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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宜興市眾創空間認定獎補及其申報條件
以下是關于無錫市宜興市眾創空間認定獎補以及無錫市宜興市眾創空間申報的條件和獎補兌現條件。
以下是關于無錫市宜興市眾創空間認定獎補以及無錫市宜興市眾創空間申報的條件和獎補兌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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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宜興市眾創空間申報認定獎補
一、鼓勵孵化載體提高管理水平。
對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新獲得無錫市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備案或認定的孵化載體給予備案或認定獎勵。對新備案成為國家、省級和無錫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5萬元和1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和無錫市級孵化器,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加速器和科創綜合體備案或認定獎勵標準與孵化器備案或認定獎勵標準相同。
逐級獲得備案或認定的,只獎勵差額部分。同一主體備案或認定為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的,按照就高原則進行補差獎勵。
二、根據運行績效對孵化載體進行獎勵。
經宜興市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備案或認定的孵化載體,可申請最高300萬元的運行績效獎勵。
1、對異地孵化載體根據其孵化或研發項目在我市成果轉化的效果,每年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獎勵。
2、對在國家、江蘇省和無錫市科技主管部門開展的孵化載體年度績效評價中考評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當年度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在同一年度不同等級績效評價中獲得優秀的,按照就高原則進行獎勵。
3、眾創空間或孵化器每年成功培育10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成功培育1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成功培育1家無錫準獨角獸企業,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成功引進1個“陶都英才”高層次創業團隊(人才),給予最高5萬元(2萬元)獎勵。市內孵化載體與異地孵化載體中的同一事項不重復計獎。
三、鼓勵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屬國企扶持載體運營機構發展。
1、鼓勵對租用國資載體的運營機構給予裝修補貼和租金減免,支持載體運營機構為在孵企業減免房租,并提供其它政策支持。對載體運營機構房租收入產生的對地方貢獻部分,給予獎勵政策支持,具體細則由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屬國企自行制定。
2、對孵化載體項目招引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人員,按照《關于打造營商環境高地擴大對外開放的政策意見》(宜政發〔2020〕236號)和市其它“雙招雙引”相關文件精神給予獎勵。
四、鼓勵構建孵化載體開放合作格局。
鼓勵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屬國企及各孵化載體之間緊密合作,全力扶持被孵企業落戶宜興,支持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屬國企投資共擔、成果共享。
1、各眾創空間、孵化器孵化的企業產業化落戶后,落戶地板塊或市屬國企應給予孵化載體孵化獎勵。
2、從被孵企業落戶宜興產生稅收之日起,連續五年,可由企業產業化落戶地板塊或市屬國企與孵化載體所在板塊或市屬國企分享該稅收成果。
無錫市宜興市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一、支持對象和條件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在我市注冊成立的科創孵化載體(以下簡稱“市內孵化載體”)以及在我市以外科創資源密集地區注冊成立的科創孵化載體(以下簡稱“異地孵化載體”),市內孵化載體和異地孵化載體統稱為“孵化載體”。市內孵化載體包含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和科創綜合體,異地孵化載體包含眾創空間和孵化器等載體形態,分別為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和團隊全程提供有針對性的專業化孵化服務。
1、眾創空間是為滿足創業團隊及小微企業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2、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3、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是以本市范圍內孵化器中畢業的高成長性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產業組織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創新和服務模式創新,充分滿足高成長性企業對于發展空間、技術研發、資本運作、人力資源、市場開拓、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個性化需求,幫助企業加速成長,培育區域經濟新增長點。
4、科創綜合體是指以促進產業集聚發展為導向,以科技創新為支撐,以人才匯聚為重點,通過搭建完善的創業孵化鏈條和服務體系,推動城市與產業實現同步更新、協同發展,實現創新功能、創業功能、產業功能、文化功能和社區功能有機融合的創新創業空間平臺。
二、孵化載體應聚焦我市重點規劃發展的產業領域,瞄準宜興太湖灣科技創新帶重點建設的產業,培育和布局以集成電路、新能源、生命健康、電線電纜、節能環保、無機非金屬材料、未來通信、工業互聯網、航天航空、人工智能、區塊鏈和量子技術等產業為重點的專業化孵化載體,強化服務效能,提升服務水平。
三、申請宜興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在市內設立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實際開展運營滿3個月以上。
2、具有3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300平方米場地或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辦公場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2/3。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3、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5家,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4、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1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1名專職或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應具備為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功能,設立或引進面向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創業種子資金或投資基金。
異地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具備上述在市內設立眾創空間的第1款和第4款條件,并具有1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100平方米場地,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5家,每年在宜興新注冊且形成銷售的企業數不低于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