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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申報條件材料及流程扶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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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專利預審對產業創新發展的促進作用,規范對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管理,提升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省保護中心”)專利預審質量與服務效率,促進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精準服務備案主體名單和專利代理機構精準服務保障名單精準匹配,根據《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管理辦法》(國知辦發辦字〔2023〕49號)、《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保護中心面向安徽省新材料和節能環保產業(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領域調整),提供專利預審服務,管理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業務相關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主體,是指通過省保護中心審核,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備案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按照《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6號)規定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在省保護中心完成登記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預審服務,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業務通道的前置審查服務。安徽保護中心對符合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預審請求“應收盡收”,切實保障創新主體便捷地獲得預審服務。企事業單位自愿申請預審服務,不影響其申請專利的相關權益,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備案主體申請
第六條 備案主體的申請條件:
(一)注冊或登記地在安徽省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省保護中心的專利預審產業領域一致,并具有真實的研發投入和自主研發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團隊,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原則上至少需要有一件作為第一申請人申請的有效發明專利;
(四)三年內無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記錄。
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院士團隊等國家重大科技戰略力量,省級科技領軍企業、頭部高等院校、省級科研平臺等省級戰略科技力量(以下簡稱“精準服務重點備案主體”)不受前款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第七條 申請成為備案主體的企事業單位需在省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系統注冊并提交以下加蓋公章的備案申請材料:
(一)《專利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附件1);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掃描件;
(三)《專利預審服務承諾書》(附件2);
(四)近三個月社保參保人數證明(需體現參保單位名稱、人數)及其聯系人三個月社保參保證明(需體現參保單位名稱、聯系人姓名),參保人數10人以下的需提供具備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的證明材料;
(五)省保護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省保護中心對企事業單位遞交的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核準通過后完成備案并予以公布,備案通過后的企事業單位方可在省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系統提交專利預審申請。
第九條 備案主體應保證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變更材料和變更后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信息變更后的備案申請表和承諾書,提交材料均需加蓋公章。名稱變更審核合格前,不得提交專利預審案件。其它信息變更的,備案主體應及時進行更新。
第十條 省保護中心定期開展備案主體檔案信息復核等主動管理工作,備案主體需根據省保護中心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備案主體未完成信息復核的,暫停預審申請。備案主體連續兩年未完成信息復核的,視為放棄備案資格。
第三章 代理機構登記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在省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系統申請登記,經審核通過后,可在省保護中心專利預審系統內接受備案主體委托辦理預審業務。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的登記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設立,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正常狀態;
(二)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未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6號)等有關規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四)被列入全國中華專利代理師協會公布的“專利代理機構精準服務保障名單”。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登記需提交以下加蓋公章的材料:
(一)《專利代理機構登記申請表》(附件3);
(二)專利代理機構營業執照掃描件;
(三)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執業許可證)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掃描件;
(四)《專利預審代理機構聲明》(附件4);
(五)省保護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應保證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業證號、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參照本辦法第九條執行。
第四章 專利預審管理
第十五條 省保護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預審的有關規定,遵循“公平公益,主體自愿,優質高效,規范有序”的總體要求,維護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相關權益,規范專利預審業務相關行為,支持高質量專利申請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應簽署《專利預審服務承諾書》(附件2)或《專利預審代理機構聲明》(附件4),認真閱讀《專利申請須知》(附件5),承諾在申請或代理專利預審案件過程中,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省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名單進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提醒、暫停預審服務、取消備案主體資格或代理機構登記資格等方式維護專利預審工作秩序,對發生在轄區外的明確嚴重違規行為,參考本辦法實行聯合懲戒。
省保護中心積極引導推動代理機構申請納入“代理機構精準服務保障名單”。無特殊情由,保護中心不再接受“代理機構精準服務保障名單”之外的代理機構提交的預審案件。
第十六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保護中心予以提醒,并終止當前申請案件的預審服務:
(一)預審申請案件撰寫質量低、形式問題過多、大幅度修改、反復修改后仍不符合預審要求;
(二)預審申請案件存在特征瑣碎紛雜、簡單功能復雜化,引入大量與發明貢獻無特定關聯的非必要技術特征、原理、公式等導致權利要求冗長的;
(三)未針對預審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四)重復提交方案實質相同預審申請案件(應預審員要求完善后重新提交的不計入);
(五)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與其實際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不符;
(六)提供的研發證明材料無法證明其發明創造真實性的;
(七)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存在《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第三條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之一的;
(八)其他不良情形。
第十七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保護中心予以提醒,當前申請案件不予進入快速審查:
(一)專利正式申請文本或格式與省保護中心預審合格文本不一致,或出現新的明顯形式缺陷的;
(二)在收到省保護中心預審合格結論后,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進行正式申請;
(三)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受理后,未能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繳費并于專利預審服務系統中提交申請號進行復核;
(四)在未收到省保護中心預審結論期間,已將該案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正式申請;
(五)因其他問題導致案件無法進入快速審查通道的。
第十八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導致加快標記被取消的,省保護中心予以提醒:
(一)因申請人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明人姓名、發明人身份證號、專利代理總委托書編號、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號等信息填寫錯誤等問題,導致初審階段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通知書;
(二)未按《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預審文件自檢表》(附件6)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預審文件自檢表》(附件7)要求進行自檢導致初審階段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通知書;
(三)在審查過程中進行了著錄項目變更;
(四)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請、答復或補正文件;
(五)未在《專利預審服務承諾書》(附件2)的規定時限內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意見通知書;
(六)違反《專利預審服務承諾書》(附件2)的規定主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
(七)未向省保護中心報備或者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的主動撤回;
(八)其他因不規范行為而被取消加快標記。
第十九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預審服務,暫停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經首次提醒,再次出現的;
(二)提交虛假研發證明材料的,或單個或多個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參與針對同一主題批量編造預審申請案件的;
(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認定或者通報為非正常或低質量專利申請,既不申訴也不主動撤回;
(四)進入快速審查通道的案件加快標記被暫停的。
第二十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預審服務半年以上:
(一)一年內專利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二)一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干擾或不配合專利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預審服務一年以上:
(一)存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或被法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定專利侵權后拒不執行的;存在假冒專利行為,并且拒不執行行政決定的;
(二)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三)向省保護中心重復提交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受理過的申請(含實質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請)的;
(四)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預審服務,并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反饋情況:
(一)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行為且情節較為惡劣的;
(三)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代理機構名義提交預審案件;
(四)向省保護中心重復提交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受理過的申請(含實質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請)的;
(五)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三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一年內專利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二)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 省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違反專利預審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相關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情節嚴重的可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向省保護中心提出異議。
第二十五條 對省保護中心不予受理或預審不通過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向省保護中心提出異議。
第二十六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被暫停服務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期滿后可向省保護中心提交書面恢復申請,省保護中心根據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整改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備案主體(須作為第一申請人)與未備案的申請人作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提出預審服務申請,需提交共同研發證明,并加蓋全體申請人公章。
第二十八條 備案主體(企業)將預審通過后授權的專利進行轉讓,未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的專利權轉移登記生效日起2個月內向省保護中心提交報備材料或報備理由不充分,一年內此類情況發生3 件及以上,可暫停該備案主體預審服務。
備案主體通過專利預審獲得授權的專利未維持2年,且無特殊理由的,可暫停該備案主體預審服務。
第二十九條 備案主體自備案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未向省保護中心提交任何預審申請案件,視為放棄備案資格。
第三十條 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或參加省保護中心開展的有關培訓、交流、調研、服務評價等工作,對不服從或不配合省保護中心管理的,可暫停該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預審服務。
第三十一條 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開展業務宣傳時需嚴格規范宣傳內容,不得出現“官方指定代理”、“內部渠道”、“包授權”等誤導性用語,在宣傳中保證受眾了解到快速預審服務的公益屬性。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應當關注省保護中心發布的各項信息,配合省保護中心的相關管理工作,及時跟進處理有關備案與專利預審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實施。2024年8月1日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公布的《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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