化創新資源配置,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運用智能化、數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優化配置創業導師,鼓勵設立技術經理人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創新創業服務生態,提升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水平,支撐科技型企業培育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南充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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