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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業務條件材料和申請程序、跨區域預審服務
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征求稿梳理,內容包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業務條件材料和申請程序、跨區域預審服務,合肥保護中心面向合肥市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與生物醫藥產業領域(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產業調整)的專利申請開展預審服務,支持高質量專利申請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蜀山區、包河區、廬陽區、瑤海區、政務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濱湖新區、新站區、長豐縣、肥東縣、肥西縣、雙鳳經開區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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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發揮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支撐科技和產業創新、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進一步規范專利申請預審行為,促進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精準服務備案主體名單和專利代理機構精準服務保障名單的精準匹配,根據《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77號)和《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管理辦法》(國知辦發保字〔2023〕 49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肥保護中心面向合肥市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與生物醫藥產業領域(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產業調整)的專利申請開展預審服務,支持高質量專利申請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主體,是指經合肥保護中心遴選審核通過,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通過的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在合肥保護中心完成登記審核,接受備案主體委托辦理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之前,由合肥保護中心對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的預先審查服務。
第五條 專利申請預審服務遵循“公平公益,主體自愿,優質高效,規范有序”的原則,不影響專利申請人的相關權益,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合肥保護中心專利預審管理相關工作,積極配合合肥保護中心開展的業務培訓、調研座談、成效反饋等工作。
第二章 企事業單位備案
第七條 合肥保護中心接收企事業單位的備案申請,并建立備案檔案。
第八條 申請備案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登記地在合肥市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主要生產、研發或經營范圍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合肥保護中心的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產業領域相符,并具有自主研發能力和相應的研發經費投入;
(三)具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團隊,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四)創新實力強、專利質量好、專利工作誠信度高;
(五)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至少擁有一件由備案主體始終作為第一申請人的有效已授權發明專利,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
(六)三年內無專利不誠信行為。
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院士團隊等國家重大科技戰略力量,安徽省省級科技領軍企業、頭部高等院校、安徽省省級科研平臺等省級戰略科技力量(以下簡稱“精準服務重點備案主體”)不受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第九條 申請備案的企事業單位,應在合肥保護中心智能化管理服務平臺 (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注冊,并提交加蓋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企事業單位專利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
(二)《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申請承諾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五)合肥保護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三人以上研發人員介紹及社保證明復印件、至少一件備案主體始終作為第一申請人的有效已授權發明證明、辦公場所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復印件等材料,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
第十條 合肥保護中心初步審核合格后,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合肥保護中心將定期公布完成備案復核的申請主體名單。備案復核合格后,方可向合肥保護中心提交專利預審申請。
第十一條 已備案主體(須作為第一申請人)與未備案企事業單位作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提出預審服務申請的,需提交相應說明材料,包括共同研發證明等。
第十二條 備案主體應保證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代理委托關系等信息的準確性。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名稱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辦理專利申請預審相關業務前,向合肥保護中心提交變更后的《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企事業單位專利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變更后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等材料,由合肥保護中心審核。
(二)聯系人等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備案主體應及時在合肥保護中心服務平臺?完成信息更新。信息變更審核合格后或信息更新完成后,方可提交專利預審申請。
第三章 代理機構登記
第十三條 備案主體備案主體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預審相關業務,應當委托信用信譽好、業務水平高、履行行業自律責任到位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預審相關業務。接受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向合肥保護中心登記,且被列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公布的“專利代理機構精準服務保障名單”。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申請登記,應在合肥保護中心服務平臺提交登記材料,經合肥保護中心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以下登記材料:
(一)《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代理機構登記申請表》;
(二)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申請承諾書;
(三)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四)代理機構狀態及歷年年檢合格(一年內成立的機構除外)頁面截圖;
(五)合肥保護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合肥保護中心積極引導推動代理機構申請納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公布的“專利代理機構精準服務保障名單”。無特殊情由,合肥保護中心不再接受“專利代理機構精準服務保障名單”之外的代理機構提交的專利預審申請。
第十七條 代理機構應保證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機構代碼、代理人姓名、執業證號、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執行。
第四章 跨區域預審服務
第十八條 合肥保護中心開通安徽省內跨區域專利預審服務,合肥市轄區外的安徽省內“精準服務重點備案主體”如有與合肥市專利預審產業領域相符的專利預審需求,可在合肥保護中心完成備案后提交專利預審申請,備案的申請途徑和需提交的材料同第九條。
第十九條 合肥保護中心受理跨區域專利預審服務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年度預審受理總量的5%。
第五章 預審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條 備案主體應建立專利申請內部遴選機制,聚焦技術更新速度快的領域的發明創造,擇優篩選高質量專利申請提交專利預審請求。
第二十一條 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研究型主體應增強高質量發展意識,提升專利挖掘、篩選和布局能力,建立完善專利評價體系和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合肥保護中心建立預審成效跟蹤評價機制,對通過預審獲得授權專利的審查周期、維持年限、實施轉化、獲獎評優情況,以及對地方經濟貢獻等進行數據統計和成效評估,并作為等級評定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合肥保護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要求,對專利預審申請形式缺陷、明顯實質性缺陷、規范性進行預審,排除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預審請求,并將線索共享至安徽省知識產權局等相關單位,并上報至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四條 合肥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和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動態管理,對違反預審服務相關規范事項和承諾的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采取提醒、暫停服務、取消資格等方式維護預審工作秩序。
第二十五條 合肥保護中心對連續一年未提交專利預審申請的備案主體暫停提供預審服務,對連續兩年未提交專利預審申請的、放棄資格的、信息復核不合格的、已注銷或注冊地轉移至合肥以外的備案主體(“精準服務重點備案主體”除外),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后取消備案。取消備案的企事業單位如有專利申請預審需求,可重新提交備案申請。
第二十六條 合肥保護中心對連續兩年未提交專利預審申請的、放棄資格的、或已不屬于“專利代理機構精準服務保障名單”的代理機構,取消登記資格。
第二十七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專利預審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預審不通過并予以提醒:
(一)違背專利預審承諾書中承諾的;
(二)專利預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申請人實際經營范圍、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
(三)專利預審申請的技術方案已發表論文且未告知的;
(四)專利預審申請撰寫質量低、形式問題過多的;
(五)采用發明內容和具體實施方式簡單照抄權利要求的“三位一體”撰寫方式的;
(六)專利預審申請存在特征瑣碎紛雜、簡單功能復雜化,引入大量與發明貢獻無特定關聯的非必要技術特征、原理、公式等導致權利要求冗長的;
(七)權利要求過分堆砌現有技術、或者編造公式以規避檢索的;
(八)未按照預審通知書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及時提交與本申請技術方案密切相關證明材料的;
(九)答復預審意見時,擅自對獨立權利要求、說明書主體部分的有效組分、數據等主要技術特征進行變更/修改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電話討論、面談、實地調研等審查工作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專利預審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正式申請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專利正式申請文本與合肥保護中心預審合格的專利預審申請文本不一致的;
(二)在收到合肥保護中心預審合格結論后,無正當理由長時間(原則上不得超三個工作日)未進行正式申請的;
(三)經預審通過后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階段, 因申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明人姓名、發明人身份證號、專利代理總委托書編號、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號等信息填寫錯誤,導致初審階段發出補正通知書;
(四)經預審通過快速授權的發明專利,自授權公告日起兩年內失效的;
(五)其他不規范行為導致無法進入快速審查通道或加快標記被取消的。
第二十九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停專利預審服務三到六個月:
(一)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的任一項規定,經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現的;
(二)專利預審申請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創新活動為基礎的;
(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認定或者通報為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既不申訴也不主動撤回的;
(四)一年內有1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五)按照提交的備案或登記申請表無法聯系到本人的;
(六)在專利審查過程中進行著錄項目變更的;
(七)其他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三十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停專利預審服務六個月以上:
(一)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受理量5件及以上,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預審不合格比例=預審不通過量/受理量*100%,下同);
(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
(三)其他采用隱瞞、欺騙、虛構等行為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暫停期滿后,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可書面申請恢復專利申請預審服務。
第三十一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或登記申請,并共享至安徽省知識產權局等相關單位::
(一)嚴重違背專利預審承諾書中承諾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三)已暫停專利申請預審服務一次,再次違反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規范事項;
(四)一年內專利預審申請量5件及以上,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五)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預審申請進入快速審查通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六)授權專利轉讓,未向合肥保護中心提交報備材料或報備理由不充分,一年內此類情況發生2件及以上的;
(七)代理機構存在“包授權”“有特殊途徑”等承諾專利審查結果誤導公眾、擾亂預審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代理機構冒用、借用他人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產生后果的;
(九)代理機構出租、出借代理資質產生后果的;
(十)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十一)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十二)其他嚴重擾亂專利申請預審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二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處于暫停期或自取消資格之日起,合肥保護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專利預審申請。
第三十三條 合肥保護中心對專利預審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或預審不通過結論的,或對備案主體、代理機構作出處理的,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
第三十四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子形式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合肥保護中心按照備案主體的資質信譽、創新能力、知識產權成果、專利預審申請質量、成果轉化運用成效等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合肥保護中心按照代理機構的注冊地、資質信譽、代理行為、代理質量以及專利預審代理質量等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合肥保護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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