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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巢湖市科技特派員/團申報條件、流程和材料:12次/年技術服務可獲項目優先立項+高企推薦
巢湖市創新推出科技特派員'雙庫雙軌'管理機制:通過建立產業'需求庫'與專家'備選庫'精準匹配,組建復合型、專業型兩類特派團,要求個人特派員每年至少開展12次技術服務,優秀者可享職稱晉升、項目申報等6項優先政策,全面激活鄉村振興科技引擎。巢湖市朋友對科技特派員/團申報條件、流程和材料有疑問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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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重要論述及科技特派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落實省、合肥市及巢湖市鄉村振興相關要求,不斷加強和規范科技特派員的管理,激發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活力,提高農業科技服務效能。根據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完善鞏固堅持科技特派員制度的若干措施》(皖農工組〔2022〕2號)和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工作的實施意見》(巢政辦〔2020〕21號)文件要求,結合巢湖市科技特派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特派員按組織方式分為個人科技特派員和科技特派團。
個人科技特派員是指由巢湖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按本辦法規定,從市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內農業企事業等單位及農業鄉土專家中選派,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技術特長,能夠深入基層一線開展農業創新創業、科技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培訓等活動的科技人員。或者由安徽省、合肥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同類人員。
科技特派團是指由高校、科研院所、市內大型龍頭企業牽頭組建,圍繞巢湖市主導或特色產業全產業鏈,開展市校(企)戰略合作,解決區域產業發展的“一攬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問題的工作團隊。分為復合型、專業型科技特派團兩個類型。
第三條 市科技特派員選派按照“政府引導、需求推動、立足產業、精準選派”原則,由符合條件的個人、團隊負責人自愿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組織推薦,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審核通過后予以公布。
第四條 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作為科技特派員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全市科技特派員選派、管理,相關項目審核推薦,對鎮街、村工作指導等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
第五條 巢湖市級個人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員團服務期為2年,實行申報審核備案管理;省級、合肥市級個人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員團及其他類型的科技特派員服務期和備案管理,按照省、合肥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巢湖市行業部門(單位)選認的科技特派員,可由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統一注冊登記、審核管理和考核,也可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一定程序組織開展選認、管理和考核。鼓勵和支持行業科技特派員結對服務行政村,并加入科技特派團開展團隊服務。
第二章 選派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 個人科技特派員及科技特派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個人科技特派員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科技事業,熱心“鄉村振興”工作,志愿到農村第一線從事科技服務和創新創業。
2.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技術特長,并有較強的科技服務實踐經驗和能力水平。一般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本科及以上學歷。
3.工作作風扎實,表現良好,身體健康。已退休但能夠勝任科技特派員工作的技術人員,可自愿申請參與選派。
4.凡因違法違紀等受到組織處理和有不良紀錄的或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且尚在影響期內的,一律不得選派為科技特派員。
(二)科技特派團
1.牽頭單位明確。復合型科技特派團原則上由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等單位牽頭,專業型科技特派團原則上由各類科研單位(機構)、學會(協會)以及農業企業牽頭,單位及負責人社會信譽良好,無征信、環保等問題,且運營良好。
2.團長綜合能力突出。實行團長負責制,團長應具備較強的組織和協調能力,具有承擔實施合肥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經歷的優先。
3.團隊結構合理。復合型科技特派團一般由省、市、縣三級科技人員組成,人才結構多元,能夠開展“糧頭食尾”“畜頭肉尾”“農頭工尾”增值服務,具備促進全產業鏈發展的一攬子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能力。專業型科技特派團一般由各鎮街依據轄區行政村(涉農社區)數量組建,由“一對一”服務行政村的科技特派員組成,圍繞鄉鎮、村特色產業或經濟實體等科技需求,開展研發、生產、加工、檢測、倉儲、銷售等服務。
4.引領能力較強。特派團依托單位建有示范基地,具備一定的辦公條件,圍繞巢湖市主導及特色產業,服務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濟實體,幫扶脫貧村或經濟薄弱村等。能夠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培育建設利益共同體。
5.合作分工清晰。團長所在牽頭單位須與服務地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服務事項、時限及責任義務等。科技特派團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
第八條 科技特派員的選派程序:
(一)個人科技特派員
1.征集需求。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科特辦”)下達技術服務需求征集通知,各鎮街根據通知要求,收集匯總并上報派駐單位(行政村、涉農社區)技術服務需求清單。
2.組織申報。市科特辦根據需求征集情況,發布個人科技特派員選派通知,明確選派條件、對接需求等。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經本人自愿參加對接、與派駐單位簽訂科技服務協議并填寫《巢湖市科技特派員備案申請表》,經派出單位、派駐鎮(街道)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統一報送市科特辦。
3.備案審核。市科特辦對科技特派員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意見,對符合選派條件的人選報領導組會議審議,經領導組會議審議通過后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市科技局網站進行公示。
安徽省級、合肥市級科技特派員申報備案按照省科技廳、合肥市科技局相關備案認定程序進行,原則上從已選派的巢湖市級科技特派員中擇優推薦。
(二)科技特派團
1.發布需求。市科特辦面向社會廣泛進行征集,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團“需求庫”和“備選庫”。各鎮街、相關單位積極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行業協會等單位對接聯系,廣泛動員科技人員參加科技特派團服務。
2.形式審查。市科特辦對登記入庫的科技人員團隊開展形式審查,依據意愿及專長,按地域、行業等進行分類匯總。確定科技特派團依托單位、團長及成員人選。
3.申請公示。科技特派團成員及團長人選確定后,由團長所在單位或聯合申報單位作為科技特派團依托單位,向市科特辦提出申請,征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意見后,由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會議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向社會公示。
4.正式備案。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其中復合型科技特派團由市科技局審核上報至合肥市科技局,合肥市科技局審查后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評估確定備案名單;專業型科技特派團由市科技局推薦至合肥市科技局審核備案。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科技特派員的主要職責:
(一)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在深入基層一線服務過程中,廣泛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宣傳黨的“三農”和科技創新政策,搭建黨和政府與群眾的“連心橋”,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鞏固黨在農村、基層的執政地位。
(二)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充分發揮專業技術特長,及時有效幫助農業經營主體、農民解決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各類技術難題,提高科學種養水平,助力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立足于農業農村發展科技需求,引進推廣適合當地種養業的優良品種和鄉村產業先進實用技術,幫助優化種養結構、育強特色產業、打響優勢品牌。
(三)開展技術培訓工作。采取集中授課、視頻互動、現場交流等多種方式,線上線下結合,廣泛開展農業科普知識宣傳和先進實用技術培訓,幫助培養當地技術骨干力量,提升農民科技素質。
(四)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通過技術入股、資金入股、技術承包或租賃經營等形式,創辦領辦協辦經濟實體,與村集體、農戶等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培育建設利益共同體,培育新的業態和經濟增長點。
(五)拓展“科技特派員+”。推動科技特派員服務從生產環節服務,向加工、檢測、流通、銷售等全鏈條服務延伸;從技術服務向產品營銷、金融支持、生態環境、科普宣傳、鄉村治理等拓展。
(六)協助制訂發展規劃。積極開展社會調研,了解掌握服務鎮街、行政村基本情況,指導制定和落實產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鄉村振興等規劃,加快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業產業化。
(七)組建科技特派員載體。聚集創新資源和創業要素,指導服務對象組建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示范基地、工作站等科技特派員平臺載體;指導服務對象申報實施各級各類科技特派員專項、農業發展項目、鄉村振興項目及科技創新研發項目等。
第十條 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合肥市關于科技特派員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強相關政策研究。
(二)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科技特派員工作,負責市科技特派員的政策制定、綜合協調、宏觀指導等重大事項。
(三)組織開展全市科技服務需求征集、市科技特派員備案審核、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培訓交流及優秀科技特派員、典型案例宣傳報道等日常工作。
(四)負責提出市科技特派員年度專項經費預算方案。
(五)負責本級科技特派員的對接選派、交流培訓等工作。
(六)指導全市科技特派員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鎮街、村居的主要職責:
對全市科技特派員實行分級管理,除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外,各鎮街建立科技特派員管理、服務機制。
(一)鎮街負責轄區內農業農村科技服務需求征集與報送,科技特派員的備案推薦和調整建議,組織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服務及宣傳報道等工作。
(二)鎮街負責轄區內科技特派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調度、綜合評價等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協同申報并實施科技特派員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落地,配合市科特辦做好科技特派員的績效評價等工作。相關工作一般由鎮街農技推廣部門負責同志或指定人員負責。
(三)村居負責做好科技特派員科技服務協議的簽訂,并為科技特派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對外公示轄區內科技特派員信息,負責對本村居科技特派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派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鼓勵支持市科技特派員深入基層開展創新創業及科技服務,給予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保障,并將工作成效作為年度評先、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和職務晉升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負責本單位市科技特派員的推薦、培訓交流及工作總結,及時開展典型事跡、先進人物的宣傳報道。
(三)負責本單位科技特派團項目管理,協助做好科技特派員日常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評
第十三條 實行科技特派員五項工作制度:
(一)公開承諾制度。科技特派員在駐地工作期間應主動公開個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單位、職稱、服務領域專長、科技服務項目和聯系方式),承諾工作職責和目標等,主動接受監督。
(二)工作紀實制度。科技特派員要及時記錄工作日志、通過“安徽省科技特派員管理服務平臺”填報技術服務、培訓記錄,真實反映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向派駐、派出單位報告工作情況。每季度在“省科技特派員管理服務平臺”填報一次服務成效,每半年度向市科特辦報告一次工作情況,其中省、市選派科技特派員工作情況經市科技局匯總整理后,上報合肥市科技局。
(三)巡查督查制度。市科特辦會同各成員單位不定期對科技特派員工作進行檢查走訪,發現問題及時和鎮街、駐派單位及科技特派員溝通、協調,并作為年終考核,評先評優的依據。
(四)動態管理制度。科技特派員隊伍實行動態調整,加強科技特派員任期內過程管理,對工作成績顯著、派駐單位滿意度高、年度考核優秀的科技特派員予以表揚和獎勵;對于違反紀律、工作難以勝任、未按時填報季度工作成效或未按時報送工作總結的科技特派員,及時調整和取消資格。
(五)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科技特派員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項要及時向派出、派駐單位報告。因工作變動、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科技特派員應及時向市科特辦報告。
第十四條 各鎮街及各派出單位、派駐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要求,履行好科技特派員管理與服務保障等職能,及時反饋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做好市科技特派員總結及典型案例宣傳等工作。
第十五條 全市科技特派員應當履行科技服務協議,深入派駐單位開展科技服務,有效解決農業產業發展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個人科技特派員每年到派駐單位或利用線上平臺開展技術指導、科技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2次;科技特派團每年組織開展技術指導、科技培訓等活動不少于20次。
第十六條 巢湖市級科技特派員績效評價按組織方式分類實施,個人科技特派員和科技特派團每年1次;省、合肥市級個人科技特派員及科技特派團按照省、合肥市相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由市科特辦牽頭組織實施,實行百分制綜合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包括工作職責落實、工作特色與亮點、派駐單位滿意度等方面,具體考核細則見附件。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其中“優秀”等級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總數的10%;績效評價得分不到70分為“不稱職”。
第十八條 科技特派員的績效評價程序:
(一)發布通知。市科特辦發布科技特派員績效評價通知,明確評價原則、評價要求、評價流程、工作重點等具體內容。
(二)評價建議。科技特派員根據通知要求,按照簽訂的科技服務協議及實際情況,撰寫年度工作評價總結和佐證材料,報送至派駐單位所在鎮街,由鎮街會同屬地各村居,根據評價總結材料及平時掌握的情況,研究提出年度績效評價等次建議后,統一報送市科技特辦。
(三)審核確認。市科特辦根據各鎮街上報的績效評價等次建議結合日常工作開展情況,確定評價等次并通報至派出單位。
第五章 激勵政策
第十九條 科技特派員選派期間,要合理處理派駐和派出單位的工作關系,其行政關系、職務、待遇等保持不變。派駐期間,巢湖市級科技特派員相關權益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工作的實施意見》(巢政辦〔2020〕21號)文件執行。省、合肥級科技特派員權益按照省、市相關文件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省級、合肥市級科技特派員補助按照省科技廳、合肥市科技局相關標準執行,按照就高原則不重復享受巢湖市相關補助。科技特派團通過項目形式予以經費支持,按照省級、合肥市級相關文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科技特派員申請農業科技開發項目優先立項支持,對開展技術研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技術推廣、技術培訓等,可申請資金補助。科技特派員創辦的企業,依法享受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科技特派員創辦的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按規定享受國家相關支農惠農政策。科技特派員創辦的企業或者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依托單位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可優先審核推薦。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鎮街應當及時向市科特辦報送轄區科技特派員年度工作總結和考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科特辦對全市科技特派員開展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存在不接受管理、半年以上未開展科技服務活動或出現嚴重失信、違法違紀等情況以及年度評價等次為“不稱職”的科技特派員,將撤銷其科技特派員資格并取消相關待遇;涉及科研誠信的,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科研信用管理規定,進行相關信用記錄處理。
第二十四條 科技特派員的選派備案、績效評價和專項經費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本辦法與巢湖市已出臺的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國家、省和合肥市新出臺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省和合肥市政策調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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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重要論述及科技特派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落實省、合肥市及巢湖市鄉村振興相關要求,不斷加強和規范科技特派員的管理,激發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活力,提高農業科技服務效能。根據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完善鞏固堅持科技特派員制度的若干措施》(皖農工組〔2022〕2號)和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工作的實施意見》(巢政辦〔2020〕21號)文件要求,結合巢湖市科技特派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特派員按組織方式分為個人科技特派員和科技特派團。
個人科技特派員是指由巢湖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按本辦法規定,從市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內農業企事業等單位及農業鄉土專家中選派,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技術特長,能夠深入基層一線開展農業創新創業、科技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培訓等活動的科技人員。或者由安徽省、合肥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同類人員。
科技特派團是指由高校、科研院所、市內大型龍頭企業牽頭組建,圍繞巢湖市主導或特色產業全產業鏈,開展市校(企)戰略合作,解決區域產業發展的“一攬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問題的工作團隊。分為復合型、專業型科技特派團兩個類型。
第三條 市科技特派員選派按照“政府引導、需求推動、立足產業、精準選派”原則,由符合條件的個人、團隊負責人自愿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組織推薦,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審核通過后予以公布。
第四條 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作為科技特派員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全市科技特派員選派、管理,相關項目審核推薦,對鎮街、村工作指導等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
第五條 巢湖市級個人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員團服務期為2年,實行申報審核備案管理;省級、合肥市級個人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員團及其他類型的科技特派員服務期和備案管理,按照省、合肥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巢湖市行業部門(單位)選認的科技特派員,可由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統一注冊登記、審核管理和考核,也可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一定程序組織開展選認、管理和考核。鼓勵和支持行業科技特派員結對服務行政村,并加入科技特派團開展團隊服務。
第二章 選派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 個人科技特派員及科技特派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個人科技特派員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科技事業,熱心“鄉村振興”工作,志愿到農村第一線從事科技服務和創新創業。
2.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技術特長,并有較強的科技服務實踐經驗和能力水平。一般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本科及以上學歷。
3.工作作風扎實,表現良好,身體健康。已退休但能夠勝任科技特派員工作的技術人員,可自愿申請參與選派。
4.凡因違法違紀等受到組織處理和有不良紀錄的或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且尚在影響期內的,一律不得選派為科技特派員。
(二)科技特派團
1.牽頭單位明確。復合型科技特派團原則上由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等單位牽頭,專業型科技特派團原則上由各類科研單位(機構)、學會(協會)以及農業企業牽頭,單位及負責人社會信譽良好,無征信、環保等問題,且運營良好。
2.團長綜合能力突出。實行團長負責制,團長應具備較強的組織和協調能力,具有承擔實施合肥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經歷的優先。
3.團隊結構合理。復合型科技特派團一般由省、市、縣三級科技人員組成,人才結構多元,能夠開展“糧頭食尾”“畜頭肉尾”“農頭工尾”增值服務,具備促進全產業鏈發展的一攬子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能力。專業型科技特派團一般由各鎮街依據轄區行政村(涉農社區)數量組建,由“一對一”服務行政村的科技特派員組成,圍繞鄉鎮、村特色產業或經濟實體等科技需求,開展研發、生產、加工、檢測、倉儲、銷售等服務。
4.引領能力較強。特派團依托單位建有示范基地,具備一定的辦公條件,圍繞巢湖市主導及特色產業,服務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濟實體,幫扶脫貧村或經濟薄弱村等。能夠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培育建設利益共同體。
5.合作分工清晰。團長所在牽頭單位須與服務地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服務事項、時限及責任義務等。科技特派團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
第八條 科技特派員的選派程序:
(一)個人科技特派員
1.征集需求。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科特辦”)下達技術服務需求征集通知,各鎮街根據通知要求,收集匯總并上報派駐單位(行政村、涉農社區)技術服務需求清單。
2.組織申報。市科特辦根據需求征集情況,發布個人科技特派員選派通知,明確選派條件、對接需求等。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經本人自愿參加對接、與派駐單位簽訂科技服務協議并填寫《巢湖市科技特派員備案申請表》,經派出單位、派駐鎮(街道)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統一報送市科特辦。
3.備案審核。市科特辦對科技特派員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意見,對符合選派條件的人選報領導組會議審議,經領導組會議審議通過后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市科技局網站進行公示。
安徽省級、合肥市級科技特派員申報備案按照省科技廳、合肥市科技局相關備案認定程序進行,原則上從已選派的巢湖市級科技特派員中擇優推薦。
(二)科技特派團
1.發布需求。市科特辦面向社會廣泛進行征集,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團“需求庫”和“備選庫”。各鎮街、相關單位積極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行業協會等單位對接聯系,廣泛動員科技人員參加科技特派團服務。
2.形式審查。市科特辦對登記入庫的科技人員團隊開展形式審查,依據意愿及專長,按地域、行業等進行分類匯總。確定科技特派團依托單位、團長及成員人選。
3.申請公示。科技特派團成員及團長人選確定后,由團長所在單位或聯合申報單位作為科技特派團依托單位,向市科特辦提出申請,征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意見后,由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會議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向社會公示。
4.正式備案。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其中復合型科技特派團由市科技局審核上報至合肥市科技局,合肥市科技局審查后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評估確定備案名單;專業型科技特派團由市科技局推薦至合肥市科技局審核備案。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科技特派員的主要職責:
(一)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在深入基層一線服務過程中,廣泛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宣傳黨的“三農”和科技創新政策,搭建黨和政府與群眾的“連心橋”,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鞏固黨在農村、基層的執政地位。
(二)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充分發揮專業技術特長,及時有效幫助農業經營主體、農民解決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各類技術難題,提高科學種養水平,助力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立足于農業農村發展科技需求,引進推廣適合當地種養業的優良品種和鄉村產業先進實用技術,幫助優化種養結構、育強特色產業、打響優勢品牌。
(三)開展技術培訓工作。采取集中授課、視頻互動、現場交流等多種方式,線上線下結合,廣泛開展農業科普知識宣傳和先進實用技術培訓,幫助培養當地技術骨干力量,提升農民科技素質。
(四)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通過技術入股、資金入股、技術承包或租賃經營等形式,創辦領辦協辦經濟實體,與村集體、農戶等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培育建設利益共同體,培育新的業態和經濟增長點。
(五)拓展“科技特派員+”。推動科技特派員服務從生產環節服務,向加工、檢測、流通、銷售等全鏈條服務延伸;從技術服務向產品營銷、金融支持、生態環境、科普宣傳、鄉村治理等拓展。
(六)協助制訂發展規劃。積極開展社會調研,了解掌握服務鎮街、行政村基本情況,指導制定和落實產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鄉村振興等規劃,加快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業產業化。
(七)組建科技特派員載體。聚集創新資源和創業要素,指導服務對象組建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示范基地、工作站等科技特派員平臺載體;指導服務對象申報實施各級各類科技特派員專項、農業發展項目、鄉村振興項目及科技創新研發項目等。
第十條 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合肥市關于科技特派員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強相關政策研究。
(二)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科技特派員工作,負責市科技特派員的政策制定、綜合協調、宏觀指導等重大事項。
(三)組織開展全市科技服務需求征集、市科技特派員備案審核、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培訓交流及優秀科技特派員、典型案例宣傳報道等日常工作。
(四)負責提出市科技特派員年度專項經費預算方案。
(五)負責本級科技特派員的對接選派、交流培訓等工作。
(六)指導全市科技特派員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鎮街、村居的主要職責:
對全市科技特派員實行分級管理,除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外,各鎮街建立科技特派員管理、服務機制。
(一)鎮街負責轄區內農業農村科技服務需求征集與報送,科技特派員的備案推薦和調整建議,組織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服務及宣傳報道等工作。
(二)鎮街負責轄區內科技特派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調度、綜合評價等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協同申報并實施科技特派員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落地,配合市科特辦做好科技特派員的績效評價等工作。相關工作一般由鎮街農技推廣部門負責同志或指定人員負責。
(三)村居負責做好科技特派員科技服務協議的簽訂,并為科技特派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對外公示轄區內科技特派員信息,負責對本村居科技特派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派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鼓勵支持市科技特派員深入基層開展創新創業及科技服務,給予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保障,并將工作成效作為年度評先、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和職務晉升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負責本單位市科技特派員的推薦、培訓交流及工作總結,及時開展典型事跡、先進人物的宣傳報道。
(三)負責本單位科技特派團項目管理,協助做好科技特派員日常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評
第十三條 實行科技特派員五項工作制度:
(一)公開承諾制度。科技特派員在駐地工作期間應主動公開個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單位、職稱、服務領域專長、科技服務項目和聯系方式),承諾工作職責和目標等,主動接受監督。
(二)工作紀實制度。科技特派員要及時記錄工作日志、通過“安徽省科技特派員管理服務平臺”填報技術服務、培訓記錄,真實反映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向派駐、派出單位報告工作情況。每季度在“省科技特派員管理服務平臺”填報一次服務成效,每半年度向市科特辦報告一次工作情況,其中省、市選派科技特派員工作情況經市科技局匯總整理后,上報合肥市科技局。
(三)巡查督查制度。市科特辦會同各成員單位不定期對科技特派員工作進行檢查走訪,發現問題及時和鎮街、駐派單位及科技特派員溝通、協調,并作為年終考核,評先評優的依據。
(四)動態管理制度。科技特派員隊伍實行動態調整,加強科技特派員任期內過程管理,對工作成績顯著、派駐單位滿意度高、年度考核優秀的科技特派員予以表揚和獎勵;對于違反紀律、工作難以勝任、未按時填報季度工作成效或未按時報送工作總結的科技特派員,及時調整和取消資格。
(五)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科技特派員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項要及時向派出、派駐單位報告。因工作變動、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科技特派員應及時向市科特辦報告。
第十四條 各鎮街及各派出單位、派駐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要求,履行好科技特派員管理與服務保障等職能,及時反饋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做好市科技特派員總結及典型案例宣傳等工作。
第十五條 全市科技特派員應當履行科技服務協議,深入派駐單位開展科技服務,有效解決農業產業發展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個人科技特派員每年到派駐單位或利用線上平臺開展技術指導、科技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2次;科技特派團每年組織開展技術指導、科技培訓等活動不少于20次。
第十六條 巢湖市級科技特派員績效評價按組織方式分類實施,個人科技特派員和科技特派團每年1次;省、合肥市級個人科技特派員及科技特派團按照省、合肥市相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由市科特辦牽頭組織實施,實行百分制綜合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包括工作職責落實、工作特色與亮點、派駐單位滿意度等方面,具體考核細則見附件。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其中“優秀”等級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總數的10%;績效評價得分不到70分為“不稱職”。
第十八條 科技特派員的績效評價程序:
(一)發布通知。市科特辦發布科技特派員績效評價通知,明確評價原則、評價要求、評價流程、工作重點等具體內容。
(二)評價建議。科技特派員根據通知要求,按照簽訂的科技服務協議及實際情況,撰寫年度工作評價總結和佐證材料,報送至派駐單位所在鎮街,由鎮街會同屬地各村居,根據評價總結材料及平時掌握的情況,研究提出年度績效評價等次建議后,統一報送市科技特辦。
(三)審核確認。市科特辦根據各鎮街上報的績效評價等次建議結合日常工作開展情況,確定評價等次并通報至派出單位。
第五章 激勵政策
第十九條 科技特派員選派期間,要合理處理派駐和派出單位的工作關系,其行政關系、職務、待遇等保持不變。派駐期間,巢湖市級科技特派員相關權益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工作的實施意見》(巢政辦〔2020〕21號)文件執行。省、合肥級科技特派員權益按照省、市相關文件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省級、合肥市級科技特派員補助按照省科技廳、合肥市科技局相關標準執行,按照就高原則不重復享受巢湖市相關補助。科技特派團通過項目形式予以經費支持,按照省級、合肥市級相關文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科技特派員申請農業科技開發項目優先立項支持,對開展技術研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技術推廣、技術培訓等,可申請資金補助。科技特派員創辦的企業,依法享受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科技特派員創辦的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按規定享受國家相關支農惠農政策。科技特派員創辦的企業或者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依托單位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可優先審核推薦。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鎮街應當及時向市科特辦報送轄區科技特派員年度工作總結和考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科特辦對全市科技特派員開展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存在不接受管理、半年以上未開展科技服務活動或出現嚴重失信、違法違紀等情況以及年度評價等次為“不稱職”的科技特派員,將撤銷其科技特派員資格并取消相關待遇;涉及科研誠信的,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科研信用管理規定,進行相關信用記錄處理。
第二十四條 科技特派員的選派備案、績效評價和專項經費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本辦法與巢湖市已出臺的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國家、省和合肥市新出臺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省和合肥市政策調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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