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成都市各地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申報補貼資助和條件材料歸納
成都市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實施辦法征求稿整理,詳情如下,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經開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高新區、天府新區、東部新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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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23〕197號)、《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川財建〔2023〕30號)、四川省能源局《關于開展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預清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為規范我市中央財政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推動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網絡的建設布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充(換)電基礎設施,主要是:
(一)公用充電樁,指在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公路服務區、醫院、園區景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或是利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專屬場站同等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換電設施,指通過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相關設施的總稱。
(三)“智慧小區”項目,指在居住小區內按照“統建統服,有序充電”模式,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安全管理且具有主動錯避峰有序充電功能,具備企業負荷管控平臺,并能夠通過平臺調整充電時序和功率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監管平臺是指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市級監管平臺按照《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考核評價實施辦法(試行)》(成經信能源〔2024〕7號)組織對全市公用充電設施項目、“智慧小區”項目進行評星考評并向社會公布結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于2023年、2024年下達成都市的中央財政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中的任務配套資金,包括激勵資金未使用完部分,合計11571.01萬元。
第二章 補貼范圍
第五條 補貼對象為成都市范圍內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運、可正常使用、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標準且已接入省級、市級監管平臺的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和“智慧小區”項目。
第六條 已取得省級、市級補貼的充電設施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七條 申報補貼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應屬于鄉鄉全覆蓋、高速公路服務區、景區及其他領域。鄉鄉全覆蓋、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及其他領域充電設施單槍功率不小于60千瓦;“智慧小區”充電設施單槍功率不小于7千瓦。“共享型”換電站能夠服務3個及以上汽車品牌。
第八條 以下充換電基礎設施不納入補貼范圍:利用專屬停車位為專用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充換電基礎設施。直接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僅為單一汽車品牌車輛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設施。居民小區個人自用充電設施,以及由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無償配套的充電設施。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主體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包含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近三年在專項審計、補貼申報、監督檢查、安全管理等方面未發生過違法違規等情況。
第十條 申報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應接入市級監管平臺、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監管平臺,公用充電設施項目應接入“川逸充”APP。
第十一條 申報主體應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主體;投資主體變動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多個投資主體的應委托一個投資主體申報并附相關委托說明。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應于申報周期內建成投運,投運時間以驗收合格報告日期為準。公用(貿易結算用)充電樁須完成當地市場監管局備案并取得強制檢定報告(“智慧小區”充電設施項目不納入)。
第十三條 申報公用充電場站、“智慧小區”補貼的項目需取得場站考核考評星級標準;未參與評級的場站的按照最低標準計算。
第十四條 申報項目應符合《四川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川發改能源規〔2023〕137號)相關規定。
第四章 補貼標準
第十五條 公用充電設施項目補貼標準為:三星等級,標準為180元/千瓦;二星等級,標準為130元/千瓦;一星等級,標準為90元/千瓦;一星以下等級,標準為10元/千瓦。單個場站最高補貼20萬元。
第十六條 “智慧小區”充電設施項目補貼標準為:三星等級,標準為1260元/車位;二星等級,標準為1000元/車位;一星等級,標準為740元/車位;一星以下等級200元/車位。單個小區最高補貼6萬元。
第十七條 換電設施項目補貼標準:對納入成都市試點范圍的換電設施項目按270元/千瓦給予建設補貼,單個站最高30萬元。
第十八條 本次補助兌現,若符合補助條件的申報補助資金超過省級補助資金總額度,則同比例下調各項補助標準。
第五章 申報程序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按照“預下達、后清算”模式開展,按照以下程序組織進行申報:
(一)發布通知。市經信局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要求。
(二)材料報送。申報主體在規定時間內向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
(三)項目初審。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發改、財政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意見聯合上報市經信局。
(四)信息核實。市經信局委托市級監管平臺對申報項目進行線上線下信息核實。
(五)項目審計。市經信局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六)項目公示。市經信局會同市級部門對相申報材料進行審評,在官網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七)資金拔付。審核后符合補貼條件的,根據資金撥付程序由相關區(市)縣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第六章 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申報材料要求如下:
(一)項目建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匯總表,建設補貼資金驗收表;
(二)投資主體和充電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承諾書;
(四)區(市)縣級以上項目立項備案表、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五)公用(貿易結算用)充電樁的強制檢定報告;
(六)充電樁購置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充電樁保險單據;
(七)申報項目現場照片(電子版格式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張),申報項目接入市級監管平臺(由市級監管平臺統一推送省級監管平臺)信息截圖;
(八)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智慧小區”充電設施項目申報材料要求如下:
(一)項目建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匯總表,建設補貼資金驗收表;
(二)投資主體和充電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
(三)小區管理單位與充電運營商簽訂的合作協議復印件(加蓋運營商公章);
(四)企業承諾書;
(五)區(市)縣級以上項目立項備案表、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六)充電樁購置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充電樁保險單據;
(七)申報項目現場照片(電子版格式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張),申報項目接入市級監管平臺(由市級監管平臺統一推送省級監管平臺)信息截圖;
(八)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換電設施項目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建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匯總表,建設補貼資金驗收表;
(二)投資主體和充電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承諾書;
(四)區(市)縣級以上項目備案表、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五)申報項目現場照片(電子版格式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張),申報項目接入市級監管平臺(由市級監管平臺統一推送省級監管平臺)信息截圖;
(六)充電樁購置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充電樁保險單據;
(七)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詳細申報材料以申報通知為準,以上資料電子檔1份,紙質檔3份(自留1份,屬地主管部門1份,市經信局1份),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經信局負責組織開展申報、核查審計、公示、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撥付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配合部門做好資金預算保障,督促指導部門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五條 各區(市)縣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換)電設施的主體責任,加強項目的審核和資金管理,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績效評價,確保獎勵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和高效。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對申報項目情況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信息材料、騙取補貼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國家相關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中激勵資金部分,已按照2020年市經信局等3部門印發《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充換電設施部分)》(成經信辦〔2020〕1號)執行。
第二十八條 納入本辦法補貼范圍的充換電設施,不再按照《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政策措施實施細則》(成經信規〔2024〕3號)組織申報。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執行期間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依法依規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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