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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條件流程和資金管理辦法
本文小編將為大家介紹成都市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條件流程和資金管理等內容,詳情如下,有需要的企業單位可以咨詢小編為你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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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成人發〔2021〕25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成都市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是為創新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方式,發揮財政科技資金放大作用,拓寬輕資產科技企業融資渠道,構建科技企業債權融資補償機制,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推廣“科創貸”產品而安排的政府性資金。
“科創貸”是針對科技企業輕資產、無抵押物、無擔保等特點,運用風險補償資金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開發的科技金融信用貸款產品。鼓勵金融機構圍繞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開發精細化、精準化、便利化的新產品。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為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專項資金。
根據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情況、年度目標任務及當年科技經費預算情況,可適時補充風險補償資金。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用途:一是用于引導銀行(含科技小貸,下同)、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有條件的區(市)縣等合作,撬動和放大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和信用貸款規模;二是用于補償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科技企業提供“科創貸”后發生的貸款損失。
第五條 成都市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在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規模。企業的營業收入、從業人員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三)企業類型。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入庫企業。
入選各級科技人才計劃的人才和各類科技人員創辦領辦的企業。
承擔國家、省、市、區(市)縣等各級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
第二章 成都市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部門,會同成都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管理,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風險補償資金的具體運作機構。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科技局
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牽頭制訂相關制度性文件。
審定風險補償資金的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工作成效對合作銀行進行動態調整。
審定對合作銀行不良貸款損失的補償方案。
根據風險補償資金運作需求,編制資金年度預算。
組織開展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的績效評估。
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二)市財政局
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經費預算的審批、安排和下達。
指導市科技局對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評估,視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三)中心
制定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操作規程。
選擇合作金融機構,報市科技局審批,并與金融機構簽署合作協議。
開設專用賬戶對風險補償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協助銀行開展“科創貸”貸前、貸中、貸后管理。
會同合作銀行加強“科創貸”的實施推廣并對其推廣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受理合作銀行提出的貸款損失補償申請,報市科技局審批,審批通過后辦理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并在合作銀行獲得貸款損失補償后持續督促其開展對相應貸款的清收。
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送風險補償資金運營情況,合作銀行貸款開展情況。
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成都市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方式
第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運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銀政”模式。一是中心直接與銀行合作,雙方協議約定合作的風險補償資金金額,合作銀行按不低于風險補償資金15倍的比例安排貸款資金,用于向科技企業提供貸款;二是中心聯合區(市)縣與銀行合作,中心與區(市)縣共同出資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銀行按不低于風險補償資金總規模15倍的比例安排貸款資金,用于向科技企業提供貸款。
(二)“銀政擔”模式。一是中心聯合擔保機構和銀行合作,中心與擔保機構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銀行按不低于風險補償資金總規模15倍的比例安排貸款資金,用于向科技企業提供貸款;二是中心聯合區(市)縣、擔保機構和銀行合作,中心與區(市)縣共同出資風險補償資金,擔保機構根據中心與區(市)縣共同出資的風險補償資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銀行按不低于風險補償資金總規模15倍的比例安排貸款資金,用于向科技企業提供貸款。
(三)“銀政保”模式。中心聯合保險公司和銀行合作,中心、銀行與保險機構三方協議約定合作的風險補償資金金額,合作銀行按不低于風險補償資金15倍的比例安排貸款資金,用于向科技企業提供貸款,保險公司為科技企業提供保證保險。
按照科技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原則,鼓勵不斷探索符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運作方式。
第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區(市)縣參與“科創貸”產品的合作推廣,對參與合作的區(市)縣區域內的科技企業,在貸款貼息、擔保費補貼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第九條 擬參與合作的單位須向中心提交申請,銀行提供的申請材料還須包括關于不良貸款率及風險控制水平等相關內容,由中心將擬參與合作的單位及合作協議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批準后實施。合作銀行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成都地區設有分行及以上級別機構,并具備服務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相關經驗和資源配備;
(二)有較低的不良貸款率及良好的風險控制水平。
對具備以下條件的銀行,中心應優先選擇合作:
(一)在成都地區設有服務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科技支行或專門機構;
(二)對成都地區科技信貸實施單獨的資金計劃政策、風險容忍政策、免責考核政策、專項撥備政策、風險定價政策,有專門服務于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信用貸款產品;
(三)對成都地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信貸優化業務流程,具有科技信貸專門產品和創新機制。
支持互聯網銀行等新型銀行機構參與“科創貸”合作。
第十條 企業申請“科創貸”,須向中心提交申請表,經中心審核備案后轉交合作的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對轉交的擬貸款項目企業進行最終審核,并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和貸款額度。同一企業“科創貸”貸款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科創貸”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鼓勵合作金融機構對“科創貸”實施無還本續貸。
第四章 成都市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風險補償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的程序。對發生的最終貸款損失進行補償時,貸款銀行需向中心提出申請,經中心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批準后實施。相關資料包括:
(一)貸款銀行申請貸款損失補償的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中心對貸款損失補償的審核意見報告。
(三)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及其他可以確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補充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最終損失的認定。貸款最終損失僅包括未歸還的貸款本金及未繳清合同期限內的利息,不包括貸款罰息等其他費用。貸款最終損失認定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通過人民法院執行程序,被執行人無力歸還欠款導致人民法院做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時仍未收回的款項。
(二)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序,自執行立案之日起滿3年仍未執行終結的款項。
(三)進入司法程序后,借款人依法被宣告破產并完成破產清算程序,經各方進行相應追償后仍未收回的款項。
(四)其他經各方書面確認的損失。
第十四條 貸款損失補償的標準。貸款最終損失按風險共擔的原則,由風險補償資金、擔保機構、銀行、保險按雙方或多方協議確定的比例分擔,實行賬銷案存。風險補償資金分擔的補償額度以協議約定的合作金額為限并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銀政”模式。風險補償資金分擔的貸款損失補償比例不超過50%。
(二)“銀政擔”模式。中心聯合擔保機構和銀行合作的,風險補償資金分擔的貸款損失補償比例不超過40%;中心聯合區(市)縣、擔保機構和銀行合作的,中心與區(縣)政府合計補償比例不超過40%。
(三)“銀政保”模式。中心聯合保險公司和銀行合作的,風險補償資金分擔的貸款損失補償比例不超過40%。
對合作銀行因同一企業“科創貸”發生的貸款最終損失,風險補償資金分擔的貸款損失不得超過中心與銀行合作的風險補償資金的50%。
對因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的貸款及不符合協議約定發放的貸款所發生的貸款損失,不屬于風險補償資金分擔補償范圍。
第十五條 貸款損失補償資金的撥付。對市科技局審批通過的貸款損失補償,由中心將風險補償資金由專戶撥付給相關銀行。
第十六條 貸款損失補償后的清收。銀行就貸款最終損失獲得風險補償資金補償后,銀行仍應加大對貸款企業相應貸款的追償力度,實施持續跟蹤檢查,經銀行追索回的資金,應按第十四條所述比例補回風險補償資金賬戶。
第五章 對合作銀行的評價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的職責如下:
(一)根據科技人才、知識產權、科技成果、企業數據等科技要素創新開發契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的科技金融產品;
(二)積極推廣“科創貸”,建立“科創貸”的專門申請通道,簡化審貸、放貸流程;
(三)配合中心實施“科創貸”的日常管理,定時報送“科創貸”相關數據資料,并對相關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四)按規定提出風險補償資金申請,積極、盡責開展不良貸款的追償以及已補償項目的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 中心按與合作銀行簽訂的協議,每年組織對合作銀行“科創貸”業務開展情況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新增放款規模、風險控制水平、貸款產品創新情況等,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對評估結果優秀的可調增合作規模,評為不及格的調減合作規模或終止合作。
第十九條 對貸款最終損失補償金額超過風險補償資金80%的銀行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銀行,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暫停或終止與其合作。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費用按照當年“科創貸”放款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撥付給風險補償資金的運作機構,所需資金在部門預算中安排。
(一)“科創貸”當年放款額未達到50億元時,管理費按照放款額的萬分之六計算;
(二)“科創貸”當年放款額超過50億元(含)時,管理費由基礎管理費與浮動管理費之和構成,其中基礎管理費為50億元的萬分之九,浮動管理費為超過50億元部分放款額的萬分之五。
(三)當“科創貸”當年貸款最終損失補償金額占風險補償資金的比例超過3%時,每超過0.3個百分點,扣減50萬元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局每年組織對風險補償資金的規范運作、政策宣導、監督管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滿意度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將監督管理情況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視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中心是風險補償資金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每年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績效評價,重點評價計劃目標完成、管理、產出、效果、影響等績效指標;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情況,若出現重大風險或問題可收回財政資金、更換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銀行應如實申報本辦法支持下的貸款,不得將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未到期的正常貸款或明知出現風險因素的貸款通過轉貸、續貸或其他方式轉為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貸款。
第二十四條 發生了補償或者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相關項目貸款的企業,以及該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并且三年內禁止申報市級科技項目。
第二十五條 對參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及運作的單位和個人,實施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市級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成科字〔2014〕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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