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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財政科技資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試點工作方案細則申報獎補條件流程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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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構建同科技 創新相適應的科技金融體制,完善長期資本投早、投小、投 長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的精神,落實市委十四屆六次 全會關于“探索開展財政科技資金先投后股試點”的工作部 署,規范成都市“先投后股”全過程的管理,依照《成都市 開展財政科技資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轉化試點的工 作方案》,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先投后股”是指為支持科技成果 加快轉化為新質生產力,建立“財政資金先投+ 市場基金接 續” 的撥投結合支持模式。“先投” 階段由科技、財政部門 發起設立資金池,以科技項目形式投入企業,并約定后續轉 股條件;“后股” 階段由國有投資平臺牽頭設立專項接續基 金,以股權投資形式承接“先投”階段成功轉化的項目股權, 對項目進行持續扶持;待專項接續基金完成投資后,由企業 按原值返還“先投” 階段獲得的項目支持資金。
第三條“先投后股”工作總體遵循“市場機制、企業主 體、投早投新、寬容失敗”原則。
第四條“先投”階段的財政資金,從財政科技投入中安 排預算解決 ;“后股” 階段的專項接續基金 , 由國有投資平 臺牽頭發起設立。
第五條 鼓勵各區( 市)縣參照本細則設立相關扶持資 金,對優質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協同支持。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 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成 都市財政局( 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 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為“先投后股”的業務主管 部門,負責共同推進財政科技資金“先投后股”試點并協調 解決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 ( 以下簡稱中心)為“先投后股”專項資金池的受托管理機 構,主要負責“先投” 階段的項目管理;國有投資平臺(成 都產業集團等)為專項接續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設立專 項接續基金及“后股” 階段的投資及投后管理。具體職責分 工如下:
( 一 )市科技局
1. 發起設立“先投后股”資金池;
2. 牽頭制定“先投后股”項 目的管理制度;
3. 編制“先投后股”資金池資金年度預算;
4. 指導中心開展“先投后股”資金池的運作及“先投” 階段的項目管理,審批中心上報的項目核銷等重大事項;
5. 負責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6. 負責編制和發布申報指南,指導中心組織開展項 目 申 報、公示、立項等工作;
7. 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
( 二 )市財政局
1. 會同市科技局發起設立“先投后股”資金池;
2. 負責“先投”階段科技項目資金預算的審批、安排和 撥付;
3. 指導市科技局對“先投后股”資金的運作情況進行績 效管理;
4. 會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先投后股”項 目的管理制度。
( 三 )市國資委
1. 負責指導國有投資平臺開展“后股”階段的實施工作;
2. 指導國有投資平臺建立風險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督 促國有投資平臺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
3. 負責國有投資平臺接續基金業務的跟蹤監測、審計監 督和違規問責等工作;
4. 會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先投后股”項 目的管理制度。
( 四)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
1. 受托管理“先投后股”資金池,遴選有資質的銀行, 開立資金池專用賬戶,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負責“先投” 階段項 目的資金撥付、回收及上繳;
2. 負責“先投” 階段的具體運作,組織實施項目挖掘、 符合性初審、項 目評審、盡調考察、立項決策、項 目簽約、 資金撥付、跟蹤服務、分類管理、結題驗收等工作;
3. 負責制定“先投” 階段的工作規程等內部控制制度;
4. 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送“先投后股”資金池 運行情況、項目運行情況和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5. 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
( 五)成都產業集團等國有投資平臺
1. 負責牽頭設立專項接續基金;
2. 配合中心開展“先投” 階段的項目挖掘、盡調考察、 項 目簽約、轉股條件確認等工作;
3. 派員參加中心組織的專家決策;
4. 對達到轉股條件的項目通過專項接續基金實施投資, 并開展投后管理、投后賦能、股權退出等工作。
第三章 “先投后股”支持方式
第七條 支持對象
“先投后股”重點支持我市“9+9+10 ”現代化產業體系 領域,已走下實驗室、尚未走向生產線階段的下列科技成果 轉化項 目。
( 一)“科創天府·智匯蓉城”“校企雙進·找礦挖寶”等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對接項 目;
( 二)“蓉漂”等重大人才計劃入選者的成果轉化項 目;
( 三 )國家創新中心、天府實驗室等國省重大創新平臺 “沿途下蛋”成果轉化項 目;
( 四 )市級以上中試平臺孵化的項 目;
( 五)全國顛覆性技術創新大賽等重大創賽獲獎創業項 目;
( 六)建圈強鏈鏈主企業、隱形冠軍企業孵化培育的產 業鏈上下游項目或上市龍頭企業高管離職創業項 目;
( 七 )清科投中排名前 20 的國內外頂尖投資機構推薦 的創業項 目;
(八)國家省市重大科技計劃產出的科技成果轉化項 目;
( 九)QS 排名前 100 名海外院校、中 國“雙一流”高 校在蓉合作共建的新型研發機構孵化的科技成果轉化項 目;
( 十)QS 排名前 100 名海外院校、中 國“雙一流”高 校科技團隊在蓉成立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項 目。
第八條 支持條件
項 目承擔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 一)項目承擔企業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初 創型企業, 申報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1 年( 12 個月)。以項 目 核心團隊作為申報主體且申報時尚未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完 成注冊登記的,須在申報時書面承諾在財政資金撥付前完成 注冊,并提供經工商登記部門蓋章的提檔資料;
( 二)項目核心團隊在項目承擔企業中持有的股權比例 合計不低于 30% 。項目核心團隊是指項目承擔企業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或其他可對企業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的成員;
( 三)項目承擔企業實繳出資金額原則上不低于財政資 金支持總額的 30%;
( 四)項 目屬于我市“9+9+10 ”現代化產業體系領域, 且具備良好的技術先進性、產業化潛力和市場價值,技術路 線和商業計劃科學合理,相關知識產權權屬不存在爭議和糾 紛,具備為完成項目所必備的基礎條件保障;
( 五)項目核心團隊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科研經歷和技術 積累,并建立了合理的分工協作機制;
( 六)項目負責人與項 目 申報單位具有股權關系,并擔 任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承擔技術研發、科技項目應用 轉化或大企業管理的工作經歷,對相關行業和市場有專業的 認知。無違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未納入“失信聯合 懲戒對象名單”,無影響項目實施的未決訴訟。
第九條 支持標準
( 一)“先投” 階段:單個項目財政資金支持金額原則 上不超過 200 萬元(含);200 萬元(不含)以上的重大項 目 采取“ 一事一議”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支持金 額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 50%。
( 二)“后股” 階段:對達到轉股條件的項 目 ,專項接 續基金除按照約定條件承接轉化的股權,可按市場化原則對 優質項目額外追加投資。
( 三)優先支持開展“先投后股” 區( 市)縣的科技項 目,市( 區)聯動對項目進行聚焦支持。
第十條 資金撥付及使用
200 萬元(含) 以下的項 目一次性撥付 ;200 萬元( 不 含)以上的項目分批撥付,中心根據與項目承擔企業約定的 “里程碑式”考核條件,按程序撥付財政資金。資金使用按 照《成都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 負面清單”制管理辦 法》(成科字〔2023〕79 號)執行。
第十一條 支持周期
“先投后股”項目支持周期原則上不超過 15 年。其中, “先投” 階段對企業的支持周期最長不超過 5 年 ,“后股” 階段對企業的持股周期最長不超過 10 年。
第十二條 轉股條件
項目承擔企業在達到以下條件之一時滿足轉股條件:
( 一)獲得外部風險投資機構投資;
( 二)獲得專項接續基金投資;
( 三)被其他企業收購;
( 四)達到《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其他轉股條件。
第十三條 轉股數量
項目達到的轉股條件為第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的條件 的,“先投”的財政支持資金按市場同價實施轉股;
項目達到的轉股條件為第十二條第( 二)、( 三)、( 四) 項規定的條件的,則“先投”支持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確定實 施轉股數量:
( 一)支持資金的金額在 200 萬元(含)以內的項目按 照 4%的比例轉股;
( 二)支持資金的金額在 200 萬元(不含)以上的項 目, 由中心、接續基金和項目承擔企業協商確定轉股比例,最高 不超過 10%。
財政科技資金轉化為股權的數量和持股比例,須在“先 投” 階段簽訂的《項目合同書》 中進行事先約定。
第十四條 讓利機制
在專項接續基金對項目承擔企業轉股之日起 3 年內,允 許企業實控人及團隊回購專項接續基金持有的50%股權。
第四章 “先投后股”項目的管理
“先投后股”項目依據實際進展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 分類管理一:達到轉股條件的
對于實施期內達到轉股條件的項 目,應當按照《項目合 同書》約定進行轉股,由專項接續基金具體開展股權投資和 投后孵化培育,專項接續基金將轉股對應的投資款撥付給項 目承擔企業,項目承擔企業收到該資金后再返還至“先投后 股”資金池。達到轉股條件并成功轉股的,不再組織結題驗 收。
第十六條 分類管理二:項目實施期滿未達轉股條件的對于實施期內未達轉股條件的項 目,由中心委托第三方 專業機構對資金使用合規性開展結題驗收,通過驗收的項 目 由中心報市科技局審批同意后,準予結題并進行項目核銷, 項目專賬若有結余資金的應返還至“先投后股”資金池;未
通過驗收的項 目,中心根據專家驗收意見啟動后續處置程序, 處置完成后,由中心報市科技局審批同意后進行項目核銷, 若有結余資金的應返還至“先投后股”資金池。
第十七條 分類管理三: 因不可抗拒因素需撤銷的
出現以下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企業 應主動向中心申請終止項 目,由中心報市科技局審批同意后, 準予撤銷并進行項目核銷:
( 一)因發生諸如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流行病等 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 二)因關鍵人員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長居定 居、工作調動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且無替代人選 或替代人選不滿足本細則規定的;
( 三)項目承擔企業發生解散、清算、破產等重大經營 變故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 四)其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情形。
對于撤銷的項 目,項目專賬結余資金應返還至“先投后 股”資金池。
第十八條 分類管理四: 因主觀惡意等需強制終止的項目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中心啟動項目終止程序。項 目 承擔企業全額退回“先投后股”財政支持資金的,可不啟動 司法程序,中心報市科技局審批同意后,終止項目實施;項 目承擔企業不愿退回“先投后股”財政支持資金的,由中心 啟動司法程序追究所涉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責任 ,追回 “先投后股”財政支持資金,并報市科技局審批同意后,終止項目實施,市科技局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暫行 規定》對項目承擔企業和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置:
( 一)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企業 3 個月以上,企業未開 展《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實質性業務的;
( 二)項目承擔企業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剽 竊他人科技成果,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敗訴的;
( 三)項 目承擔企業達到《項目合同書》約定的轉股條 件,拒絕進行轉股的;
( 四)項目相關知識產權發生糾紛或侵權,被人民法院 終審判決敗訴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 五)項目承擔企業或企業負責人通過惡意抽逃資金、 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 六)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導致項目無法繼續 實施的情形。
對于前款涉及的項 目,中心啟動相應處置程序后滿足以 下情形之一的,可進行項目核銷:
( 一)通過人民法院執行程序,項目承擔企業無力歸還 “先投后股”項目資金,人民法院做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 二)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序, 自執行立案之日起滿 3 年,仍未收回“先投后股”項目資金的;
( 三)進入司法程序后,項 目承擔企業依法被人民法院 宣告破產并完成破產清算程序的;
第十九條 項 目變更
項 目實施期間,《項目合同書》 內容原則上不做調整。
如因實際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對項目實施產生一定影響, 確需變更《項目合同書》 內容的,項 目承擔企業應當及時向 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各方同意后可繼續組織實施。
第五章 “先投后股”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條 工作流程
“先投后股”工作流程主要分為項目挖掘、項 目遴選、 轉股前管理、股權轉化、轉股后管理等,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 一)項 目挖掘
1. 設立專項資金池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設立成都市“先投后股”項目資 金池,納入市科技局年度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2. 建立項目儲備庫
中心負責建立成都市“先投后股”項目儲備庫,重點聚 焦“大院所、大平臺、大賽事、大企業、大機構、大項 目”, 與國內外高校院所、新研機構、中試平臺、實驗室、投資機 構、鏈主企業等建立多元化項目挖掘渠道,依托“科創天府·智 匯蓉城”“校企雙進·找礦挖寶”等科技成果對接活動,持續 挖掘和儲備優質科技創業團隊和科技成果轉化項 目。
( 二)項 目遴選
3. 常年項 目 申報
“先投后股”項 目 申報采取常年申報的方式,由市科技 局負責發布申報指南,指導中心開展項 目 申報,滿足本細則
及申報指南要求的項 目 申報單位在政策有效期內可常年申 報。
4. 符合性初審
中心根據本細則及申報指南的規定和要求,對項 目 申報 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政策相符性等進行初審。
5. 專業機構評價
中心委托專業機構對通過符合性初審的項目進行評價, 通過項目路演、專家評審等方式,主要圍繞申報項 目的技術、 團隊、市場潛力等維度進行評估論證。專業機構出具論證意 見后,中心根據論證意見確立盡調考察項目名單。
6. 聯合盡調考察
由中心牽頭、專項接續基金配合開展盡職調查并形成盡 調報告。盡職調查重點關注企業:
( 1 )項 目團隊背景、配置合理性;
(2 )項 目技術先進性;
(3)項目所在行業市場需求強烈程度;
(4 )項目是否符合成都市產業支持導向。
7. 項目立項決策
中心牽頭成立立項專家委員會,包括技術專家、行業專 家、投資專家等,對通過盡調的項目進行投資表決。200 萬 元(含) 以下的擬支持項 目的專家委員會成員不少于 5 人, 五分之四以上的專家同意即表決通過;200 萬元以上 500 萬 元( 含)以下的擬支持項 目的專家委員會成員不少于 7 人, 七分之五以上的專家同意即表決通過。中心對立項專家委員
會表決通過的項目組織開展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納入立項 支持,立項后將支持項目清單書面報告市科技局。
( 三 )轉股前管理
8. 項 目三方簽約
中心、專項接續基金和項目承擔企業簽訂《項目合同書》, 內容包括各方權利義務、項 目 內容、實施周期、資助金額、 轉股條件、轉股比例、違約責任等。
9. 資金撥付
項 目完成簽約后,中心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將支 持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企業。
10. 跟蹤服務
中心按照本細則、《項目合同書》相關要求對項目進行 監督和管理,并根據“里程碑式”考核指標,對項目開展動 態跟蹤服務,對于達到考核指標的項目撥付后續資金、持續 賦能。
11. 分類管理
中心根據項 目的實施進展,按照本細則第四章的要求對 項目實施分類管理和處置。
( 四)股權轉化
12. 股權轉化
在項目達到轉股條件后,由專項接續基金按照《項目合 同書》約定開展股權轉化,專項接續基金將轉股對應的投資 款撥付給項目承擔企業,項目承擔企業收到該資金后再全額 返還“先投” 階段獲得的項目支持資金。
( 五 )轉股后管理
13. 投后管理及退出
由專項接續基金依法依規開展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并 依托國有投資平臺為被投企業給予長期的支持賦能。
第五章 盡職免責與容虧機制
第二十一條 盡職免責機制
“先投后股”項目工作應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全面落 實“ 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對于按程序研究確定的立項項 目,不得以項目損益作為業務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國 有投資平臺和相關人員的考核依據或責任認定依據。
第二十二條 盡職免責情形
在“先投后股”項目實施過程中,對于涉及責任問題的 情形,若符合以下規定的,可對相關主體和人員予以免責, 且對相關主體和人員不作負向評價:
( 一)未違反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和國資監管制度的禁 止性規定;
( 二)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和國資監管制度沒有明令禁 止或雖沒有明確規定但符合中央、省級和市級決策部署精神;
( 三)未違反成都市產業發展規劃;
( 四)符合“先投后股”項目資金扶持方向和要求;
( 五)立項決策等相關程序符合本細則規定;
( 六)未謀取個人私利;
( 七)對于探索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主動采 取措施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前款所稱的不作負向評價,具體包括:
( 一)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負向評 價或者經認定后不納入考核范圍;
( 二)提拔任用、交流輪崗、職級職稱晉升等不受影響;
( 三)評優評先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基金容虧和風險控制
專項接續基金遵循基金投資運作規律,容忍正常投資風 險,不以單個項目或單一年度盈虧作為考核依據,專項接續 基金直投單項目最高允許出現 100%虧損。 同時 ,專項接續 基金將遵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 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加強風險管理,切實防范基 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專項接續基金整體投資損失 容忍率 80%(含)以內的,對相關人員不予追責,在投資損 失容忍率以上的,啟動盡職免責工作程序。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
項 目承擔企業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先投” 階段 ,每 季度向中心提交項目運行情況報告、財務報表,在年度結束 后向中心提交項目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審計報告等。“后股” 階段按專項接續基金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規范資金運行
項 目承擔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本細則規 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保證“先投后股”項 目 資金安全。資金的使用及項 目的運行情況應接受市科技、財 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審計。
第二十六條 道德風險約束
受托管理機構所有工作人員應以維護資金安全為首要 職責,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工作人員出現與履職存 在直接利益沖突的情形,必須主動申報并回避相關決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績效管理指標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先投后股”項目資金按年度 進行績效管理,重點關注受托管理機構的運營合規性、年度 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主要包括在蓉新成立的企業主體數 量、引進的各類人才、轉化的技術成果,弱化財務指標考核, 將產生的收入、稅收等產出指標作為加分項。可根據績效管 理結果動態調整項目預算安排。
第二十八條 資金池管理費
“先投后股”資金池的管理費由基礎管理費用和浮動管 理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管理費中本年度按新增“先投后 股”立項金額的3%提取、以前年度按“先投后股”立項余 額的2%提取( 項 目 已轉股、結題驗收、撤銷、終止的不納
入下一年管理費計算范圍);浮動管理費根據年度考核結果 計算,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90 分以上)提取當年“先投 后股”立項金額 0.5%作為獎勵性管理費,年度考核結果為不 合格的(60 分以下)扣減當年“先投后股”立項金額 0.5% 的管理費。管理費由市科技局撥付給“先投后股”資金池的 受托管理機構,所需資金在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專項資金中安 排。
第二十九條 細則解釋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負責解釋,在 “先投后股”工作推行過程中,如遇本細則未明確規定的事 項,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研究解決。
第三十條 細則有效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市科技局、市財政 局、市國資委可根據試行情況和效果,適時對本細則進行修 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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