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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市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申請條件要求和補貼補助、周期細則暫行征求稿
安徽省各市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實施細則(暫行)征求稿申請條件要求和補貼補助、周期等內容,詳情如下,培育中心經省局批準立項后,省局將協調省財政廳撥付給每個中心60萬元專項資金。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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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的部署要求,深入實施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工程,依據《安徽省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工程實施方案》和《安徽省省級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安徽省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工作分為“安徽省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項目”(以下簡稱“培育項目”)和“安徽省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中心”(以下簡稱“培育中心”),是經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批準,圍繞構建全產業鏈知識產權創造生態,整合產學研和上下游創新要素,服務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的功能性載體。
第三條培育項目和培育中心申報,遵循“企業自主、擇優認定、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重點支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現代產業發展壯大、未來產業布局建設中的高質量專利創造。
第四條省局負責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工作的規劃布局和統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培育項目和培育中心申報評定工作,協調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
(二)批準培育項目和培育中心實施、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
(三)組織開展宣傳、培訓活動,評比典型案例,推廣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工作經驗;
(四)指導和監督培育項目和培育中心實施與建設,組織開展指導、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推進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工作實施、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培育項目和培育中心的申報、資質審核、推薦等工作;
(二)負責培育項目和培育中心實施與建設過程中的業務指導、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協助開展培育項目和培育中心的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企業主要職責是:
(一)在辦公場所、人員配備、軟硬件設施、工作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確保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工作有效實施、高效結果;
(二)探索建立培育高價值發明專利的工作機制,組織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實現績效目標;
(三)及時總結經驗做法。
第七條申報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項目,應為安徽省內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有一定的研發能力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建立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至少配備1名兼職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者;
(二)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5件(含5件);
(三)企業有效發明專利產業化率不低于50%,或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專利產品1件以上(含1件);
(四)重視并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工作,科研人才培養制度健全;
(五)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八條 申報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中心,應為安徽省內參與實施過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項目,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在本產業領域技術處于領先地位,擁有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在專利產業化上起到引領帶動作用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參與省級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項目,建立較為完善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已經或正在開展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配備有專兼職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者;
(二)發明專利授權量逐年增長,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10件,或合作單位主導參與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
(三)建立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有效發明專利產業化率不低于60%,或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專利產品不少于3件;
(四)參與合作共建的高校或科研機構,在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中突出提升專利申請質量、加快專利產業化導向,或將專利轉化成效作為課題申報、職稱評審、人才引進等主要評價指標;
(五)企業及其合作單位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九條 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申報通知的要求,組織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逐級審核推薦。省局將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立項。
第十條培育項目實施期為2年,實施期主要任務是:
(一)與高校、科研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共同開展技術研發和高校、科研機構專利轉化;
(二)積極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發明專利授權量持續增長;
(三)企業有效發明專利產業化率持續增長,專利產品備案數量或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數量有突破;
(四)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同建立專利產業化為導向的專利申請前評估,提高專利申請質量和授權率;
(五)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應對機制。
第十一條 培育中心建設周期為2年,建設期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完善高價值專利培育工作機制。建立產學研服密切合作機制和重大事項協商決策制度,制定高價值專利培育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高價值專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
(二)運用專利等信息提升研發效能。利用專利數據、產業數據等信息開展專利導航,分析產業競爭態勢,確定關鍵技術研發策略和路徑,推動關鍵技術研發取得突破。
(三)開展專利申請和布局。以有效保護創新成果為目的,研究制定專利申請和布局方案,建立專利申請前置評審和專利質量管控制度,高質量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合理確定專利保護范圍,提高專利授權率。
(四)強化專利運用和保護。通過自行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等方式促進專利轉化運用,推動專利實現市場價值。建立專利風險研判和防控機制,積極應對專利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發揮高價值專利培育示范效應。鞏固和完善高價值專利培育機制,總結高價值專利培育的做法和經驗。舉辦高價值專利培育示范現場會或成果推介會,帶動相關產業領域創新主體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工作。
第十二條培育項目和培育中心在期滿后應向省局提交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培育項目實施總體情況、取得的成效、特色亮點工作、存在問題及下一步工作計劃等。總結報告經所在地市局審核后報送省局。
第十三條 培育項目經省局批準立項后,省局將協調省財政廳撥付給每個培育項目30萬元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實施期滿后,省局將組織績效評價。
(一)績效評價95分以上(含95分)的,經培育項目實施單位申請,可以不經評審,由省局批準開展培育中心建設并獲6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
(二)績效評價60-95分(含)的,培育項目實施單位可以參加培育中心申報,經省局評審研究確定為培育中心建設單位的獲6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
(三)績效評價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省局向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時限自下發整改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整改合格的允許申報培育中心。
(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價或因為培育項目實施單位自身原因未完成評價的,視為績效評價成績低于60分,并不得將其列為限期整改對象,5年內不得參加培育項目申報。
第十五條 培育中心經省局批準立項后,省局將協調省財政廳撥付給每個中心60萬元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培育中心建設期滿后,省局將組織績效評價。
(一)績效評價95分以上(含95分)的,保留培育中心稱號,牽頭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后,可以不經評審直接進入下一個建設周期,省局給予6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
(二)績效評價75-95分的(含75分),保留培育中心稱號,牽頭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后,可以不經評審直接進入下一個建設周期,省局給予3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
(三)績效評價60-75分(含60分)的,保留培育中心稱號,牽頭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后,可以不經評審直接進入下一個建設周期,省局不給予專項資金支持;
(四)績效評價60分以上(含60分)的培育中心建設單位自愿放棄進入下一個建設周期,或績效評價60分以下的,將取消培育中心稱號并予以公告,5年內不得申報培育中心。
(五)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績效評價或因為培育中心建設單位自身原因未完成績效評價的,視為績效評價成績低于60分,并不列為限期整改對象,5年內不得參加培育項目申報。
第十七條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工作應由企業指定專人負責實施、管理。企業在申報或實施培育項目或培育中心過程中,弄虛作假,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通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專利買賣行為達到申報目標的,取消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資格,并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情節嚴重的列入知識產權項目申報黑名單,同時將其不良記錄實施信用懲戒,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政府工作人員在培育項目申報、管理、評審、評價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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