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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實施申報細則(分類、時間、流程)
政策小編來啦!這次為大家帶來的是關于成都市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實施申報細則(分類、時間、流程),四川的朋友們是否想要了解呢?小編整理了相關細則解讀,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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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成都市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實施申報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成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流程〉的通知》精神,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規范和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失信主體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結合市場監管部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是指受到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糾正違法行為、履行完畢處罰決定、提出申請并經過審核,其行政處罰信息不再繼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信用中國(四川成都)、市場監管部門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示的活動。
修復后的行政處罰信息仍歸集、記載于市場主體名下,但不再對外公示,也不再作為失信懲戒依據。
第三條 成都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全市范圍內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作出并向社會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工作遵循“依申請”和“誰處罰、誰審核”原則。由市場主體主動提出修復申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依申請逐條審核并作出修復決定。
第二章 成都市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實施申報行政處罰信息分類
第五條 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行政許可或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為特定嚴重失信信息。
第六條 特定嚴重失信以外的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失信信息為嚴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因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
(二)因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司法機關、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裁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且情節嚴重,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構成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信息;
(五)經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認定的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七條 被處以警告行政處罰的信息為輕微失信信息。
第八條 除上述輕微、嚴重和特定嚴重失信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信息為一般失信信息。
第三章 成都市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實施申報公示時間
第九條 公示期自該行政處罰決定通過上述網站(系統)對外公示之日起開始計算。相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要求及時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第十條 特定嚴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
嚴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最短為兩年,最長為三年。
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兩年。
輕微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最短為三個月,最長為一年。
特定嚴重失信信息公示期內不予修復。輕微、一般和嚴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滿后可申請信用修復。
第四章 成都市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實施申報修復流程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可受理申請人書面申請:
(一)申請人為具體行政處罰相對人;
(二)行政處罰決定明確的責任和義務已履行完畢;
(三)滿足公示期限要求。
第十二條 作出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審核申請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承諾書》;
(二)行政相對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表》。
申請材料格式文書由申請人按照成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流程》指引,通過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站獲取。
第十三條 符合第十一條申請條件且材料齊全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表》(材料四)上出具同意修復意見和蓋章,并以適當形式返還申請人。
第十四條 申請人按照《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流程》,通過線上方式修復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站上的行政處罰信息。
屬于嚴重失信信息的,申請人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向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站提交信用修復培訓證明、信用報告等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信息修復結果由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站經市市場監管局相關系統推送至省市場監管局,同步修復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上同一行政處罰信息。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受理。已經修復的,撤銷修復決定并補足剩余公示期限。公示期滿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同類申請。
第五章 成都市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實施申報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內部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工作。
(一)信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研究建立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制度;統一受理申請人申請,向執法部門移交申請材料和向申請人返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表》;依托成都市市場主體智慧監管平臺歸集信用修復情況并記錄于市場主體名下,對信用修復數據開展統計分析等運用。
(二)案件承辦部門將行政處罰信息類型認定工作統一納入辦案流程,案卷材料應體現認定結果;審核申請材料、出具《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表》意見并蓋章。
(三)法規和業務部門必要時配合案件承辦部門做好行政處罰信息類型認定工作。
(四)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時將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結果共享至成都市市場主體智慧監管平臺等系統,包括以下相關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處罰決定日期、處罰依據、違法事實、處罰內容、行政處罰信息類型、經辦人姓名、手機號碼、申請材料等。
(五)辦公室牽頭在門戶網站設置行政處罰信息欄目,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更新信息。
(六)科信處負責做好行政處罰信息類型認定和出具意見等工作流程信息化保障工作;負責將行政處罰信息修復結果推送至省市場監管局。
第六章 成都市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實施申報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實施辦法(暫行)》文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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