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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申報條件要求和申報流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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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成都市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試點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成都市新能源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2)》(成經信函〔2020〕49號)落地落實,構建我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體系,做好試點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產業健康持續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的遴選、公告以及試點的運營與安全管理等。
第三條 成都市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試點工作按照“政府推動、部門聯合、自愿申報、有序實施”的模式推進。成都市經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試點聯合會商協調機制,市級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2)》所劃定的職能職責做好成都市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的征集和考核工作。
第四條 對回收網絡健全、渠道暢通、技術成熟、安全設施完備、信息化程度高、綠色環保的具有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具有重要示范和帶動作用的,擇優遴選為成都市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以下簡稱“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
第五條 成都市通過政策扶持,引導企業加大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的投入,促進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的建設和發展。鼓勵電池回收利用企業加強產學研聯合科技創新,推動動力蓄電池科學技術的應用示范。
第二章 成都市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申報條件及操作要求
第六條 申報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應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所要求的相應資質。
第七條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應具備一定工藝技術能力和設備設施,應滿足《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19)標準要求。
第八條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應滿足以下溯源管理要求:
(一)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標準與“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連接。
(二)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系統,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標準與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溯源信息平臺連接。
(三)應建立電子信息檔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19)記錄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登記、固體廢物信息,做好物料進/出及生產臺賬記錄,保留記錄三年備查。
第九條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生產線需按以下要求規范作業:
(一)拆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應接受汽車生產企業的技術指導,根據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冊制定拆解作業程序或作業指導書,配備相應安全技術人員。應將從報廢新能源汽車上拆卸下來的動力蓄電池包(組)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處理,不應自行拆解。
(二)廠內轉移報廢新能源汽車和動力蓄電池應進行固定,防止碰撞、跌落。
(三)對報廢新能源汽車,應檢查動力蓄電池和驅動電機等部件的密封和破損情況。對于出現動力蓄電池破損、電極頭和線束裸露等存在漏電風險的,應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絕緣處理。
(四)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新能源汽車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報廢新能源汽車整車、拼裝車。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現場或者視頻監督下解體(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報廢新能源汽車監督解體工作)。
(五)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要求,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廢新能源汽車、固體廢物、動力蓄電池需按《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19)要求進行規范拆卸、預處理及貯存。此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存、運輸、轉移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加強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裝置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六)技術人員要求
企業技術人員應經過崗前培訓,其專業技能應能滿足規范拆解、環保作業、安全操作等相應要求,并配備專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環保管理人員,國家有持證上崗規定的,應持證上崗。
具有新能源汽車拆解業務的企業應具有動力蓄電池貯存管理人員及2人以上持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動力蓄電池貯存管理人員應具有動力蓄電池防火、防泄漏、防短路等相關專業知識。拆解人員應在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冊的指導下進行拆解。
新能源汽車拆解作業人員在帶電作業過程中應進行安全防護,穿戴好絕緣工作服等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使用的作業工具應是絕緣的或經絕緣處理的。作業時,應有專職監督人員實時監護。
第十條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拆解的報廢新能源汽車“五大總成”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冶煉或者破碎企業。
第十一條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拆解的報廢新能源汽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第十二條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拆解的尾氣后處理裝置、危險廢物應當如實記錄,并交由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拆解處置,不得向其他企業出售和轉賣。
第十三條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拆卸的動力蓄電池應當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拼裝機動車。
第三章 成都市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安全與環保
第十五條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除必須滿足《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2007)、《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19)的要求外,還應在運行維護管理過程中落實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與環保要求:
(一)成立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設施設備巡查檢修制度、危險作業和特種作業管理制度、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處理制度等。
(三)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四)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未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及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使用勞務人員等第三方派遣的,應納入與本單位作業人員的統一管理和教育培訓。
(五)實施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評估,并采取相應技術、管理等風險管控措施,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六)開展日常巡查檢維護。組建專業運行維護團隊,對企業的設備設施、拆解現場開展日常巡查。配備取得相應資質的電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對拆解現場設施開展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生產。
(七)制定企業應急預案。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八)各場所安全條件應經論證合格,且應按照相應標準配備安全和消防設施。
(九)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拆卸、貯存和運輸應符合環保相關規定。
(十)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須通過項目環評、安評等。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涉及三廢排放,須辦理排污許可證,并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成都市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申報程序與管理
第十六條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的征集、遴選,堅持自愿申報、公平公正、好中選優的原則。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的征集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在企業提出申請的基礎上,經當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遴選結果按照相應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的征集和遴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企業向住所地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提交《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生產線企業申請表》和相關佐證材料復印件。
(二)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文件和被推薦企業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經信局。
(三)市經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職責共同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專家評審和必要的現場核查。依據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根據專家組的評估審查意見,綜合考慮審核結果和考察情況等,對符合條件的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進行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正式公告。
第十八條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的扶持和管理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對已進入公告名單的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2)》的規定,可獲得相關政策扶持。
(二)對已進入公告名單的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達標的給予警告,第二年仍不達標則將其從“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公告名單中撤銷,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三)示范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將其從“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公告名單中撤銷,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1、自行要求從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公告名單中撤銷;
2、企業依法終止;
3、報送相關材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
4、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將企業從“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示范企業”公告名單中
5、撤銷應提前通過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告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試行期間,若國家、省級相關部門出臺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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