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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經營收入150萬以上!安徽省農民合作社示范社政策紅利,附優先申報條件
安徽省的農民合作社和聯合社注意了!省級最高榮譽——“省示范社”新一輪評定工作即將開始。成功入選不僅是實力的象征,更是獲取政策傾斜、提升品牌公信力的重要途徑。本文為您全方位梳理2024年省示范社的申報條件、評定流程、監測辦法及優先推薦政策,助您精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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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民合作社省示范社申報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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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和《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進一步規范我省農民合作社省示范社(以下簡稱“省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促進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示范社是指達到規定標準,經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評定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省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擇優綜合認定和競爭淘汰機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社會組織和專家的作用。
第四條 省示范社評定工作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織實施,每兩年一次,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省示范社的申報推薦工作。采取名額分配、差額推薦、實地核查、專家評審、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
第五條 根據全省農民合作社示范創建階段性任務和年度計劃目標,結合各市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發展情況,確定各市省示范社分配名額。同時,對貧困縣、革命老區縣、沿淮行蓄洪區重點貧困縣以及皖北地區適當傾斜。
第二章 標準和申報
第六條 申報省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要求是市級示范社(省直管縣(市)可以為縣級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設立,正常運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備,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有獨立的銀行賬號。
3.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根據實際制訂本社章程。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
2.有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嚴格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大會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全體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大會決議通過。
(三)財務管理規范
1.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農民合作社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代理記賬、核算。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盈余返還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財政直接補助或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
(四)經濟實力較強
1.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150萬元以上。
2.農民合作社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150萬元以上。
3.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15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250萬元以上。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農民成員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須吸納5個以上貧困戶成員。
2.入社成員數量高于全省同行業農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則上不少于50人(特色農林種養業合作社的成員數量可適當放寬)。農機、用水服務合作社成員數量不少于30人。聯合社的成員社數量達到5個以上。
3.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統一銷售率、新品種和新技術推廣應用率均達到80%以上。
(六)產品(服務)質量優
1.實行標準化生產(服務),有生產(服務)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并留存農產品生產(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
2.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等規定,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要求。
3.鼓勵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勵自行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鼓勵自主注冊商標、參與農產品品牌認證、使用地理標志標識。
(七)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示范帶動作用明顯。
2.沒有因生產(質量)安全、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受到行政處罰,沒有受到行業通報批評等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動。無違法經營,無涉黑涉惡。
3.按時報送年度信息報告并進行公示,沒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錄入農業農村部“新農直報系統”并按要求及時更新。
4.沒有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
第七條 全程社會化服務型合作社、帶動貧困農戶多的合作社、發展農產品電商和休閑農業成效顯著的合作社,參加長三角綠色農產品生產加工供應基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的合作社,民族地區的合作社等可優先推薦申報。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對返鄉農民工、大中專學生、退役軍人、農村產業帶頭人,以及新型職業農民、婦女、殘疾人等領辦的農民合作社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申報省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對照示范標準,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相關材料。具體申報程序:
(一)農民合作社按照省農業農村廳年度部署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考察,涉及其他相關行業的,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共同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征求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銀行保險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意見,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推薦上報市農業農村部門(省直管縣(市)直接推薦報省農業農村廳);
(三)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對照有關規定和條件進行復核無誤后,向省農業農村廳推薦申報。
第三章 評 定
第九條 評定程序
(一)根據各市、省直管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推薦意見,省農業農村廳對省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二)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各市農業農村局進行交叉互查、實地抽查,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核查。
(三)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織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及高校、科研機構進行專家評審。
(四)專家評審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廳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在省農業農村廳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由相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報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批準、公布名單。
第四章 監 測
第十一條 建立省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對省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程序:
(一)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運行監測評價工作。
(二)省示范社在監測年份,按照省農業農村廳工作部署通知要求,將本社發展情況報所在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
(三)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對所轄區域省示范社所報情況進行核查,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上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
(四)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對核查結果進行復核,形成監測意見,報省農業農村廳。
省直管縣(市)農業農村部門直報省農業農村廳。
(五)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織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及高校、科研機構對各市監測結果進行專家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意見報省農業農村廳廳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在省農業農村廳官網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由相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經公示無異議的,以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文件公布監測合格的省示范社名單。對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示范社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省示范社申報、評定及監測工作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省示范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五條 各市和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省示范社是合作社領域的“省級認證”,含金量高,權威性強。2024年度的申報窗口已經打開,請各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立即行動,對照標準進行自評,并盡快準備申報材料,聯系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申請,切勿錯過這一提升品牌價值、加速自身發展的重大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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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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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省示范社是指達到規定標準,經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評定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省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擇優綜合認定和競爭淘汰機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社會組織和專家的作用。
第四條 省示范社評定工作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織實施,每兩年一次,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省示范社的申報推薦工作。采取名額分配、差額推薦、實地核查、專家評審、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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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標準和申報
第六條 申報省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要求是市級示范社(省直管縣(市)可以為縣級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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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
2.有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嚴格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大會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全體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大會決議通過。
(三)財務管理規范
1.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農民合作社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代理記賬、核算。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盈余返還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財政直接補助或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
(四)經濟實力較強
1.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150萬元以上。
2.農民合作社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150萬元以上。
3.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15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250萬元以上。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農民成員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須吸納5個以上貧困戶成員。
2.入社成員數量高于全省同行業農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則上不少于50人(特色農林種養業合作社的成員數量可適當放寬)。農機、用水服務合作社成員數量不少于30人。聯合社的成員社數量達到5個以上。
3.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統一銷售率、新品種和新技術推廣應用率均達到80%以上。
(六)產品(服務)質量優
1.實行標準化生產(服務),有生產(服務)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并留存農產品生產(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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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報省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對照示范標準,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相關材料。具體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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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考察,涉及其他相關行業的,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共同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征求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銀行保險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意見,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推薦上報市農業農村部門(省直管縣(市)直接推薦報省農業農村廳);
(三)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對照有關規定和條件進行復核無誤后,向省農業農村廳推薦申報。
第三章 評 定
第九條 評定程序
(一)根據各市、省直管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推薦意見,省農業農村廳對省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二)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各市農業農村局進行交叉互查、實地抽查,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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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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