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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制造業創新平臺認定申報條件、立項要求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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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龍泉驛區第十二次黨代會關于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部署以及《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2022年制造業創新能力提升工作方案》,加快推進制造業創新平臺全覆蓋攻堅行動,為成渝制造業高地建設激發創新內生動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平臺,是指圍繞科技創新發展提升科技型企業創新能力,能夠推動產業技術創新研發、促進產業鏈創新鏈深度融合,依托制造業企業組建的功能性平臺。主要包括: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其他創新平臺。
第三條 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是創新平臺建設的主要管理部門。區發改局主要負責區級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辦法解釋、建設指導、認定組建、調整撤銷、驗收評估等工作。區經信局主要負責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辦法解釋、建設指導、認定組建、調整撤銷、驗收評估等工作。區新經濟和科技局主要負責區級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其他創新平臺的辦法解釋、建設指導、認定組建、調整撤銷、驗收評估等工作。區新經濟和科技局作為創新平臺主要牽頭聯系部門,負責區級創新平臺的政策落實等工作,必要時組織區發改局、區經信局等相關部門共同開展工作。
第四條 申報主體為:
(一)在我區注冊登記且稅收解繳關系在我區的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
(二)未建立市級及以上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
創新平臺是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主體,負責平臺建設運行、安全環保和日常管理等,主要職責和任務是:根據社會發展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領域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問題,持續不斷地開展科技創新研發投入;促進技術工藝和技術裝備不斷升級,促進產品不斷迭代優化,持續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產品,更好引領相關領域科技進步和產業轉型發展。
第五條 各平臺支持經費由主管部門分別管理,納入當年預算安排。
第二章 區級創新平臺認定條件
第六條 區級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認定條件
(一)申報單位綜合實力應在申報領域內處于區內領先地位,原則上承擔過區級及以上科研任務。
(二)申報單位應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和產學研用長效合作機制。
(三)申報單位現有研發場所應不少于1200平方米,研發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擁有所屬產業領域自主知識產權(包括主持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行業規范制定,擁有有效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動植物新品種、國家新藥證書等)不少于5項,與相關領域國家級創新平臺建設(依托)單位簽訂有效產學研用合作協議不少于2個。
(四)申報單位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近三年以來未受到稅務、海關等部門行政處罰,未納入失信懲戒名單。
(五)統一命名為:成都經開區XX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
第七條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一)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或專門的研發機構)并正常運行1年以上。
(二)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意識和市場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和運行提供良好條件。
(三)具備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穩定的研究開發投入。
(四)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結構合理的技術人才隊伍。
(五)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運行機制健全,規劃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4000萬元、科技活動經費支出不低于250萬元、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20人、研究與試驗發展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七)統一命名為:成都經開區XX企業技術中心。
第八條 區級產學研聯合實驗室認定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具有較好成長性的入庫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具備固定的實驗場所和儀器裝備等基礎設施條件,具有相應的科技人員隊伍;
(三)依托單位與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簽署產學研合作協議,明確有技術攻關、成果轉化、人才培養、知識產權歸屬、資金投入方式等實質合作內容,合作期限在2年(含)以上。
(四)依托單位具有一定的科技投入能力,上年度企業研發投入不低于100萬元。
(五)統一命名為:XX(企業簡稱)—XX(高校院所簡稱)區級產學研聯合實驗室。
第九條 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我區行業中綜合實力較強、有較強技術研發水平的高新技術企業或納入區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
(二)該中心為企業內部獨立的研發部門(機構)或與外單位合建,有健全的管理章程和組織結構,有專門從事技術研發和科研管理的人員;
(三)具備工藝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具備承擔綜合性工藝試驗任務的能力;
(四)研發場地不少于150平方米,上年度研發投入不低于200萬元,研發團隊總人數不少于10人;
(五)近三年承擔過區級及以上科技項目1項(含)以上;擁有所在行業領域3項(含)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動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新獸藥、國家新藥等);標準化建設水平處于同行業領先。
(六)統一命名為:成都經開區X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十條 其他創新平臺認定條件
(一)申報單位所建分中心應具有服務產業發展戰略需求、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突破關鍵技術的能力,具有完善科研條件平臺與研發體系和成果轉化體系。
(二)申報單位分中心場地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三)上年度科技活動支出不低于300萬元。
(四)專職研發人員數量不低于20人。
(五)具體命名由申報單位在行業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確定。
第三章 平臺申報、立項與管理
第十一條 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結合我區創新平臺建設需求編制項目申報指南對外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要求、申報材料等內容。
第十二條 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受理項目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或組織開展申報材料審核,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三條 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研究確定擬立項項目名單并進行社會公示,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正式立項,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創新平臺實行定期評估和動態管理,每兩年評估一次,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評估結果為不合格類的,取消區級創新平臺資格;無故不參加評估的,按照不合格處理。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資助經費的單位,一經查實,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納入誠信管理,終身不得承擔龍泉驛區各類科技項目。無故拒報、瞞報相關信息的,三年內不得承擔龍泉驛區各類科技項目,同時以上情形其依托單位(含法定代表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區級創新平臺及其他創新平臺,給予最高10萬元資金支持。區域內同類政策就高不重復,資金需用于創新平臺人員、場地、研發等相關科技創新投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實施,試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一、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是指為提高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裝備制約,強化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托企業、轉制科研機構、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設立的研究開發實體。工程研究中心是指根據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大戰略需求,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
二、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需要設立的,以統籌負責企業技術創新發展規劃、新產品新技術研發、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創新人才凝聚培養、創新網絡構建協同為主要職責,全面推進企業實施技術創新工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
三、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是指由科技型中小企業聯合國內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引導高校院所優勢創新資源為企業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提供技術支撐服務的研發平臺。
四、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指依托行業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組建,開展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推動成果熟化和工程化,并為行業發展提供綜合性技術服務的研發平臺。
五、其他創新平臺:是指依托國家級創新平臺設立的國家重點實驗室龍泉驛分中心、創新中心龍泉驛分中心、首席科學家(院士)龍泉驛區工作室、博士創新站等創新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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