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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申請條件要求和認定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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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科研院所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申請要求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科研院所,是指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門、直屬機構舉辦,由省、市(州)機構編制部門批復成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事業單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第二條 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應向主管部門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后,提交科技廳進行核定,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市(州)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暫無法提供機構編制部門文件的,可提供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單位章程(復印件);
(四)科研院所單位免稅資格核定信息表(附件1);
(五)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近兩年實施科研、技術服務等項目的清單和合同任務書復印件、技術合同登記證書復印件、收入來源、國民經濟統計所屬行業等)。
已納入科技部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科技統計調查名錄的單位可不提供上述材料。
第二章 轉制科研院所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申請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轉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省政府或部門、直屬機構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轉制科研院所應向主管部門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后,提交科技廳進行核定,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部門關于科研院所轉制為企業的文件(復印件);
(二)企業或所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單位申請文件。
已納入科技部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調查名錄的單位可不提供上述材料。
第三章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申請要求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是指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工作的機構。
第六條 享受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應符合《財政部等十一部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所要求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條件,即:
(一)符合科技部《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21〕313號)規定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附件2);
(二)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要求,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
(四)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職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七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向科技廳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二)單位章程;
(三)社會研發機構進口科技創新用品免稅資格申請表(附件3);
(四)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審計報告(可提供單位在民政部門登記或年檢時的審計報告);
(五)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工作的證明材料(近兩年實施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等項目清單和合同任務書復印件、技術合同登記證書復印件、收入來源、國民經濟統計所屬行業等);
(六)人員名單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繳納情況或勞動合同、學歷或技術職稱等材料;
(七)單位年度報告(包括單位資產、收入、人員、科技活動基礎條件、知識產權、業務活動開展等情況);
(八)承諾書(內容主要為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報情況,自愿承擔相關法律后果等)。
第四章 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申請要求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是指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門、直屬機構舉辦,由省、市(州)機構編制部門批復成立,主要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工作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九條 享受政策的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應符合《財政部等十一部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所要求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條件,即符合科技部《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21〕313號)規定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附件2)。
第十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向科技廳提交免稅資格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市(州)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單位章程;
(四)社會研發機構進口科技創新用品免稅資格申請表(附件3);
(五)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工作的證明材料(近兩年實施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等項目清單和合同任務書復印件、技術合同登記證書復印件、收入來源、國民經濟統計所屬行業等);
(六)人員名單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繳納情況或勞動合同、學歷或技術職稱等材料;
(七)單位年度報告(包括單位資產、收入、人員、科技活動基礎條件、知識產權、業務活動開展等情況);
(八)承諾書(內容主要為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報情況,自愿承擔相關法律后果)。
第五章 四川省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核定程序
第十一條 科技廳會同財政廳、民政廳、成都海關和四川省稅務局采取集中核定和依申請核定等方式分類進行核定。符合免稅資格的機構名單由科技廳函告成都海關,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時間,同時抄送財政廳、民政廳、四川省稅務局,并報送科技部。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一并函告其依托單位;單位、機構具有有效期限的,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
第十三條 符合免稅資格的單位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科技廳。科技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會同有關部門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函告成都海關(核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同時抄送財政廳、民政廳、四川省稅務局,并報送科技部。
第六章 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社會研發機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內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
(三)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
(四)具有結構相對合理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
(五)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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