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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流程!成都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資金池”管理辦法申報補貼材料與對象方式征求稿
追償流程!成都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資金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申報補貼材料與對象方式征求稿整理,詳情如下,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經開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高新區、天府新區、東部新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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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5年9月14日前,將意見或建議以郵件形式反饋至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產業金融處。
成都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資金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成委辦〔2024〕6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規〔2023〕2號)文件精神,通過運營“成都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貸款風險資金池”),有效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效應,完善銀擔、銀保合作和風險分擔機制,聚焦制造業和信息化領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導推廣“壯大貸”定制化融資產品有力有效支持培育重點產業鏈企業,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為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運作、提高使用效益,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貸款風險資金池”資金由市級統籌資金和區(市)縣統籌資金兩級資金構成。其中,市級統籌資金來源包括原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央雙創資金、市級財政根據“貸款風險資金池”運作及年度財政預算安排適時補充的資金及利息收益;區(市)縣統籌資金來源為區(市)縣財政統籌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資金用途) 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完善政府、銀行、擔保、保險支持融資的風險分擔機制,引導合作金融機構對我市企業開展融資貸款業務,并承擔部分融資貸款業務發生的損失。“壯大貸”是依托“貸款風險資金池”與合作金融機構定制的政策性金融產品,“壯大貸”根據實時工作需要創設子產品,精準支持重點產業鏈企業發展,向符合成都市產業導向的企業提供靈活的融資服務,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經信局職責) 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修訂)管理辦法;牽頭確定合作金融機構名錄并對合作金融機構實施考核;篩選、發布、管理支持對象名單;負責牽頭發布“壯大貸”子產品;與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負責管理市級統籌資金規模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建議;按照相關工作程序確定市級統籌資金的受托管理機構,履行對受托管理機構的委托職責并指導受托管理機構、合作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審核市級統籌資金分擔的不良貸款損失并提出劃撥資金申請;指導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配合同級財政部門劃撥區(市)縣統籌資金分擔的不良貸款損失;對市級統籌資金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將“壯大貸”相關流程納入“成制產融通平臺”(即原“成都工業金融服務援企平臺”)管理。
第五條 (市財政局職責) 配合市經信局制定(修訂)管理辦法;對市級統籌資金進行預算管理;按程序適時補充“貸款風險資金池”市級統籌資金;指導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機構撥付市級統籌資金池分擔的不良貸款損失資金;會同市經信局發布“壯大貸”子產品;指導區(市)縣財政部門劃撥區(市)縣分擔的不良貸款損失資金;指導市經信局對市級統籌資金開展績效評價。
第六條〔區(市)縣職責〕 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本級資金預算;對區(市)縣統籌資金進行專戶管理;推薦有融資需求的企業;報送區(市)縣統籌資金在合作銀行的存放情況;跟蹤本區域“壯大貸”放貸情況并協助處置風險;確認區(市)縣“壯大貸”不良貸款損失;劃撥區(市)縣統籌資金分擔的不良貸款損失資金;區(市)縣統籌資金規模調整、托管方式確認、績效評價工作的開展以及“壯大貸”業務流程的管理等其他未盡事宜,由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自身工作實際自行明確。
第七條(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職責) 對市級統籌資金進行專戶管理;受托對不良貸款損失進行評估和跟蹤追償進展等;撥付市級統籌資金不良貸款損失金額;定期向市經信局報送與金融機構合作、市級統籌資金運作以及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等情況;協助“壯大貸”及相關子產品的運營工作及產融對接。
第三章 支持對象與合作機構
第八條(支持對象) 涉及“貸款風險資金池”風險分擔的“壯大貸”產品,支持工業和信息化及相關領域中小微企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名單:(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四川省“專精特新”培育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二)市經信局根據國務院部門、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布、核定的重點企業名單篩選形成的企業名單;(三)由合作金融機構會同區(市)縣推薦并經市經信局評估后形成的名單。(四)根據市委、市政府階段性重點工作要求重點支持的產業建圈強鏈、智改數轉等重點領域的企業名單。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在蓉從事實際經營活動,所屬產業不屬于“限制”與“禁止”類產業范疇,以及不屬于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的中小微企業。“限制”與“禁止”發展類產業根據本市最新版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劃定。發生逾期的貸款企業在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前不得繼續作為支持對象。
第九條 (合作銀行) 納入“貸款風險資金池”合作銀行名錄并簽訂了業務合作協議的銀行,包括各類國有商業銀行、中資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的總行或分行。
第十條 (合作擔保機構) 納入“貸款風險資金池”合作擔保機構名錄、并滿足以下要求的擔保機構,通過協議方式落實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開展融資項目擔保業務:注冊資本金1億元以上、取得融資性擔保經營許可證;第三方信用評級在A級及以上;運作規范、財務管理和內部風控制度健全、近兩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處罰的融資性擔保公司。
第十一條(合作保險機構) 納入“貸款風險資金池”合作保險機構名錄并簽訂了業務合作協議,開展融資項目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包括各保險(控股)集團、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分(支)機構。
第四章 運作方式
第十二條(設立資金池) 在成都市、區(市)縣兩級共同與銀行合作模式下,成都市、區(市)縣兩級按1:1比例在合作銀行存入資金作為“貸款風險資金池”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銀行按照市級統籌資金池存入資金的6倍以上、30倍以下進行授信,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在成都市市本級直接與銀行合作模式下,合作銀行按照市級統籌資金池存入資金的6倍以上、50倍以下進行授信,具體存放方式在業務合作協議中具體約定。
第十三條(專戶托管) “貸款風險資金池”的市、區(市)縣兩級資金分別委托專戶托管,市級統籌資金由其受托管理機構設立專戶管理。“貸款風險資金池”資金存放于合作銀行,除用于風險補償外,參與各方不得違規支取或劃轉。
第十四條(簽訂協議) 市經信局、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有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由銀行和擔保公司簽署銀擔合作協議,協議條款受本管理辦法約束。
第十五條(貸款申請及發放) 申請“壯大貸”產品的企業,須通過“成制產融通平臺”注冊并填報申請,經平臺推送至相應金融機構。貸款項目由合作金融機構進行獨立審貸審保。合作金融機構需放寬抵質押范圍,貸款發放后及時將貸款信息錄入“成制產融通平臺”。
第十六條(貸款額度、成本、期限)
(一)“壯大貸”產品對單戶企業每年最高授信額度原則上為3000萬元(“貸款風險資金池”不承擔分險的“壯大貸”子產品,單戶企業每年最高授信額度可提高至5000萬元),其中,微型企業每年最高授信額度為1000萬元。
(二)貸款利率標準按月度公布,參照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根據銀行類型、產品類型分層分級引導合作銀行合理制定貸款利率,利率上限不超過同期LPR+200BP(含),相關規則通過“成制產融通平臺”體現。若有擔保機構參與的,擔保費率年化不超過2.0%。“壯大貸”貼息政策按年度相關資金申報通知執行。
(三)“壯大貸”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第十七條(“壯大貸”子產品) 為體現政策導向精準契合市委市政府階段性重點工作部署,充分發揮重點產業引導和重點企業培育作用,市經信局可聯合金融機構基于“壯大貸”規則創設子產品,子產品與“壯大貸”可共用資金池,適用“壯大貸”的各項約束條件和運行流程,享受“壯大貸”配套政策。市經信局明確子產品的支持對象,并會同市財政局發布子產品。如有專項政策支持的“壯大貸”子產品可適當提高年度授信額度上限(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風險分擔比例最高不超過15%(可不承擔風險),貸款期限、利率等約定以本辦法、專項政策等相關文件為依據,在子產品發布文件及與合作金融機構協議中細化明確。
第十八條(風險損失補償) 貸款企業無力償還的最終損失,由各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貸款風險資金池”分擔的額度以存入合作銀行專戶資金的余額為限。
(一)最終損失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中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時,仍未收回的款項;
2.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序,自執行立案之日起滿1年仍未執行終結的款項;
3.貸款企業被宣告破產,經法院裁定通過的重整協議或和解協議未能收回的款項,以及破產程序終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項。
合作機構未合規履行貸前調查責任,貸款企業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的貸款所發生的貸款損失,不屬于“貸款風險資金池”分擔范圍。
(二)“政銀擔”模式。由成都市本級聯合區(市)縣、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的,“貸款風險資金池”、合作銀行和擔保公司分別按照25%、15%、60%的比例分擔損失。其中,市級統籌資金、企業所在區(市)縣統籌資金各分擔12.5%。成都市本級直接和銀行、擔保公司合作的,根據產品具體情況,成都市本級統籌資金可按照不超過15%的比例分擔一定的貸款風險損失,具體事宜在合作協議中約定。
(三)“政銀”模式。成都市本級聯合區(市)縣與銀行合作的、發放純信用貸款的, “貸款風險資金池”和合作銀行按30%、70%的比例分擔損失;純信用以外類型的貸款,“貸款風險資金池”和合作銀行按20%、80%的比例分擔損失。其中,市級統籌資金、企業所在區(市)縣統籌資金按照1:1比例分擔。成都市本級直接和銀行合作的,根據產品具體情況,成都市本級統籌資金可按照不超過15%的比例分擔一定的貸款風險損失,具體事宜在合作協議中約定。
(四)“政銀保”模式。成都市本級聯合區(市)縣、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的,“貸款風險資金池”、保險公司和合作銀行對貸款損失按三方約定比例分擔,其中“貸款風險資金池”的風險分擔比例不超過30%,市級統籌資金、企業所在區(市)縣統籌資金按1:1比例分擔。成都市本級直接和保險公司、銀行合作的,根據產品具體情況,成都市本級統籌資金可按照不超過15%的比例分擔一定的貸款風險損失,具體事宜在合作協議中約定。
(五)若企業注冊地在成都市域內發生了變化,企業前期的“壯大貸”貸款產生了不良,則“貸款風險資金池”區(市)縣統籌資金風險分擔部分由該筆業務在“成制產融通平臺”登記時的核準區(市)縣承擔,配套貼息政策申報初審推薦工作遷出、遷入區(市)縣都可承擔。
第十九條(追償流程)
(一)貸款企業貸款本息無法及時足額歸還的,合作銀行應及時通過“成制產融通平臺”預警,并通知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啟動相應追償程序。合作金融機構分別向市經信局和區(市)縣提出補償申請(含相關證明材料),同時由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跟蹤追償進展。
(二)實行銀、政、擔合作模式的,由擔保機構原則上按照60%的比例先行代償;實行銀、政合作模式的,由銀行依法對貸款企業和連帶責任人進行全額追償;實行銀、政、保合作模式的,由保險機構按照約定的比例先行代償。
第二十條(補償程序) 對發生的最終貸款損失進行補償時,由合作金融機構分別向市經信局和區(市)縣提交追償情況報告,市經信局委托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組織第三方審計、評估后實施。資料包括:
(一)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最終損失補償的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出具貸款最終損失補償的評估確認意見;
(三)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及其他可確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補充資料。
審計過程中,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會同(商)當地財政部門對貸款最終損失的賠付方案進行確認。貸款最終損失僅包括未歸還的貸款本金、未繳清合同期限內的利息(不包括貸款罰息等其他費用),由各方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損失分擔比例分擔,實行賬銷案存。
第二十一條(追償處置) 風險損失補償后的逾期貸款,后續經銀行和擔保機構追索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用于清收債權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公告費、公證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等)后的余額,按各方承擔的實際損失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條(風險應急機制) 當區(市)縣風險補償金額達到區(市)縣統籌資金池總規模的50%時,該區(市)縣暫停開展“壯大貸”業務,后續操作(指補充資金池,繼續或者停止開展“壯大貸”業務,下同)由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評估并報市經信局和市財政局同意后實施。當市級風險補償金額達到市級統籌資金池總規模的40%時,整體暫停開展“壯大貸”業務,后續操作經市經信局綜合評估后報備市財政局實施。
對單家合作銀行,當發生不良貸款時,若貸款最終損失補償金額達到當時為該銀行匹配的額度上限的5%時,啟動預警機制,合作銀行需調整授信方案,報經市經信局評估同意后可解除預警;若貸款最終損失補償金額達到當時為該銀行匹配的額度上限的15%時,啟動叫停機制,該銀行暫停新增“壯大貸”業務辦理,待相關指標優化后,經市經信局評估同意,可重啟“壯大貸”業務;當貸款最終損失補償金額達到當時為該銀行匹配的額度上限的30%或者連續兩次啟動叫停機制,則取消該銀行的合作資格。
第二十三條(合作終止) 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金結清后,合作銀行形成“貸款風險資金池”運營報告,提出終止合作申請,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同意后,由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程序辦理合作銀行的專戶撤銷手續。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四條(監督考核) “貸款風險資金池”資金的管理,須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的監督。
市經信局牽頭對合作金融機構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并對合作金融機構名錄進行動態調整。合作金融機構不得違規變相收取貸款利息或擔保(保險)費用以外的其它費用,對違反規定的,市財政局、市經信局有權取消其合作資格并收回已補償資金中由市、區(市)縣兩級分擔的部分。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貸款企業逾期不還的,如屬主觀惡意拖欠、抽逃資金等行為,三年內禁止申報市、區(市)縣兩級財政資金,并推送至“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管理費用) 市級統籌資金的受托管理費用可按年度提取,按照不超過提請核算時市級統籌資金管理規模的3‰確定,經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在市級統籌資金中統籌列支。
第二十六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6日生效,2029年8月15日失效,有效期5年。《成都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資金池”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版)》(成經信財〔2020〕23號)存續期間開展的業務如需“貸款風險資金池”風險補償的,風險分擔比例仍按原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執行,追償未盡事宜按本辦法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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